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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惯例

外汇网2021-06-18 00:15:49 169

简介

国际税收惯例(InternationalTraditionofTax)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理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反复显现并被各国所接受,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举动和做法。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外国人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对外交使领馆人士的税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觉得是国际税收惯例之一。但在1961年和1963年两个《维也纳条约》缔结后,已经形成国际公约的规定。受于国际税法自身历史较短,而国际惯例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形成过程,再加之国际惯例很容易被国际条约或各国法律所肯定进而失去其作为惯例的特性,所以,作为国际税法渊源的国际税收惯例并没有多。

特质

第一、国际税收作为税收的一个分支,它与国家税收一样,均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所执行的一种分配。但是,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是有区别的,两者不能等同。国家税收是一国的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其所管辖规模之内的纳税人执行的课征。它没有超越一个国家的疆界。国际税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执行重叠交叉征税的结果。一面,任何一个主权独立国家,都不会屈从于其余国家政治权力,接收他国的税收管辖;另一面,世界上不存在一个在各国之上的超国家的政治权力,能在国际规模内课征税收。从两个国家政府来讲,它们均为凭借各自的政治权力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执行征税,两国政府重交叉征税的结果形成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所以,国际税收不能脱台国家政治权力而单独存在,只能在各国政治权力机构的协调下执行课征。

第二、国际税收依然具有税收的诸要素,但其纳税人应是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征税对象首要是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其所涉及的跨国所得是指相关国家政府之间重叠交叉征税的所得,规模比较普遍。这不仅清晰了国际税收是有特定规模的,而且把国际税收同国家税收区别开来。

第三、国际税收的实质依然是一种分配关系,但它不能等同于国家税收该种分配关系,而是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的纳税人,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跨出国界,并负有对相关国家政府的纳税义务,才使有关国家之间发生税收分配方面的国际关系。该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所引起的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不或许由一国政府单独来处理,务必由相关国家通过谈判、商量,策划相关国际税收的协定条约来处理。

发展

国际税收惯例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距今还不足200年的历史。纵观国际税收的成长,大差不差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国际税收的萌芽阶段。在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全球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以前,国际税收还处在一个萌芽阶段。在这一期间,所得税已经创立,一部分纳税人的运营活动越出国境,国际税收困难也跟随显现。但当时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还仍未形成一种广泛现象,相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冲突依旧个别的、偶然的,仍未高达十分尖锐的程度。国际税收困难还没有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所以,在这个阶段,对国际税收的分配以及国际税收困难的处理,导致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规范来达到的。

2、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伴随国际经济交流的持续发展,纳税人所得国际化的普遍显现,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对国际间双重征税做出临时的权宜处理,已经不能适应事态发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了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切、定,标志着国际税收进入了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在这一期间,相关国家针对显现的国际间双重税困难,经历双边或多边谈判,共同签订书面的切、议,以切、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该种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办法固然能处理国际税收中的一部分困难,并能较好地处理有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但受于该期间内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切、定均为根.据各自的情形所签订的,在某些概念、定义的理解上,以及协定的内容、格式上都不尽相同,还很不规范。

3、税收协定的规范化阶段。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相关国家持续归纳经验,税收协定由单项向综合、由双边向多边发展,逐渐达到规范化。真正具有广泛意义并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的、规范化的国际税收协定显现于20世纪60年代。从此将国际税收活动推上了规范化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经历很多专家、学者、工作人士的付出,世界上造成了两种国际税收协定的范本。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策划的《有关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联合国专家小组策划的《有关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这两个范本给予了国际税收活动共同的规范和准则,基本起到了国际税收公约的作用。各相关国家在处理相互间税收困难时有了可参照的标准和根据。它标志着国际税收活动在深度和广度及规范化;标准化方面的飞跃,使国际税收的成长向前大大地推动了一步。以上两个范本的发布,也标志着国际税收的成长进入了较成熟的阶段,它作为国际间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经验的归纳,尽管对世界各国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协调国际税收关系却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形成国际税收的惯例。

综上所述,从国际税收形成的条件及其发展过程来说,国际税收惯例是伴随纳税人所得国际化和世界各国广泛采取所得课税以后才逐渐形成起来的。

原则

国际税收惯例是指世界各国在长期的税收交往中所形成的一部分习惯和原则,包含无差异原则、优先原则、独占原则、分享原则和独立企业原则等。

1、无差异原则。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施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规模、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维持基本统一。诚然,无差异原则并没有代表着绝对平等,受于各国税制不同,相关规定相差很大,所以很难做到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所承受的税负绝对平等。然而,作为一项国际税收准则,无差异原则可以对有关国家起到约束作用。无差异原则在税制结构大体统一的国家之间可以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但在税制结构差异较大的国家,受于税负水平的悬殊,很难起到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的作用。所以,发达国家多愿意实施无差异原则,并将其作为本国策划涉外税制的基本原则,而低收入国家需要考虑本国的事实情形,在不违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确定对本国有利的涉外税收原则。

2、独占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造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独占征税原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一般是签订税收协议的双方清晰将征税项目归属于收入来源国或纳税人居住国征税,另一国不再行使征税权,以期来处理重复征税的困难。如对运营所得的征税,一般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国内企业获得的所得只能由缔约国一方独占征税。又如对退休金的征税,一般只能由居住国或支付国征税。

3、优先征税原则。指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即使可以实施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但是一般都偏重于运用来源地原则,由于对一个国家来说,采取来源地原则更直接、更有效。假使不承认收入来源地的国家优先征税,就无法对跨国纳税人在其余国家获得的收益给予课税,也无法行使优先征税的权力。所以,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一般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由来源国优先征税。

4、税收分享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它是国际税收协定矛盾规范的内容之一。在税收分享原则中规定的所得征税权,如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权,既可以由居住国行使,也可以由来源国行使,如此各有关国家都有资格行使征税权。为了处理上述冲突,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务必把适用税率减弱,以利于共同征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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