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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

外汇网2021-06-18 00:12:07 140
基本简介

就“免抵退”政策自身的含义,以及其计算,在各种文献资料都有较为详细的介绍,但该种管理办法自身比较抽象,而且与在此之前的管理办法有所改变,而改变的内容对理解也增长一部分难点,因此实践中操作起来就有一部分问题。我们在此将这一困难作一下介绍,帮助大家理解。

(注:为了便于学习时理解,本文中引入了一部分便于帮助理解但不规范的术语,包含一部分规范概念对应的通俗说法,对其含义文中有解释,文中有单独运用的,有参互实用的,有辅助运用的,仅仅是为了便于理解,在正式运用时,依旧应当运用规范术语,以免造成误解)。“免、抵、退”管理办法相关的几个有关概念

“免、抵、退”的含义

一般来看,“免、抵、退”是各有含义的,①、“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升值税;②、“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③、“退”是指依照上述过程确定的事实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给予退税。

对此,或许存在的疑问包含:为何升值税出口退税要采取如此一种程序呢?仍有,为何不能直接规定退税率就是出口产品所适用的升值税税率呢?抵顶的事实意义何在?为何要比较免抵退税额与当期留抵税额来确定事实退税额呢?

理解

对此我们应当着重理解下方几个方面:

①、当期免抵退税额,也就是依照免抵退政策计算的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理解为按企业当期出口额以所适用的名义退税率计算的名义退税额。为何要说是名义应退税额呢?由于后面仍有一个事实退税额。(见后文)

②、出口零税率,事实上,我国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施出口环节升值税零税率,对于升值税来看销售环节零税率的实质含义是本环节应纳税额为负值,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0,也就代表着本环节要退还相应货物包含的进项税。

③、退税率,升值税的征税原理决定了在每一个流转环节只对本环节的升值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但理论上的升值额在实践中是很难认定的,所以采取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为应纳税额的实用征收办法,但由于企业的生产流通环节是一个接连的但不是一一对应的过程,本期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燃料、活力并没有一定在当期消耗,当期所事实消耗的这些东西所包含的进项税也未必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相相符。所以因征纳税管理需要,税法规定采取了设定假定出口退税额的办法来处理这个困难,也就是人为设定退税率,用以计算免抵退税额(名义退税额),而无论其所耗材料物资等事实包含多少进项税;

④、退税率的调整,基于前述原因,退税率的调整事实上许多地是在体现国家的财政和产业政策,并非是体现出口产品事实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的改变;

⑤、抵顶制,在实践中,大部分企业的销售均为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事实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活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事实很难精准辨析,税收实践就采取了人为确定退税率,而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名义退税额或者称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升值税的处理简易处理,事实是减化了升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所以“财税〔2002〕7号”解释为:“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活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执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能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

⑥、期末留抵税额,在这里需要表明一下,期末留抵税额存在“事实期末留抵税额”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两个概念。“事实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值得留待以后阶段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金额上,事实期末留抵税额=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当期事实应退税额;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免抵退税和事实期末留抵税额的一个中间概念,在金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差于零时情形下的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或许存在下方情形: Ⅰ、假使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显示当期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额不足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不足抵顶),当期仍有需要缴纳的税额。在该种情形下,应无期末留抵税额。

当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差于零时,或许存在下方两种情形:

Ⅱ、假使“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差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事实退税额以“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限。而“当期期末事实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事实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事实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0,也就是说事实上已经没有可以留抵的税额了!

Ⅲ、假使“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事实退税额就是当期名义退税额。而“当期期末事实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事实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事实退税额>0,可以说这时的“当期期末事实留抵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期末留抵税额!此时的期末留抵税额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但由于企业的生产运营活动是接连进项的,所以不能断言这部分留抵税额是属于出口依旧内销所对应的,由于也或许是以后阶段出口或者内销所对应的。

⑦、事实退税额,这是与名义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相对来说的,为何如此说呢,由于如果不实施免抵退管理办法而是该缴的缴该退的退的话,这部分所谓的免抵退税额就是企业应当收到的退还税款,而在抵顶制下,要先以这部分应退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之后仍有余下的,才退还抵顶余下部分的税款。

至于在事实计算的时机,还要再作一个比较,就是看企业当期名义期末未抵顶完的与名义退税额孰低,然后以较低者为限事实退还税款。如此的过程其实就是证实有无抵顶额以及抵顶额为多少的过程,以更深一步确定应退税额。

这个比较过程的原理在对计算方法和公式执行分析时介绍。

⑧、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实施免抵退管理办法的,退税率是国家规定的,所以出口货物名义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如名义征税率17%,退税率13%,差额4%,这部分事实上是既不免税也不得抵扣的,倒过来说就是应纳税额的增长项目,这也可以从应纳税额的公式看出来。

⑨、原理简析,“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原理首要是以出口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的过程称为“免抵”,免抵的金额称为“免抵额”,以免抵的过程将内销应纳税和出口免退税两项业务连接起来,简化了征纳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点是: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事实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等。从其他角度来分析“免抵退”过程

抵顶过程存在的两种情形

假使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但是抵顶过程或许存在两种情形,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差于零,这时事实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仍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该种情形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事实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该种情形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其他情形是抵顶之后,还应当缴纳一定数额的升值税,即不足抵顶,这代表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仍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就一、二所述情形,也就使就是确定“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与名义退税额孰低”。这里的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在数值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当期事实退税额”是当期名义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或者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的较低者。

对计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

依照“财税〔2002〕7号”文,实施免抵退税方式时,有一连串计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这些公式是经历优化或者说是将该种制度依照理论执行实践可操作性转化的,运用起来固然比较方便,但是理解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我们可以就这些公式的含义和联系做一部分简单的分析(红色字体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蓝色是需要着重表明或关注的内容):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个公式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括号里面两项相减的是实质含义就是当期准予从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本应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理论上表达,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期进项税中属于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部分,但是由于时间等原因产生的差异,致使无法清晰辨析,只能采取人为的简化确定方式,即通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该种方式来计算。而这个部分中不光有当期内销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仍有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将这两个部分全部视同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事实体现的是免抵退的抵顶过程,即已应免退税额抵定内销应纳税额的过程。

括号中后面的这个概念比较拗口,所谓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代表着,依照免抵退税制度执行计算时,“不得免征”和“不得抵扣”的两部分进项税额,不得免征的原因,这部分的计算公式是后面的四,具体可以参见这部分分析。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应事实离岸价的,企业务必依照事实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执行申报,同期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含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单价为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前所述,这个公式中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就是名义应退税额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顶进项税额。公式最后一个减项“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实质含义是,免税购进的原材料自身是不含进项税额的,所以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就不应当退还这部分原先不存在的税额,所以要通过计算给予刨去。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依据当期《升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这事实是一组当期事实应退税额的分析公式。采取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需要表明一点,这里的“当期末留抵税额”事实上是名义留抵额,为何如此说呢?由于最终的事实期末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事实退税额,而此处的名义留抵额=-当期应纳税额,诚然这要满足当期应纳税额差于零这个大前提。也只有清晰了这点才可明白以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末留抵额执行比较的作用,其实是在分析当期的名义退税额见底应当事实退税多少以及已经事实抵顶多少。由于经历引申,这里的对比事实上是在对比“当期名义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名义留抵额在数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或者负值(由于当期应纳税额差于零)。

我们再来看说为何要解决如此的比较呢,其实这才是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精髓所在,由于所谓的免抵,就是通过比较才可确定能否抵顶以及抵顶多少数额。依照制度设计,名义的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与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相关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也可以通过下方公式计算出来: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内销产品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为何括号里面要减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呢?由于依照该种管理办法认定的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本应当另行退税的,所以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刨去。至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名称自身就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是既不能作为出口免征也不能作为内销抵扣的税额,尽管导致说叫税额,但显然不是销项,而是进项税额,所以实质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要解决进项税转出,所以这里就要从进项税额中刨去。

如此一来,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计算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公式与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只差一个要素,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公式中没有减去这个免抵退税额,就是体现抵顶的过程。

这样推导出: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式,但我们先暂且将其放下,再从免抵退的原理上来分析一下,企业名义上的应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最终或许显现三种情形,也就是三种处理结果:

⑴、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出口应退税额,所以全部用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顶,该种情形下不需退税。这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的情形,事实代表着出口应退进项税不足抵顶内销应纳税税额。这时的事实抵顶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0;

⑵、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等于零,但差于出口应退税额,即抵顶有余。该种情形下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所以:

事实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该种情形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差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倒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事实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差于零,由于无需纳税,所以无需抵顶。该种情形下:

事实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该种情形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差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倒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事实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两个公式分别看都比较难理解,但是将两个公式合并后就形成: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此一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表现得比较明晰起来,也就是从认定的出口销售额中,刨去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款后的余下部分对应的征退税差额。如此计算的原因包含三个,第一,免税购进材料自身不包含进项税,所以不应当计算免征和抵扣税额,所以要给予刨去;第二由于出口货物事实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精准确定,所以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采取人为设定其进项税额是依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税率;第三,基于第二条同样的理由,由于无法直接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变通的办法,先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以此作为间接计算免抵退的一个中间报告。将其从公式一中的进项税额中刨去。刨去后的部分就是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可以免征和抵扣的金额,事实上就是税法允许从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前面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相区别,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质是不予抵免的金额,事实帐务处理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作为免抵退该种管理办法的计算思路,务必将这部分给予刨去。而通过前面对计算公式地分析,可以理解由于前面对免税购进原材料也相应计算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所以单独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作为修正。

此外,从公式可以看出,这两者的联系: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即: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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