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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

外汇网2021-06-18 00:13:37 165

简介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的罚款。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处理

对于抗税的处理, 《刑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

刑法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

第五条 实行抗税举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有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余严重情节。

第六条 实行抗税举动致人重伤、死亡,组成有意伤害罪、有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行抗税举动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一、抗税罪的概念及其组成

执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士,有意违背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

(一)抗税罪的客体要件

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受于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应纳税款,必然同期侵犯实施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士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含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及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士。这里的税款是除关税以外的国内税收。这是的税务人士也限于依法征收国内税的工作人士。这是抗税罪区别于走私罪、妨害公务罪和其余犯罪的重要标志。

(二)抗税罪的客观要件

抗税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违背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把不缴纳税款的举动。

l、抗税罪显现为违背税收法规的举动。税收法规首要指《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假使举动没有违背税收法规则不能组成抗税罪。如没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用暴力障碍税务人士征税,尽管客观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缴纳税款,但其举动违背的不是税收法规,不能以抗税罪沦处。

2、抗税罪显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这是抗税罪与偷税罪的根本区别。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他人身体实行攻击或者运用其余强暴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够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举动;所谓胁迫,里指犯罪分子对他人执行威胁、恫吓,高达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依据本条,只要举动人实行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就可以组成抗税罪、而不需要高达情节严重的程度,诚然,依据本法第l3条的规定、假使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觉得是犯罪、假使举动人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胁方法实行的,而是以诸如不能成立的各种理由为托词执行抵制或者导致消极地不缴纳税款等,则不组成抗税罪。

(三)抗税罪的主体要件

抗税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含个人、也包含单位,本条没有清晰规定单位可以形成抗税罪的主体。但从本条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联系来说、抗税罪的主体应与偷税罪的相同,既包含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也包含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单位犯抗税罪的,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直接责任人士承受刑事责任。

(四)抗税罪的主观要件

抗税罪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有意,显现为明知负有纳税义务而有意抗拒缴纳税款,而且通过运用暴力、威胁方法而公开拒不缴纳税款、非法获利的目的。假使举动人不具有该种主观有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则不组成抗税罪。

二、抗税罪的认定

(一)抗税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1、抗税罪与欠税的区别,欠税,又称拖欠税款,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受于客观原因胜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举动、一般显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欠税与抗税罪在主观上都具有有意性,举动都具有公开性,既欠税人未缴税款与抗税罪的拒不缴纳税款一样,均为举动人明知没有缴纳税款,且毫不欺骗或隐瞒,税务机关也知道其未缴纳税款。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抗税罪具有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欠税、一般并没有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缴纳或有意临时拖欠。第二、抗税罪显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而欠税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一般显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2、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举动的界限。两者区分的核心在于能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抗税罪是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而一般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执行,多显现为无视税收法规,消极地拒不缴纳税款;以各种托词,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供应纳税资料;或者因发生纳税争议而拒不纳税。对于一般的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应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处理,组成其余罪的依照其余罪论处,但不能以抗税罪论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抗税情节轻微,未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下方的罚款。所以,两者的界限在于情节能否轻微。犯罪情节可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胁的内容;二是拒缴税款数额大小及抗税次数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举动、未产生比较严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胁言词的;或者数额小且是偶尔为之的,可觉得属于情节轻微而不组成犯罪。

3、抗税罪与运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区别。错征税款是因税收人士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税法等原因搞错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应税数额等错误征税的举动,如该减免未减免、应少征却多征以及重复征收等。在该种情形下,假使税务人士坚持征税而引起抗拒缴纳的、不以抗税罪论处,假使运用暴力产生税务人士伤害的,可以按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抗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1、主体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个人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士组成:而偷税罪的主体则包含单位和个人也包含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

2、客观方面不同。抗税罪显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偷税罪则显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开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执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举动。

3、犯罪标准不同。抗税罪只要举动人实行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举动就可组成,而偷税罪务必是偷税举动情节严重的才组成犯罪。

(三)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在客观方面都显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的手段,主观上都出于有意,其不同之处在于:

l、主体要件不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高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组成;抗税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士才可以组成。

2、主观目的不同。妨害公务罪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士不能依法实施职务,抗税罪目的在于逃避缴纳税款而非法获利。

3、犯罪对象的规模不同。抗税罪侵害的对象是实施税收征管任务的税务人士;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则是实施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士,后者规模较广,前者属于后者的一种。

4、侵犯的客体不同。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抗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障碍税务人士依法征税的,都应以抗税罪论处。只有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障碍税务人士征税,且事先与纳税人无通谋的,才组成妨害公务罪。

三、抗税罪的刑事处罚量刑

犯抗税罪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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