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士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士的职务违法举动给纳税人和其余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的损害,代表国家给予赔偿的制度。
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士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行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产生财产损害的其余违法举动。
组成要件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士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组成必需同期具备下方五个必要条件:
(一)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
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国的国家赔偿规模包含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受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余行政赔偿的明显特质就在于,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士。
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士所处的税务机关。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士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税务人士,而不包含勤杂工、服务人士,如司机、炊事员等,由于这些人一般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比如:税务机关的司机违背交通规则撞伤行人致使的赔偿,不能从国家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项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本人负责,适用民法调整。
同期,也只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产生的损害,才有机会致使税务行政赔偿。假使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士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所以产生的损害,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国家不负责赔偿,而应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经费给予赔偿,或者由税务人士以自己的收入给予赔偿,独立承受民事责任。
(二)务必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举动。
所谓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举动,就是指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实行的一切活动,这里的“时”并不是指时间,更不能解释为上班时间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国家负责,下班时间国家不负责,而是指关联,即在客观上上足够证实为与税收征管职权有关的举动。其中,税务机关为了实行税收征管职权,依法在其职权规模内,针对广泛的对象策划和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务举动,侵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不属于税务行政赔偿的规模。
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举动应该是税务具体行政举动,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为了行使税收征管职权,依法针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而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单方公务举动,并非是税务抽象行政举动。税务抽象行政举动所针对的人和事往往是不特定的和不具体的,一般情形下,它不会自动地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税务抽象行政举动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只有在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士适用它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做出某项税务具体行政举动时才有机会发生侵权,所以国家无须对税务抽象行政举动负赔偿责任。
(三)务必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举动具有违法性。
依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此它不同于民法上承受赔偿责任的原则。民法上承受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举动人主观上存在有意或过失,而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原则并没有过问举动人主观上处在何种状态,而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举动。假使该举动违背法律、法规。那就是违法,产生损害的,国家就要承受赔偿责任。反之,尽管举动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是“歪打正着”,以法律,法规衡量其举动,客观上仍未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那就不是违法,就不能致使国家的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违法,不仅包含违背法律、法规,还应该包含不行使法定职权的不作为举动而产生的侵权,不仅包含程序上的违法,而且还包含实体上的违法,具体是指没有事实依据或没有法律根据,适用法律或规错误,违背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形式。此外,受于中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所以对税务执法人士在法律、法规规定规模内自由裁量、灵活机动地处置困难而发生的裁量不当的举动,国家不承受赔偿责任。
(四)务必有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受损害的事实。
所谓有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的合法权益承受损害的事实是指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之所以强调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是由于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士的违法举动并没有一定会致使损害的后果,比如:县税务局未查明偷税事实就决定对纳税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所有手续已经办妥但没有去事实实施,或者在未事实实施前被复议机关复议撤消或人民法院判决撤消了,该种情形下就无所谓损害的发生,自然就不造成损害赠偿困难,而只有在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的情形下,国家才有机会承受赔偿责任。所谓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既包含确已存在的现实的损害,也包含已经十分清楚的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同期所损害的务必是纳税人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非其余权利。如政治权利等。
(五)务必是违法举动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做出的违法的税务具体行政举动同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才可组成。这个因果关系就是举动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必然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行使职权时做出的违背具体行政举动所产生的,而非其余。假使此举动与彼结果之间没有该种紧密的、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也就不能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所以,证实税务机关为某一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务必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做出的违背具体行政举动产生的,且举证责任一般要由赔偿请求人即纳税人承受。
赔偿规模
(一)违背国家税法规定做出征税举动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征税举动。
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士以及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举动,包含征收税款举动,加收滞纳金举动,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举动,审批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举动,以及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举动。征税举动直接关系到纳税人义务的增减,所以务必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违法做出征税举动,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在履行法定义务之外,再额外承受义务;产生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就要负责赔偿。
(二)违背国家法律做出税务行政处罚举动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
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举动包含: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供应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余方便,致使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等。这里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仍未组成犯罪的人的惩戒性制裁。从权利来说,行政处罚使纳税人的财产权利承受影响,就义务来说,行政征罚将使纳税人承受新的义务。所以,行政处罚是使纳税人的财产权直接承受影响的举动,务必依法而行,最基本的要求,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务必掌握有能证明纳税人已经实行了违法举动的的确、充分的凭证,所没收的财产务必是非法的,否则就是处罚无凭或者证据不足,所以给纳税人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就会致使税务行政赔偿。
(三)违法做出责令纳税人供应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举动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产生损害的。
依据征管法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对未获得运营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供应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供应纳税保证金。税务机关有依据觉得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举动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以前,责令限额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生纳税人有显著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货物以及其余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供应纳税担保。法律在赋予税务机关上述职权时是附加了条件的,税务机关丢开这些条件行使,就属违法,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就须给予赔偿。
(四)违法做出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产生损害的。
税收保全措施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很相似于诉讼保全。它是税务机关对显著的转移、隐瞒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余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但又不能供应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包含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余财产。税收保全措施是受于纳税人欲逃避纳税的一种紧急情形处理,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违法程度和违法性质而对纳税人的货币和实物采取的制约其处理和转移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结束处理,但也务必遵循适当的程序,并掌握适当的证据材料,使觉得或发觉的迹象有据,同期如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紧急情形消失后应立刻消除,滥用和乱用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产生不应有的损害的,纳税人有权获得税务行政赔偿。
(五)违法做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
依据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应按税法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供应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所以,税务机关有权做出此决定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在出境前既未结清所欠缴的税款又不供应担保,随意阻止纳税人出境产生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纳税人有权求偿。
(六)违法做出税收强制实施措施产生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
税收强制实施措施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了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和税收征管活动的正常执行。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或高达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它首要包含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余财产以抵缴税款。受于税务行政强制实施措施的运用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运用不当会产生行政专横。因此法律在为税务机关设定此项权利时也规定了防范措施,以约束对这项权利的行使。如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强制实施措施。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实施措施时,务必有不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事实,并已经先行催告,如采取强制实施措施不合法或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给纳税人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受害纳税人有权索赔。
(七)违法婉拒颁发税务登记证、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产生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
向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等举动,相似于行政许可举动,它既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种义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税务机关置之不理,不予颁发、审批、婉拒发售或不予答复,不仅是一种失职举动,而且自此产生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还应给予赔偿。
受理时限
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行政人士行使职权时的举动被依法证实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余阻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清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阶段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阶段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程序
(一)受理环节
审核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能否在规定时限,申请赔偿的主体能否合法;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审查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执行审查,首要审查下方内容:
法制部门对受理环节转来的申请资料中赔偿申请的具体要求、事实和理由执行审查,确定税务机关具体行政举动能否违法、能否给赔偿请求人产生损害等,审查完毕后制作《赔偿申请书审查表》。
赔偿申请及审查表经审理完毕后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经审批后送赔偿请求人。
(三)履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该责令有有意或者巨大过失的工作人士承受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赔偿方式
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受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首要方式,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复苏原状实行国家赔偿的,应该返还财产或者复苏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这是最首要的赔偿形式。支付赔偿金简便易行,适用规模广,它可以使受害人的赔偿要求快速得到满足。
(二)返还财产
这是对财产所有权产生损害后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要求财产或者原物存在,只有如此才谈得上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所指的财产一般是特定物,但也可以是种类物,如罚款所收缴的货币。
(三)复苏原状
这是指对承受损害的财产执行修复,使之复苏到受损前的形状或者性能。运用该种赔偿方式务必是受损害的财产确能复苏原状且易行。
赔偿标准
(一)侵犯纳税人和其余涉税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薪资计算。
2、产生公民身体伤害的,应该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降低的收入。降低的收入每日赔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薪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的5倍。
3、产生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的20倍,产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该支付生活费。
4、产生死亡的,应该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该支付生活费。
上述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相关生活救助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到18周岁为止;其余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为止。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违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该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背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消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产生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该复苏原状或者给付相应赔偿金。
5、应该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复苏原状的复苏原状,不能复苏原状的,依照损害程序给付赔偿金。
6、应该返还财产丢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产生损害的,依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列为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参考资料
[1] 中华会计网 http://www.chinaacc.com/new/287%2F292%2F332%2F2008%2F7%2Fhu8566323111517800212926-0.htm
[2] 找法网 http://china.findlaw.cn/info/guojiafa/gjps/41727.html
[3] 北京纳税人网 http://www.bjnsr.com/2005/2006317/20063171412217284.html
[4] 中国常德 http://www.cdcsb.gov.cn/changde/75436410500284416/20041123/19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