首页百科会计税务文章详细

税收争讼

外汇网2021-06-18 00:16:07 107

概念

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最直接、最平稳和最有效的渠道。通过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不仅可以对经济执行调控,满足财政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征收重税、轻税或适度征税等方式来影响和更改各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群体之间以及纳税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和格局,贯彻达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目的。要保证税收的顺遂征收和税法的顺遂实行,务必注重研究报税登记和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困难,同样也不能忽略对税收争讼救助的法律困难的研究,而且错误的纠正、损失的弥补或赔偿、权利义务的平衡、权利的救助都利于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体现,以便促进国家的法治进度。

纳税关系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等制度共同构成了税务当事人的权利首要救助体系,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余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处理决定而提出复议申请,并由税务复议机构对原处理决定执行审查并做出复议裁决、处理税务争议的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参与下,审理和裁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参与下,审理和裁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

(一)依据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在前后适用程序上的关系,各国的做法首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复议前置模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时,务必先经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加拿大、美国、奥地利、德国等国家都选择该种模式。其他是复议选择模式,如英、法等国家采取此模式。当事人既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历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国实施复议选择模式为主导,以复议前置模式为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务必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获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供应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收强制实施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因纳税困难引起的争议以先行纳税为前提,且应该先执行复议。该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同期可利用税务行政复议先天的优越性,如可以依据行政管理领域专业性强、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高的特点,使行政案件得到及时、全面地处理,维持税收工作的接连性和完整性,避免拖欠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可以通过上下级监督关系,及时了解本系统、本地区的工作情形,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加深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而且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阻力。

但该规定存在着显著的缺陷和不足,两种机制各有利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知识的宣传来提升纳税人税收知识水平,没必要硬性规定复议前置,强制纳税人只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应赋予选择权予当事人。况且,假使税务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深入人心,即便是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纳税人也或许选择行政复议的方式;假使税务行政机关官僚作风盛行,办事效率低下,那么,行政复议作为前置,则会造成恶劣的后果。

适用困难

就中国的情况,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作风、效率任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形,基本没有解脱以往的办事模式,角色仍未伴随经济发展而完全转换。在在此之前提下,任然采取复议必经模式利差于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保障。政策性和专业性不能形成复议前置的理由,立法阶段已经体现了税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税收征管许多地体现了法律适用困难。

1.该规定制约了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制约了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假使税款、滞纳金、担保金数额较大,多出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能按期交纳或供应,那么即便税务机关的征税举动违法,纳税人也不能申请复议,且在纳税争议上,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纳税人也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无从保护和救助。

2.税务机关享有强制实施权,且复议和诉讼阶段不停止具体行政举动的实施,完全可以保证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以制约诉权的方式规定先行纳税实不可取。

3.复议前置尽管发挥了税务机关业务性强及复议程序简便的优势,但受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法解释往往看好于维护本部门利益,且上级税务机关往往依旧下级税务机关所实施税收法规、规章的策划者,因此税务行政复议保持率较高,如此既会挫伤当事人参与复议的积极性,也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产和运营。

所以,笔者力争应该取消复议前置,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复议依旧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知识,可以谋求代理人的协助或帮助,并没有影响其选择权利救助的方式。权利救助方式的选择是纳税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有人担忧取消复议前置或许会让大批的争议案件都集中到法院,大大加剧了法院的负担,其实事实未必这样。复议与诉讼各有利弊。复议受于其专业性更有助于争议的迅捷处理,我们不能由于现实中存在复议机关有失公正的做法而放弃这一优势渠道,行政机关自身应当树立一个公平正义的形象,设计一套完整的可以保证复议公正、公平执行的制度,注重培养和提升行政人士的高素质,依法行政的意识,此外增强对复议机关的行政举动的监管,从多方面入手提高复议机关的形象,使逐渐增多的人愿意申请复议,而这也应该是行政机关追求的目标。在加拿大每年收到的税务复议申请约5万多件,其中在复议环节处理的已达85%,此外15%的案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这个例子也充分表明了复议制度重大的动力和处理困难的实力。

强制实施

假使取消了先行纳税的规定,那么税收强制实施对于税款的及时上缴国库就有着非同平常的意义。所谓的税收强制实施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形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采取强制实施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期强制实施。当管理相对人对其纳税义务执行逃避、设障和抵抗的时机,税务行政强制实施便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在必要的时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可行的手段措施,如同期采取划拨存款、拍卖财产等多种措施,还可以实施多次,如纳税人没有充足的财产可供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实施即可不受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得二罚”原则的制约,税务机关可以又一次实行强制实施措施,直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全部达到。

改进完善

1.扩大强制实施的规模,不仅仅局限在以从事生产、运营为主的纳税人为实施对象,对非从事生产运营为主的纳税人同样适用税务强制实施措施。

2.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实施权

(1)在中国,税务机关因没有搜查被实施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的权力,而存在实施难的困难。由税务机关独立行使搜查权或是由公安机关协助税务机关共同执行搜查的做法无疑对税款的征收有着重要的意义。诚然,也应该注意运用合法的手段和程序以及在合理的限度规模内执行。

(2)对预谋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的纳税人可以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来加以规制;对实行了以上涨为的纳税人可采取税收强制实施措施来加以规制;对有依据觉得已经实行但仍未查实的以上涨为,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

(3)除由银行冻结、划拨存款外,法律还应规定通过向纳税人的债务人发出扣留通告,要求其直接将欠付纳税人的款项缴付国家,充抵纳税人所欠税款,也据此消灭与纳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清晰规定银行、出境管理机关等部门在实施协助中应履行的具体义务,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时应承受的法律责任。增强税务部门和协助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用法律规范协助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5)应该把制约人身自由列为税务强制实施措施,这也是借鉴国外立法(如美国稽征机关、奥地利和联邦德国等)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结果。制约人身自由顾名思义就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执行制约,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制约人身自由是税务行政强制实施和行政处罚得以达到的保障。税务行政强制实施和行政处罚能否能够达到,除了刑事制裁,行政上的制约人身自由最为严厉,诚然也是最为有效的措施和保障了。[1]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