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外汇网2021-06-18 00:15:03
114
2008年公布的本法规全文内容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一、就业再就业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下岗失业人士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困难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对2005年末以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余下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下岗失业人士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困难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政策审批时间截至到2008年末
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困难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奥运会终结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2010年上海世博会相关税收政策困难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世博会终结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补上海世博经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
三,杜会公益政策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士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债转股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中央企业清产核资相关税务处理困难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延长转制科研机构相关税收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9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化体制改革中运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困难的通知(财税[2005]1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困难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促进农产品连锁运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
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六,单项优惠政策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相关税收政策困难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实施到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终结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中国证券投资人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税收困难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相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继续实施监狱劳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1994年公布的法规内容有关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答应,可以继续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予以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准许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准许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准许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激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运营机制举行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供应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余各种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获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含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运营单位,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运营单位,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行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运营单位,自营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运营多业的,按其运营主业(以其事实运营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首要原料执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首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运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首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运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余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依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末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下方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下方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胜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士高达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士胜过企业从业人士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准许,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士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士比例
当年安置待业人士人数
=-----------------------------100%
企业原从业人士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士人数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士占企业原从业人士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许,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士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士比例
当年安置待业人士人数
=----------×100%
企业原从业人士总数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士包含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运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士、农转非人士和两劳放出人士。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士总数包含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种人士,含雇佣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士。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本身从事生产运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行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务必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运营管理、运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行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行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余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运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运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规模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含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种成人学校,企业举行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行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行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士占生产人士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士占生产人士总数的比例胜过10%未高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士的规模包含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务必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士高达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运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运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职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情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类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形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薪资表、利税分配运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贴社会性支出的费用。不再实施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获得的收入在“八五”阶段免征所得税。是指: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本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行业(不包含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获得的所得、执行农产品初加工所获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本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末以前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末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国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实施到一九九五年末。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阶段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含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末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末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提供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施内部提供价格,在一九九五年末以前免征所得税。
4.对新复苏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末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末以前免征所得税。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保持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接连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程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依据本地的事实情形,策划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余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多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策划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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