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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

外汇网2021-06-18 00:14:57 158

退税是指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优惠退税是税收开支的一种形式,即国家为激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予以的税款退还.一般包含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复出口退税、溢征退税等多种形式。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大幅提升出口退税率。

分类

(1)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事实缴纳的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构成部分。

出口退税首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与等条件下执行竞争,进而加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有关批转财政部〈有关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升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号起实施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号起,伴随国家税制的改革,中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升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升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2)再投资退税

是国家为了激励外国投资人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国内再投资而策划的一项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是: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人,将从该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长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余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准许,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该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人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国内直接再投资举行、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人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该缴回已退的税款。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退税额=再投资额÷(1-事实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地方所得税税率)×事实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比例

(3)溢征退税

纳税人缴纳关税后,海关或纳税人发现应征税额少于实征税额,即组成溢征。海关将实征税额大于应征税额的部分追还给纳税人的行政举动,即称为溢征退税。

依据中国现行海关法的规定,下列产生溢征关税的,情形属溢征退税规模:

1、海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不适当。

2、海关计征关税中有技术性错误。

3、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税后发现有短卸(包含装船时短装)事情。

4、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后海关放行前,发现国外运输或起卸过程中遭受损坏或损失,并没有再弥补进口;起卸后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以及海关查验时发现非因仓库管理人士或货物所有人保管不当而致货物破漏。损坏、腐烂。

5、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索赔后不再弥补进口者。

6、已征出口税因故未能装运出口,申报退关者。

7、依法可以享受减免关税优惠,但申报时未能缴验相关证明,征税后补交相关证明,经海关答应者。

(4)复出口退税

对已纳进口关税的进境货物,在国内经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复出境时,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已纳关税税额,称为复出口退税。中国海关仅对曾有违背海关法举动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适用。

复出口退税应由原纳税人向原征税海关办理相关货物的复出口手续后,由海关依据事实出口货物所消耗的料件数量核定应退还关税税额,并填发收入退还书,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

复出口退税制对于不具备有效的保税条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保证严密监管,是国际上很早就广泛采取的一种海关管理制度。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借进口料件加工名义偷逃关税供国内消费。

其缺点是相关加工企业需先行支付税款,待成品出口后才可退还关税。因占用资金,加工企业需增长加工阶段的利息成本。

有关法律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人再投资退税若干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方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行细则(下方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人享受再投资退税的相关困难,清晰如下:

一、税法第十条所说“运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人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运营(包含试生产、试运营)的其余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事实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重新办企业开始生产、运营(包含试生产、试运营)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投资人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供应能够证实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供应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人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人应获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国投资人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四、依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该缴回已退税款的60%:

1.外国投资人再投资举行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高达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2.外国投资人再投资举行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运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五、外国投资人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依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期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人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人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运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形的,外国投资人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统一的,按本通知实施。

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依法将已征税款退库的全过程执行登记、审核、退库和监督的总称。是税务管理的一部分。

在世界各国的税收实务中,受于征管工作中多征、误征或国家政策需要等原因,退税事项常有发生。中国有出口产品退税、销货退回退税、多征误征退税、特案核准退税等。受于退税或许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增强监督管理。

中国退税管理的内容首要包含:

①政策管理。办理退税,务必贯彻国家经济和税收政策。税务机关相应设置必要的职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退税审批制度,把住政策关键点位。

②申报登记管理。纳税人申请退税,须依照国家相关退税管理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呈送申请退税数据后,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③审核监督管理。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申请退税数据,对纳税人供应的证明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退税理由、退税规模、退税有效期限、退税产品数量及其金额、退税率及应退税款计算等项逐一核实,切实遵循国家有关退税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增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调与监督。这是退税管理的核心环节。

④结束清算管理。依据中国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制度规定,年度终了后,需对纳税人上年度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执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和清算;就在此时,税务机关本身也要归纳退税管理工作经验,健全退税管理制度,更深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金融危机影响

2008年至今,受国际市场需求降低、人民币增值、原材料价格和劳活力成本上涨等原因影响,中国出口增速减缓,在以往的9个月中,有8个月的出口增速是差于上年同期的。出口企业利润大幅降低。尤其是一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吸纳劳活力多、就业面广,但抗风险能力较弱,运营面对较大阻力。

伴随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持续扩大,发达国家居民消费信心指数大幅下跌,进口需求回跌,必然将对中国出口造成不利影响。若不采取措施,预计今后出口还会下跌,出口企业问题更深一步增长,这将对中国整体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有必要通过财政政策的适当调整,帮助企业树立信心、渡过难关,防止显现因出口大幅下跌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被动局势。

这次出口退税调整首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升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升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本轮调整后,出口退税率为5%、9%、11%、13%、14%和17%六档。

本轮出口退税调整是在立足扩大内需的基础上,提升企业出口竞争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的一项政策措施,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成长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提升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以加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克服运营问题健康发展,有助于更深一步促进城乡劳活力就业;提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助于引导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具体法律如下:

《有关提升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升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准许,决定提升部分商品的升值税出口退税率(下方简称退税率)。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退税率的商品规模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升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升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升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升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升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升到11%,11%提升到13%,13%提升到14%。

上述提升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

二、实施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从2008年12月1号起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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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出口退税

升值税

再投资退税

复出口退税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报关单

参考文献

1.再投资退税http://www.chinaacc.com/new/2004_6/4060815370772.htm

2.法律速递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tm1=%CD%CB%CB%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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