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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

外汇网2021-06-18 00:14:44 123

内资企业所得税简述

内资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中国国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就其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企业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包含来因为中国国内、国外的所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这些企业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的其余组织。不包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根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季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33%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实施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该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间,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间,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的首要差异

一、外资与内资所得税法之首要差异

台商在祖国大陆应是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态从事经贸活动,除非以当地人名义成立内资企业(东莞以往工商局也曾经让台湾人成立内资企业,但已被中央给予纠正),对于此二种税法(前者于91年7月开始实施,后者于94年1月开始实施)的差异有所了解。比较祖国大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规定,两套税制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在所得的纯收益原则、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和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的处理、纳税年度的确定、亏损结转等方面差不多已趋统一。

但两套税制在确定税基方面,仍存在下方两方面的差异:

一是税前扣除规定不同,首要是坏帐处理、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薪资开支,以及损赠开支等的规定不同;

二是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首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从以上两方面的差异可以看出,在税基的确定上,税法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许多的灵活性。比如固定资产的折旧,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看,在残值的估定标准、折旧方法的选择及折旧年限的规定方面,外资企业要愈加优惠于内资。如在折旧方法上,现行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特殊经准许可实施增速折旧。另有关计税薪资困难,当前内资企业实施计税薪资制度,而外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薪资可据实,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注意困难

祖国大陆在激励外资税收政策,最首要的是所谓的"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究竟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应是指企业开始生产运营后,第一个得到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进入享受免税、减税期。也就是要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开始获利年度"。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从事生产、运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保持弥补,但最长不得超五年"。

所以,企业开始生产运营后,如第一个纳税年度就达到利润的,以第一个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应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该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企业初期有亏损的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逐年结转且最长不胜过五年的亏损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而不导致总计亏损弥补有利润的纳税年为开始获利年度。

三、最新的投资中西部优惠政策

依据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激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实施减低税率(包含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至于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激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激励类和制约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满后是指,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二年免税三年减半期满的三年。但是在本项税收优惠阶段,企业同期被证实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高达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差于10%。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从2000年1月1号实施。但优惠交效果有限,由于减半阶段税率15%,已比别地区之7.5%及12%为高,在二免三减半完后三年的优惠阶段,也导致比照15%税率之地区,而比24%地区好一部分。但要符合指导目录的激励及制约之类。

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新办企业:

1、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自生产运营之日起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2、新办交通、电力等17类企业,自生产运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对在自治区政府准许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务必供应自治区政府的批文)内新办的属于国家激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运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国家激励类的企业是指以《目前国家着重激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运营务,其主运营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4、设在着重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工业企业,自生产运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三免七减半”;

5、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运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运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

1、设在西部地区国家激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到2010年阶段,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色金属、电力等六个着重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高的机械、制糖等七个传统产业和农产品加工、旅行资源开发及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高新技术、技术开发及转让:

1、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五免三减半”;

3、对专门生产《当年国家激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下方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执行技术转让,以及发生的有关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下方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开发费允许据实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其控投并从事工业生产运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事实上涨10%以上的,可再按事实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获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7、转让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其转让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下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胜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士再就业:

1、工业、劳动就业服务、新办和现有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除限定行业、规模外),当年新安置待业、下岗失业人士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或不足30%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相应期限内免、减征企业所得税,但免、减征期限最长不得胜过3年。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士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限定的行业、规模外,经相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取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士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末前每年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士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至到2005年末。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士数量×2000元/年。

4、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士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从2003年1月1号起,每吸呐1位下岗失业人士,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胜过两年。

(五)第三产业、福利企业:

1、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行各种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民政部门举行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士占生产人士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可免、减企业所得税。

4、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激励企业投资的优惠:

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添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教育:

1、对政府举行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行进修班、培训班获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行的职业学校设立的首要为在校学生供应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运营管理、运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运营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获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特殊教育学校举行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对学校经准许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获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贴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农业、林业、渔业的优惠:

1、国有农口企事业从事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边境贫困的国有农、林场所得,免征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着重龙头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免征所得税。

3、从2001年1月1号起,对包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农产品加工着重龙头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清晰农业产业化国家着重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1、新创办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着重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2年1月1号起到2010年末,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人,以其获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长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余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从2002年1月1号起到2010年末,对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人,以其在国内获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激励资源综合利用:

1、在原设计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首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首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五年。

2、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相关规定,抵减当年新添所得税。对于以废水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文件的相关规定,减免所得税5年。

(十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技术转让: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余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收入用于改观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准许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企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构准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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