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后,美国为助推国际贸易“自由化”,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出召开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
1946年由美、英等19个国家构成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起草了《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宪章》。1947年11月在古巴哈瓦那举办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了该“宪章”,通称《哈瓦那宪章》 。就在此时,由美国邀请包含中国以内的23个国家,依据这一宪章中相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执行了减让关税的多边谈判,接纳了《哈瓦那宪章》中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内容,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并从翌年1 月1日起临时生效。
总协定38条,宗旨是促使成员国促成互利互惠,以求大程度缩减关税和其余贸易壁垒,清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促进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增长就业,提升生活水平。
发展简述
二次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严重萧条,国际贸易秩序混乱,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44个国家参与)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节世界经贸关系,助推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召开一次国际 贸易与就业会议,并成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着手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章程。1947年4月到10月,在日间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会议答应将正在起草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涉及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抽取出来,组成一个单独的协定,并把它命名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份“临时适用”议定书。它于1948年1月1号起正式生效,并依据该文件成立了相应机构,其总部设在日间瓦,成员最后发展到130多个。
关贸总协定是一个执行多边贸易谈判和协调争议的场所。其首要活动是安排缔约国就彼此相关的商品税率执行双边谈判,促成减让协议。缔约国大将是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每年举办一次。代表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缔约国在日间瓦的常驻代表构成。总部设在日间瓦。其成员国分为三个层次,即缔约方国家、实际上适用关贸总协定国家和观察员国家。
关贸总协定从1947年到1994年共举办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据不完全统计,前7轮谈判中促成关税减让的商品就差不多10万种。1993年12月15号,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获得更为巨大的进度,代表准许了一份“最后文件”。文件规定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当前的关贸总协定的临机会构,同期对几千种产品的关税执行了缩减,并把世界贸易规则扩大到农产品和服务业。1995年12月12号,关贸总协定128个缔约方在日间瓦举办最后一次会议,宣布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使命完结。
依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促成的协议,从1996年1月1号起,由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取代关贸总协定。
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国大会,一般每年举办一次。代表理事会在大会休会阶段负责处理总协定的日常和紧急事务。下设若干常设和临时委员会与工作组,其中重要的有“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中心”。秘书处为职能机构供应经常性服务。
首要内容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分为序言和四多部分,共计38条,另附若干附件。
第一部分从第1条到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关税及贸易方面相互供应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事项。第二部分从第3条到第23条,规定取消数量制约以及允许采取的例外和紧急措施。
第三部分从第24条到第35条,规定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减让的停止或撤消以及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从第36条到第38条,规定了缔约国中低收入国家的贸易和发展困难。这一部分是后加的,于1966年开始生效。
《协定》的宗旨是为了提升缔约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事实收入和有效需求的上涨,扩大世界资源的利用。首要内容有:
1、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相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低收入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2、关税减让。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并对减让结果执行约束,以保障缔约国的出口商品适用平稳的税率。
3、取消进口数量制约。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制约。但受于国际收开支现问题的,属于例外。
4、保护和紧急措施。对因无意中情形或因某一产品输入数量剧增,对该国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生产者产生巨大损害或巨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防止或纠正该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期内,暂停所承受的义务,或撤消、修改所作的减让。
首要活动
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组织主持下,从1947年至今已举办了8次多边贸易谈判。
首次于1947年4~10月在日间瓦举 行,使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减弱关税35%;
第二次于1949年4~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办,使占应征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减弱关税35%;
第三次于1950年9月到1951年4月在英国托基举办,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减弱关税26%;第四次于1956年1~5月在日间瓦举办,使占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减弱关税15%;
第五次于1960年9月到1961年7月在日间瓦举办,被称为“迪龙回合”,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减弱关税20%;
第六次于1964年5月到1967年6月在日间瓦举办,被称为“肯尼迪回合”,使关税税率平均水准下滑35%;
第七次于1973年9月到1979年4月在日间瓦举办,被称为“东京回合”。这次谈判的重心已从关税转移到非关税壁垒上,并促成七个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守则。这七个守则,在法律上独立于总协定,它们仅对在守则上签字的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次于1986年9月开始,被称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涉及货物贸易,并第一次将劳务贸易列为多边贸易谈判规模。除了货物贸易外,还会知识产权和投资困难列为了谈判内容。
1990年12月,各谈判组都形成了框架协议,但是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讨论的一揽子最后文件,由于美国和欧洲共同体对农产品价格补助困难的谈判破裂,未能按计划完成。
与中国关系
中国是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台湾当局占领中国席位。1950年3月台湾退出总协定,但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总协定会议。
1971年11月总协定取消台湾的观察员资格。
198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提出复苏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