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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意识

外汇网2021-06-18 00:14:04 195
什么是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是指公民在正确了解税收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在提升对国家和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上造成的照章纳税的意向。公民纳税意识一般由内在心理原因和外在环境刺激所决定。在现实生活中,纳税意识低下往往会致使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尽或许的逃避纳税义务。所以,一个国家国民整体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甚至影响到该国在国际上的综合竞争力。

纳税意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意识是指全民纳税意识,狭义的纳税意识是单指纳税人对纳税的认同和观点,一般以能否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税款为衡量标准。纳税意识应包含:正确理解地税的作用和意义,把纳税作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立稳固的税收观念,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坚持诚信纳税;依法执行税务登记,按期执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征管,自觉接受税收检查,违背了税收法律和法规,应敢于承受责任,接受制裁,并给予改正;维护本身正值权益,达到义务与权利相对应等。

具体到税收征纳环节来看,公民的纳税意识决定着公民对税法的实施以及税法实施的效果。偷税、逃税现象的存在正是公民缺少纳税意识、社会道德伦理没有在税法中得到反应的结果,所以加深公民的纳税意识就务必处理传统道德观念与现代税收法规之间的冲突,创立符合现代民主精神的税收体制,即在法治的前提下,形成国家与公民在税收困难上的和谐关系,通过宣传现代税收体制中的公平观念、权利观念、秩序观念和法制观念,形成整个社将对税收的理性认识。

一般说来,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容易被看为纳税意识薄弱的状况,但并不是所有旨在减弱税负的安排都代表着纳税人纳税意识不足。纳税人若公然违背税法条文,采取法律清晰禁止的举动来减轻其税收负担,则可称其为纳税意识低下,其经济举动的法律性质为非法逃税,一旦逃税事实被相关当局查明确认,纳税人就要为此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假使纳税人采取合法避税的形式,即不合乎立法意图但不违背法律条文的手段来减轻本身税负,那就不能对避税人给予法律制裁,税务机关只能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税法,堵塞潜在税收漏洞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在该种情形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尚需增强。但假使纳税人采取节税方式以期得到最大税收利益的话,此时纳税人的举动是顺应国家政策导向的,其纳税意识不可谓不强。所以,分析纳税人纳税意识强弱的标准不在于纳税人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在于其所选择的减税形式能否合法。从事实情形来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纳税意识加强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将伴随纳税意识的更深一步加强而逐渐迈向规范与完善;反之,纳税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与普及,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有助于宏观税收环境的更深一步转好,为全面提升公民纳税意识创造不错的氛围。

纳税人意识

纳税人意识与传统税收观念中所提及的纳税意识有所不同,纳税意识导致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立场的反应。它片面地强调纳税人所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还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纳税人意识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本身主体地位和本身权利义务的正证实识而造成的一种对于税法的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完整地统一于一体,是公民意识的基础。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意识作为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应,已经形成了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对主体权利的自由追求意志和理性自律精神,公民意识构筑了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律的正值性批判与选择的价值原则和基准。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政治权利意识觉醒的基础,最能集中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可以说,纳税人意识是衡量公民能否具有主权观念的重要标尺,只有公民确立起纳税人意识,才可真正确立人民主权的观念、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国家政治权力应该承受人民制衡和监督的观念等,从而通过制度化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建立起广泛有效的法治秩序。

">编辑]纳税意识薄弱的原因

第一,“非税”观念的影响。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封建统治者对劳动人民横征暴敛,有道是“苛捐杂税猛于虎”,这时的税在民众的头脑中无异于剥削掠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并没有向个人直接收税,而是要求盈利的机构和单位诚然首要是国有经济单位向国家上缴适当的收益。尽管在性质上这和税收没有大的区别,但税的困难在国民生活中并没有显现出来,而税这个概念在人的头脑中更是一片空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支出首要是通过规范化的税收途径来获取,但是新的税收观念的树立必然会承受根深蒂固的“非税”观念的强烈抵抗。习惯了无税状态的普通百姓,一旦面对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拿钱缴税,从心理上便不能适应,一种本能的反映就是逃,就是躲,能逃多少逃多少,能躲多久躲多久。可见,“非税”观念迄今仍在深深地影响着民众的举动。

第二,税收“逆向调节”分配的副作用。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困难,突出显现为:1、初次分配中存在着很多不平等的竞争,如行业垄断等。据资料表明,像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民航等行业的收入要好于其余行业5—10倍。2、大批存在着非法活动,如偷税逃税、走私制假、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滚滚而来的黑色收入无疑愈加剧了分配收入的不公。3、持续增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士、迟缓上涨的农民收入致使低收入人群渐渐扩大,致使贫富收入的差距也显著拉大。当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进入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个人之间收入差距困难都较为突出。诚然,当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首要困难并没有是分配差距拉大自身,而是分配不公。

社会分配不公这一困难的处理,需要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需要薪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就业制度的多方配合。尤其是税收制度,它尽管不能清除分配不公,但却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调整和减轻分配不公。特别是在目前日趋严重的分配不公面前,加深税收的调节功能更为重要。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个人所得税扮演的角色愈加突出。但现实地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果很不理想,没有高达税制设计的目的。当前我国一部分人财富积攒迅速,已经形成了一个高收入阶层,就在此时,与高收入相映照的是“高逃税”。据部分学者研究和推证,税收的流失量在1/2以上,仍有的学者形象地概括说中国的税收得了“逆向调节症”,也就是说低收入者反倒成了纳税的主体,而高收入者的纳税贡献相对地竟低得可怜。

该种疯狂的偷逃税和税收的“逆向调节”,无疑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侵害,进而产生更大的社会分配不公。在该种情形下,老百姓一面很容易聚集起一种“仇富” 心理,当一个人富起来之后,民众首先想到的是他的收入很或许不合法;另一面,也很容易造成一种对税收的失望心理,不再相信税收,不再相信政府,更不愿认同这个社会。

第三,权利义务不对等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我们常说,我国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是我们的很多纳税人却并没有知道他们所缴的税见底用哪去了。长期以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口号喊得十分响亮,但事实做起来加深的却是“取之于民”,只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淡化了“用之于民”,忽略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甚至有人骨子里就觉得纳税人就是只有纳税义务,就是不应享有什么权利,或是觉得强调纳税人的权利会影响纳税人纳税。果真是如此吗?一名大学教授说得好:“不是我并没有想缴,而是为何缴?怎么用?政府要讲清楚。当前政府只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这我知道,但我更想知道的是,我缴上的钱有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老百姓知道税收都干什么了,老百姓监督税收都干什么了,即老百姓享有“知情权”、“监督权”,这是现代税收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养成不错的纳税意识的必要条件。相反,假使纳税人不知情、不监督,就自然会降低纳税人的主体意识,就会促使公民对税收愈加冷漠,就会严重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期,十分严重的腐败现象却清清楚楚地告诉民众有的税收用到哪去了,就是用到某些官员自己的腰包里了。据《南方周末》披露:每年被政府官员贪污挥霍掉的钱财约有1万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以上,这个数目让人触目惊心。一个个形象工程、一个个政绩工程,给官员们导致了一顶顶更大的官帽,而给老百姓导致的却是一捧“豆腐渣”,造桥桥塌、修路路陷、筑堤堤决,这浪费的均为纳税人的血汗钱呀!一边是破旧不堪的公交车,一边是换了一茬又一茬的小轿车,一边是贪得无厌,一边是下岗失业,面对如此的刺激,老百姓的纳税心理岂能不扭曲。

第四,低廉的偷税成本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所谓偷税成本就是偷税者为偷税举动需要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说付出的代价越大,成本就越高,反之成本就越低。那么怎样分析付出的代价的大小呢?我们觉得应当依据偷税者被查获的几率的大小和为此承受责任的大小。一般说来,纳税人会依据查获的几率和制裁措施来作出偷税与否的举动选择,假使因偷税而得大于失,那他就会铤而走险,反之则会放弃对偷税的选择。在我国,偷税被查获的几率非常低,偷税自身就是无本万“利”。所以如此的好事谁不问津?同期即使偷税被查获了,偷税人首先在人格上并没有声名狼藉,反倒由于能“摆平”而被公觉得有本事、有能力,其次在经济上既不会倾家荡产,也不会人财两空,充其量也只落个某种程度上的象征性的处罚。试想如此的惩罚能起到多大的威慑作用?这怎或许使偷税者望而生畏呢?低廉的偷税成本只能助长民众对偷税的侥幸心理、攀比心理、效仿心理。

第五,费税不分对纳税意识的影响。我们知道,我国的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只有10%左右,大大差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负担率,但我国老百姓的事实负担却并没有低,这首要因为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如仅对个体餐饮服务业有权收费的就差不多20家之多。费税并存、费税不分,且费大于税,产生了纳税人的不堪重负,使他们既憎恨费,也厌恶税,既想逃费,也想偷税,逃费难以易,那就只好选择偷税吧。可见,费税不分,使纳税人认为税收也是乱来,进而加强了对税收的逆反心理。

纳税意识的培养

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应着重搞好“五大教育”:

一是要发挥税务机关职能作用,努力税收宣传教育。《征管法》清晰规定,“税务机关应该普遍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供应纳税咨询服务。”将税法宣传教育作为税务行政举动的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和重要基础。目前,纳税人和公民了解税法的途径首要是税务机关的宣传教育。所以,税务机关应将税法宣传教育与税务行政执法放在与等的位置,自上而下设置专职的税法宣传教育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职位职责体系和管理考核办法,进而供应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要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克服短时间举动、突击举动,策划中长期税收宣传教育规划,采取多种灵活、切实有效的形式,全面深入宣传税法,真正将宣传教育落实到实处,高达教育的目的。同期,税务机关要持续规范执法举动,加深税收服务,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用不错的执法形象教育影响纳税人,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要发挥政府机关的领导作用,有效执行税收教育引导。政府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举动的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税务行政举动作为政府行政举动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有突出的代表性,但没有代替性。所以,政府要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公民纳税意识的教育加以影响和作用,要将税法的宣传教育纳入政府行政决策范畴,发挥政府强大的教育引导作用。一面,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法宣传教育,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为阵地,将税法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通过培训,提升党政领导干部的税收法律知识,加强学税法、用税法、宣传税法的自觉性,为更好地教育引导全社会加强依法纳税意识打好基础。另一面,政府要增强税法宣传教育强度,将税法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范畴,将税法宣传教育融入政府日常宣传教育工作当中,通过言传身教,使税法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事业单位,走进千家万户。同期,通过相关法律部门的教育劝导,整体联动,多方合作,规范公民举动,冲击各种税收违法违章举动,用反面典型来教育劝导民众依法诚信纳税。

三要抓好国民教育的税法知识普及。在我国,国民教育具有庞大的教育体系、广阔的影响空间,已真正被全社会所接受和认可。所以,将税法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必将形成公民纳税意识教育的最首要途径和最有效渠道之一。当前,我国的税法知识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差不多依旧一项空白,尤其是在中小学等基础教育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培养不错的公民纳税意识,应从娃娃抓起,将税法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列为教学大纲,通过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来普及税法知识,使国民从小就接受不错的税法知识教育,从小就树立不错的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四要抓好税法知识的社会教育培训。社将是个大课堂。充分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拓展税法知识宣传教育途径,大力开展社会教育培训。比如,可以通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通过技校、职校、行业协会、劳动管理协会等社会群团组织,激励他们采取办培训班、办夜校等形式,开展有偿教育培训,为一部分有条件的公民更深一步深入地了解税法、运用税法供应大量的社会服务,进而逐渐将税法知识教育推向社会化。

五要抓好税务干部的再教育。税务干部素质是影响税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原因之一。税务干部的再教育困难是教育者的再教育困难,也是公民纳税意识教育的基础。为此,税务机关要克服“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的现象,应更深一步抓好税务干部再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机制,采取跟班学习、定期职位培训、税法知识更新培训和函授、自修、进高校脱产培训等形式,增强税务干部的学历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培养高素质的税法宣传教育人才,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供应不错的师资保障。同期,要大力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实行的调查研究,开展税法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找准工作的难点,选准税法宣传教育的着力点,为公民纳税意识教育供应理论和实践根据,保证公民纳税意识教育工作健康、持久、有效地开展。

参考文献↑ 盛涛、陈慧君.纳税意识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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