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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外汇网2021-06-18 00:14:49 198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2005年1月13号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5月2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从2005年7月1号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纳税担保举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方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行细则和其余法律、法规的规定,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答应或证实,纳税人或其余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供应担保的举动。

纳税担保人包含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供应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余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供应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依据觉得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举动,在规定的纳税期以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显著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余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供应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供应纳税担保的其余情形。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供应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担保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供应纳税担保的,应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供应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供应担保的,不再需要供应新的担保。

第五条纳税担保规模包含税款、滞纳金和达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含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有关费用开支。?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差于应该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有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够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该向供应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第六条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单价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实行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第二章 纳 税 保 证

第七条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依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举动。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本办法所称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受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规模内承受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八条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国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余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余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胜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余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胜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第九条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规模内供应纳税担保。?

有下方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一) 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举动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二) 因有税收违法举动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三) 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下方的;?

(四) 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五) 无民事举动能力或制约民事举动能力的自然人;?

(六) 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七) 有欠税举动的。

第十条纳税保证人答应为纳税人供应纳税担保的,应该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该包含下方内容:?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阶段、税种、税目名称;?

(二)纳税人应该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三)保证担保规模及担保责任;?

(四)保证阶段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

(六)税务机关觉得需要表明的其余事项。

第十一条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答应方为有效。?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保证阶段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间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受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该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间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保证阶段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受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依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规模,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间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纳税保证人未依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间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实施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余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第三章 纳税抵押

第十四条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供应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十五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余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余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余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余财产;?

(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证实的其余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第十六条 以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规模内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同期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同期抵押。

第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运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余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运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六)依法定程序证实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证实的其余不予抵押的财产。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余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供应抵押。

第十九条 纳税人供应抵押担保的,应该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应该包含下方内容:?

(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阶段、税种名称、税目;?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情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运用权权属; ?

(四)抵押担保的规模及担保责任;?

(五)税务机关觉得需要表明的其余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该写明财产价值以及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证实。

第二十条纳税抵押财产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供应由下方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下方简称证明材料):?

(一)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供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以船舶、车辆抵押的,供应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余动产抵押的,供应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抵押阶段,经税务机关答应,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形。

纳税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该向税务机关提早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胜过部分,归纳税人所有,不足部分由纳税人缴纳或供应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当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弥补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形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弥补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该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纳税人供应纳税抵押担保的,依照纳税人供应抵押担保的规定实施;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证实。?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间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间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间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第四章 纳税质押

第二十五条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答应,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包含现金以及其余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供应的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可以质押。

对于事实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证实,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供应质押担保的,应该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该包含下方内容:?

(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阶段、税种名称、税目;?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情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运用权权属;?

(四)质押担保的规模及担保责任;?

(五)纳税担保财产价值;?

(六)税务机关觉得需要表明的其余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该写明财产价值及有关事项。?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证实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该与纳税人背书清单记载“质押”字样。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核押。

第二十八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先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将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该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间返还质物,消除质押关系。?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第三十条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为纳税人供应纳税质押担保的,依照纳税人供应质押担保的规定实施;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证实。?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该在3个工作日间将质物返还给纳税担保人,消除质押关系。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间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间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未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间缴纳;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间返还质物、消除质押关系;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供应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下方的罚款;属于运营举动的,处以10000元下方的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行虚假纳税担保供应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下方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供应担保,产生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下方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答应擅自运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产生损失的,税务机关应该对直接损失承受赔偿责任。?

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阶段,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挫产生损失的,税务机关应该对直接损失承受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一)违背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答应或有意刁难的;?

(二)违背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给予准许,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三)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四)其余违法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担保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策划。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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