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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外汇网2021-06-18 00:14:47 111

简述

内部的税收争议包含两种:一是征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首要是相关税收权限的争议。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觉得自己对某项事务都有权管理或无权管理,进而对税收管理权限造成了积极和消极的矛盾,该种争议又称为税收权限争议。

二是征税行政主体与其所属的公务人士之间的争议,首要是相关行政处分的争议,如某个公务员不服税务机关的警示处分而造成的争议,该种争议又称为税收处分争议。外部的税收争议则是指征税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之间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因特定的税务具体行政举动而引起的纠纷。本书在狭义上运用税收争议,所谓的税收争议仅指外部的税收争议。

特质

1.税收争议的前提是税务争议的存在。

2.税收争议的主体是相关国家机关。

3.税收争议的客体是税务行政相对人觉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举动。

4.税收争议须由不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提起。

5.税收争议活动要以当事人全面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

种类

依照发生税收争议的不同范畴可以将税收争议划分为下方几类:

1.税收管理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就税务登记、征收方式、税收管辖、定税信息和其它涉及税收管理的困难与税务机关造成的争议。

2.税务违法案件争议,是指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及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就对其违法案件执行检查、税务处理、处罚结果和其余事项造成的争议。

3.涉及债务的税收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因能够引起债权债务消灭的举动涉及到税收困难时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不仅仅涉及到税收行政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在中国市场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今天将令日益增长。

原因

1.税收立法存在的缺陷

(1)受于经济管理体制的多种原因,税收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是事实可操作性不强或是没有可操作性。比如中国目前对部分纳税人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尽管这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和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受于缺乏较强操作性的定税标准,常常引起同行业、同地段纳税人对其纳税定额的争议。而且对于此类纳税人依照征管法规定和其余有关规定应如实申报其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胜过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补缴税款,而当纳税人未胜过应税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仍得缴纳核定的税款,很容易引起争议。

(2)税收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是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和配套措施,产生税务机关工作人士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同的理解致使不同的处理结果,进而引起争议。

(3)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受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快速而作为经济体制重要部分的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论研究相对落后,对刚刚显现的一部分新困难新现象没有纳入到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当中,产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新现象认识的不同造成矛盾。

(4)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余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相脱节,如金融、烟草、石油等,产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显现双向违法的现象,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就会违背行业法律法规承受处罚,遵守其余行业法律法规就会违背税收法律法规承受处罚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造成争议。

(5)税收法规中的部分条款规定不符合效率公平原则,欠缺对行政相对人方面的考虑。比如税收法规中有关涉及税收行政处罚的条款都导致对应受处罚举动的简单列举规定过于原则性,未对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举动划分层次,处罚程度也模糊的规定为“并处不缴或应缴税款的50%以上五倍下方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处罚50%以上五倍下方这个程度所对应的违法举动没有清晰规定,致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或许会显现行政处罚的不公平。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法律法规不了解或注解错误。尽管近几年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知识的通过税务机关、媒体的宣传以及其余渠道的了解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受于纳税人的文化程度、知识结构、心理状态等原因的影响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难免会显现偏差或错误,进而致使与税务机关造成争议。

(2)作为纳税人之所以执行生产运营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出于此目的部分纳税人往往就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义务。这些纳税人经常自己或者挑唆别人通过一部分非正常手段纠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达不足目的就四处上访,进而引起税务争议。

(3)纳税人对同行业、同地域的税收管理的自我分析存在误区而造成的争议。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原因

(1)税收管理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收日常管理中的一部分困难处理或许存在差异,或许致使在处理同一困难上不同的税收管理人士处理结果不统一的现象,进而导致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争议。

(2)税收管理手段与税收管理体制的矛盾。尽管当下我们国税系统在依托现代化技术方面处在全国领先地位,但税收信息化系统于传统的管理体制间依然有很大冲突,两者缺乏有效的衔接引起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争议。

(3)税收管理观念过于陈旧。尽管服务纳税人的观念在我们税务机关已经深入人心,但对于如何服务纳税人仍存在着如此那样的困难,有部分的税务工作人士依然用沿用以往的税收征管手段和理念去管理纳税人与我们税务管理发展的方向相悖。

(4)现行的一部分管理规范设置的环节过多手续过于繁琐,致使纳税人的不便进而引起争议。

(5)目前运行的综合税收征管软件偏重于对税务人士的监控,部分环节设置没有做到方便纳税人,反而给纳税人导致不便,引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执。综合征管软件上线以来对于规范税收征收管理和提升工作效率起了极大的助推作用,但是在服务纳税人方面显然考虑不够,进而给纳税人到了了很多不便。

(6)作为执法主体的税务工作人士的法律素质不够全面,常常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我们的税务执法人士对于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十分熟悉,但是对于其余法律法规知识相对缺乏了解会在不经意间侵犯到纳税人的其余合法权益。

(7)国税、地税之间受于处在对本身利益的考量,对纳税人的税收管辖困难尤其是企业所得税、运营税和升值税规模的区分经常引起国税、地税和纳税人三方的争议。

(8)税务机关在纳税宣传过程中缺乏对纳税人过于强调纳税义务,而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宣传,使其缺乏一个正确的纳税观念。而且纳税宣传只停留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内容和固有的方式上缺乏新意不易让纳税人的接受。

(9)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对税源管理宽严程度不同引起和税收争议。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受于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形相对比较容易,偏重于对主体税源、大宗税源和着重税源的管理,对小税源和零星税源管理偏松,小税源和零星税源的税收环境相对宽松。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受于大宗税源比较缺乏,完成收入任务的难度比较大,存在着“大宗税源不足零散补”的收入观念,在收入工作中习惯于“既抱西瓜拣芝麻”,抓大不放小,痴迷于集贸市场、个体商户和零星税收的管理,显现了“越穷越收、越收越穷”的现象,自此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争议。

4.其余当事人的原因

(1)纳税人在破产清算后,其余债权人对于债权提出的力争权利的要求而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的原因首要造成的原因是对于不同债权在行使权力时清偿顺序的争议。

(2)作为税务机关为追缴税款而行使代位权而与纳税人的债务人引起的争议,造成争议的首要原因是如何分析作为债权人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威胁到税款征收,涉及民事担保的于其余债权人有关清偿顺序和债权的最终行使困难

处理

(一)税收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作为处理税收争议的处理方法,应该遵循的下方原则:

1.效率原则:这是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作为税收征管机关减弱税收成本尤其重要假使成本过高级有悖于税务机关的为国聚财的任务。这里的税收成本不仅仅是指以货币衡量的经济成本,仍有其余成本比如社会效应、税务机关的公信力、税收执法的威慑力等。遵循效率原则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便纳税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公正原则:税收争议的造成对于正常税收管理秩序来看是一个不平稳原因,不利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有效运作,假使处理不好仍有或许导致新的税务收争议甚至其余不良后果。

(二)处理的方式

1.税务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商量处理:该种处理方式是当前最被提倡的一种处理方式,也是成本耗费最低的一种处理方式。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商量处理困难不需要通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假使困难能够得到商量处理可以降低争议双方的冲突,缩短争议处理的时间,降低争议处理的环节。但假使困难假使不能够商量处理或是当事人在促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又必须诉诸于其余渠道来处理争议。所以商量处理争议是处理方式中法律效力最低,不确定原因最多的一个。

2.行政复议处理,该种争议处理方式的法律效率略好于商量处理方式。此种方式由行政机关行使内部监督权的一种表现,但也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质疑公信力、公正性相对于商量处理和诉讼较低,而且它不能涵盖所有的税收争议管辖规模有限。

3.诉讼处理,该种处理方式是最具法律效力、最公平的一种,也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伴随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民众的法制观念日益成熟在造成争端时逐渐增多的人都看好于通过诉讼方式来处理争端,这也是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但是受于目前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举动消除在诉讼规模之外使行政诉讼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有着不正确的认识致使税务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处在不利地位。在涉税的民事案件中,受于缺乏此类案件的经验和保障体制也经常败诉或是放弃对税款的追缴。

4.其余方式,对于体制上或是立法方面的困难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自身行使其立法权、监督权来以及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和可以行使其检举、监督、建议权来处理。

(三)处理税收争端的建议

税收争端作为一种税收管理的一种衍生物,它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税收争议来发现我们税收征管的中存在的困难,降低税务争议的发生。针对目前中国税收争议造成的原因,我们提出下方建议:

1.更深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降低法律法规的漏洞。在税收立法前应该执行规模较广的调查,了解目前税收征管的事实,倾听作为税收管理者和纳税义务人双方的意见,增长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落实有法可依。

2.清理法律中相互冲突的规定使纳税人能够跟更好的实施税收政策,避免使纳税人处在双向违法现象的显现,维护法律尊严。

3.继续加大税收宣传的强度,使纳税义务人能够了解完成纳税义务的光荣性,以及争取其对税收管理的支持。

4.更深一步完善中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使之与中国的税收发展的事态相适应。

5.大胆创新、勇于开拓持续革新征管手段使之更好的服务与纳税人。

6.增强本身队伍的建设,完善税务干部的知识结构,以适应税收事态的改变。

7.税务机关应该树立正确的争议处理观,面对税务争端作为税务机关要积极应对,不应消极回避,建立不错的争议处理机制。对于纳税人和其余当事人原因引起的争议的应该据理以争,维护税务机关的尊严;对于税务机关的过错应该寻求原因执行改进。

8.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增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务干部之间的沟通,将典型性广泛性的困难给予归纳分析,了解税收情形的动态改变,定期反应给决策机构,并及时将结果或意见反馈给有关人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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