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经常税,临时税的对称。依照税法规定连续征收、用于支付政府经常费需要的一类税。是以征收的连续时间为标准对税收执行的分类。一国税制中的税种,大多属于经常税。它的基本法规比较平稳,未经立法机构废止,一般都要接连征收。经常税与临时税的分类标准
经常税与临时税是西方国家的税收分类方式。该种分类有两种标准。①以弥补政府经费的性质为标准。凡弥补政府经常费需要的税为经常税;凡弥补政府临时费需要的税为临时税。②以存续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凡存续时间较长或漫长的税为经常税;存续时间较短的税为临时税。但上述划分标准是相对的。比如,在政府以经常税弥补经常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临时费的需要,或者在政府以临时税弥补临时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经常费的需要。存续时间较短的临时税,有时也会转变为经常税。最典型的是英国的所得税。1798年,英国为了弥补英法战争的临时经费需要,由财政大臣(后为首相)W.皮特(小)首创战时所得税(三级税),1802年战争终结,征收中止。次年战事又起,英又从新开征所得税,并宣称六个月后停征,事实上直到1816年战争终结才停征。后于1842年又征所得税,经历多次反复,直到1907年才确定所得税为“恒久税”,即经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