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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外汇网2021-06-18 00:13:47 265

简介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获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国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国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国内获得所得的个人。包含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有“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之分。依照属地主义原则只对来因为本国的收入征税,而不论纳税人能否属于公民依旧居民;依照属人主义原则只对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因为国内依旧国外。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额,但如何确定应税所得,西方经济学界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是“所得来源说”即觉得只有从一个可以得到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获得的收入,才应被看为应税所得;其他是“净升值说”即觉得应税所得应包含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供应劳务以货币价值达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奖收入、投资收入和年金等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国际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1]

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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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国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国外个人来因为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中国在中华民国期间,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税政实行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叫“薪给报酬所得税”。但受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施低薪资制,尽管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号,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0年9月10号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中国对内搞活、对外放开的政策,中国才陆续策划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公布实行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长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部分困难,首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1986年9月, 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改变的情形,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1994年1月28号国务院配套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

1999年8月30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发布生效。

2002年1月1号, 个人所得税收入实施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发布了一份名叫《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情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数据,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期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号, 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升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 广东财政又一次对个税起征点提升执行调研,以便为中央赶紧出台税改政策供应参考根据。

2005年07月26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号,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1600元于2006年1月1号起施行。

2007年6月29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8年3月1号起由1600元提升到2000元。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获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1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

纳税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国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国内居住而从中国国内获得所得的个人,包含中国国内公民,在华获得所得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国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国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该承受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多中国国内和国外获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扩大对外交流,激励外籍人士来我国任职、受雇,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税法又做出规定:对于在中国国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下方的个人,起来因为中国国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可以之久由中国国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余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胜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该就其来因为中国国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国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国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受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国内获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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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分为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首要包含下方11项内容:

1、薪资、薪金所得

薪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获得的薪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助以及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其余所得。这就是说,个人获得的所得,只若是与任职、受雇相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支出途径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卷等形式支付的,均为薪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包含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营业并领取运营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余行业的生产、运营获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相关部门准许,获得运营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余有偿服务活动获得的所得。

(三)、其余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运营获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运营活动获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运营相关的各类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运营、承组租运营以及转包、转租获得的所得,包含个人按月或者按次获得的薪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试探、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余劳务获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获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含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含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获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运用费所得

特许权运用费所得,是指个人供应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余特许权的运用权获得的所得。供应著作权的运用权获得的所得,不包含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获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运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买入各中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依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获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依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胜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凭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运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余财产获得的所得。财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征卷、股权、建筑物、土地运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余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获得的所得,包含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获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获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获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含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余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买入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胜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胜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11.其余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余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至1997年4月30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余所得项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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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获得“菜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获得由银行部门以胜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相关保险费用而获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积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余名义支付的相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获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获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获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归纳、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余活动中,为其余单位和部门的相关人士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供应担保得到报酬。

个人获得的所得,假使很难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主管就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相关困难答记者问 2006-12-3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填表指南 2006-12-3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填表指南举例 2006-12-31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方面主管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相关困难答记者问 2006-12-20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如何自行申报纳税(12种情形例解) 2006-12-31

个人所得税法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2005新个人所得税法) 主席令2005年第44号 2005-10-28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120号 从2005年10月1号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200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52号 从2006年1月1号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8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所得税薪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相关政策困难的通知 财税[2005]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19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薪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困难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09

有关清晰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 2006-12-15

有关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893号 2006-09-30

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困难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2006-09-30

有关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2006-11-08

起征点调整

修订前:800元

1980年9月1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9月25号,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1号起,把对中国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从此,个人所得税形成对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士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号审议通过发布了《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行细则》,从1994年1月1号起施行。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首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终结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势,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步人统一、规范与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对我国居民获得的薪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

首次修订:1600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号下午高票表决通过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轮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执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薪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期,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代表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升至一千六百元。定为1600元是基于三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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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不是基本的开支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盖的。依照全国的人均家庭费用的开支标准大约是1100元,假使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诚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那么承受三口人生活就会显现困难,这是税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原因。

(2)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在该种事实情形下,原来是800元,后来提出草案之后是1500元,就从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税降到30%。纳税人的人数大差不差就降低了一半。此外,人数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也降低了很多。总体来看,顾虑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从减税面和减税额来看均为如此的。

(3)顾虑到区域间的差异困难,当前税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40%多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中央收到60%,依照当下的制度规定是给地方,首要是用于地方财政支付的。所以,这个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要考虑减收。假使减收以后,就要依照制度规定,务必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困难,此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看,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强度或许就会略微降低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增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新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胜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薪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二次修订:2000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个税叫免征额,不叫起征点)从2008年3月1号起由1600元提升到2000元。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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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依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薪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标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薪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标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余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施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制约不合理的收入。

税额计算

1.薪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下方)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元)×20%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胜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胜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元)×20%×(1-30%)

6.特许权运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胜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20%特许权运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胜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余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2007年8月15号起,将积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

2008年10月9号起,国务院决定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2008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1600,当下是2000,运用超标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薪资-四金)-2000

实发薪资=应发薪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2]

征收管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施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特定行业的薪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国外获得的所得,实施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余所得应纳税额实施按月计征。

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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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国国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国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国内和国外获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国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国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国内获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类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薪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运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余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薪资、薪金所得,适用超标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标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施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运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余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类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助、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助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薪资、离休薪资、离休生活补贴费;

八、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余人士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准许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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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准许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士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产生巨大损失的;

三、其余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准许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薪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胜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余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余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国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国内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国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国外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依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改变情形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规模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国外获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胜过该纳税义务人国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胜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薪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该在次月七日间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薪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间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薪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施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运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间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间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获得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的,应该在获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间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国外获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该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间,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类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依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依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策划实行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精准的说法应当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部分规定。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高达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高达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高达或胜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并非是仅对其胜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依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胜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如果数字为2000,你当月薪资是2001,假使是免征额,2000就免了,只就多出的1块钱缴税,假使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的不用交税,多出2000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积蓄存款利息,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准许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汇外网 - 全球专业的黄金外汇门户导航行情资讯网站个人所得税

(3)依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助、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助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薪资;

(8)依照规定提存、领取的医疗保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

(9)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余人士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可以免税。

此外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下列项目经准许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士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产生巨大损失的;

(3)其余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准许减税的。

让股权激励政策“拐了弯”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三大文件,对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困难更深一步执行了规范。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股票升值权所得和制约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5号)。对于制约性股票和股票升值权的税收管理困难给出了原则性规定。

此后,针对显现的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股权激励相关个人所得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该文不仅依据制约性股票和股票升值权的特点,具体清晰制约性股票和股票升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期还更深一步清晰了涉及股票期权、制约性股票和股票升值权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下,享受财税[2005]35号文优惠计算方法时,企业应符合的有关条件和应尽的有关义务。

另外,对于股票期权激励纳税人来说,行权买入的股票或许有一个限售期,不能立刻卖出获利。如此就显现了纳税人在行权日或许无法获得充足的现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个困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人士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士获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问题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胜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预期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小川:规定出台前,有些企业通过股票期权、制约性股票和股票升值权方式执行利益输送,而新规切断了或许的利益输送之路。

2009年政府加大了开支,财政赤字增长,通过落实税法框架内未曾严格实施的税收规定,堵漏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既完善了税法制度,也增长了税源,处理了部分财政负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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