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还贷
正文
对公有制企业因执行技术措施和基本建设投资而举借的贷款,允许在课征所得税以前由该项目新添利润归还。这是中国政府采取的激励投资税收优惠办法之一。 20世纪60年代,中国对国营轻纺小型企业举借的小额技术措施贷款,就曾一度实施准许用超计划利润部分归还。70年代以后,实行规模更深一步扩大。80年代实施利改税以后,对于国营企业归还技术措施和基本建设改建扩建项目贷款,经历财政部门准许,均可在缴纳所得税以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添利润归还。企业用于归还贷款的利润,仍可照常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对于城乡集体企业属于法定规模的技术措施项目贷款,经历准许,也可在缴纳所得税以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添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该种优惠办法的实质是,准许企业用应上缴国家的所得税款和国营企业调节税款,代替企业归还向银行的借款。 多年来,中国公有制企业以税前利润还贷的数额逐年大程度上升。实践显示它对支持企业执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具有适当的积极作用;但是,假使控制不好,也会在加重投资膨胀和信贷膨胀方面造成消极影响。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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