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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汇网2021-06-18 00:12:39 20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中国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和从中国国内获得应税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

造成

1978年,中国决定实施对外经济放开方针。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开始引入中国,显现了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商独自运营企业,跟随造成了各种形式的外商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后的这一事实情形,更好地贯彻国家对外放开的方针和各类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开始建立涉外税种。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分别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中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到1990年,由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放开城市和开发地带等从沿海向内地推动的放开格局逐渐形成。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范围、途径和方式都有了很大发展。在该种情形下,继续依照不同的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方式,实施不同的税法、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收优惠,与客观情形不相适应的冲突日益突出。为了以愈加灵活的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扩展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合理规范中国税收管辖原则,1991年4月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7月1号起实行,同期废止前述《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立法原则是:①有助于贯彻落实对外放开和实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方针、政策,改观投资环境,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成长。②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税负从轻,优惠从宽和手续从简的政策,使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措施和征税方法能够更好地体现中国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③从中国的事实出发,参照国际税收的一部分有益作法,把税法的保持性、平稳性和适应性结合起来。

特点

①实施统一的比例税率,税负不因企业形式和投资合作方式不同而异,有助于投资人选择投资方式和计算投资效益。

②实施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依照产业政策,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有助于引导外资投向,更好地为发展中国国民经济服务。

③统一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和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便于中国对外合理地行使税收管理权。

④增长了反避税条款。税法清晰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应纳税所得额执行合理调整。这是中国参照国际惯例所采取的堵塞逃避税收的措施,有助于维护公平税负原则,保障正值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课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在中国国内未设立运营机构或场所,而获得来因为中国国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和其余应税所得,亦在征税之列。纳税人首要有: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运营机构或场所,获得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以及虽未在中国国内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因为中国的应税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以上纳税人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依据中国税法规定,这两类纳税人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作为区分标准。总机构设在中国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居民纳税人,应就来因为中国国内、国外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未在中国国内的外国企业,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来因为中国国内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税率

税率分为两种:①对在中国国内设立生产运营机构或场所从事生产和运营的企业获得的应税所得,实施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率为33%。

②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余经济组织在中国国内没有设立运营机构或场所,而有来因为中国国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和其余应税所得的;或者在中国国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事实联系的,一律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实施源泉扣缴。

税收优惠

首要有五类:①激励开办生产性企业。对外商投资的这类企业,运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税。②从事农、林、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一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准许可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③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对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沿海经济放开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上述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国家激励的其余项目的,还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④对外商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以后,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高达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⑤激励扩大和增长资本投资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人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国内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长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余外商投资企业,其运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假使再投资举行、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的已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计税根据,采取按年计征,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企业在中国国内生产运营机构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以保持弥补,但最长不得胜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来因为中国国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总览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胜过其国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部分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着重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施优惠税率是必要的。顾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实施政策的操作性困难,需要依据发展改变的情形持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行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执行研究论证。

征收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应该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施。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一部分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总览纳税等。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举动,方便纳税人,减弱税收征纳成本,草案对此做了补充规定。

纳税方式。现行做法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施企业总机构总览纳税。为统一纳税方式,方便纳税人,草案规定,对在中国国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运营机构的居民企业,应该总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目前,一部分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举动,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清晰规定,同期增长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依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加深了反避税手段,有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举动,维护国家利益。

有关词条

ing="1" cellpadding="1" align="left" bgcolor="#ffffff" border="1"> 遗产税 物业税 牧业税 燃油税 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

[1]中税网http://www.taxchina.cn/ssfg/2004-12/24/cms317319article.shtml

[2]《西湖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0703081124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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