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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外汇网2021-06-18 00:12:02 190
简述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共同国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它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它以作为征税对象的非居民所得是来因为征税国领土作为连接原因,该种依据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原则,也称为从源征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同属于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

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作为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所以,有关所得来源地识别认定,就形成各国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一般,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四类:运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各国所得税立法和实践,对不同种类、性质的所得的来源地采取的判定标准和原则并没有完全统一。各国税法对各种所得的来源地识别一般采取的认定标准如下:

运营所得来源地的证实标准

运营所得,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条约中一般是指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工程承包业、农林畜牧渔业、水利业、商业、服务贸易涉及的金融保险等行业的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在国际税法中,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运营所得的征税,当前各国一般采取常用机构原则、独立企业原则、事实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等四种原则,以防止国际双重征税,并精准证实运营所得来源地。

1、常设机构原则。它是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设在征税国国内的常设机构的来因为征税国国内的运营所得征税。常设机构指外国法人在收入来源国国内设立的一个企业执行全部或部分运营的固定运营场所。

3、独立企业原则。它是指将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看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将按独立企业执行盈亏计算获得的一切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使收入来源国能够从源征税。

3、事实联系原则。它是指来源地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设在本国国内的常设机构有事实联系的所得征税,即与常设机构自身的经济活动相关的运营利润以及其在来源国的投资利润、贷款利息、特许权运用费等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执行征税。

4、引力原则。它是指非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虽设有常设机构,但未经历常设机构所执行的货物销售或其余运营活动,假使这类活动与其常设机构所执行的货物销售或其它运营活动是相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即便没能经历常设机构,其所得到的运营所得也应归属于常设机构,由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

劳务所得来源的确定标准

劳务所得,又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前者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获得的所得,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有三种方式:第一,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第二,停留阶段所在地;第三,所得支付地。后者指员工或职员获得的薪资、薪金和其余报酬,确定非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有两种方式:第一,停留阶段所在地;第二,所得支付所在地。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投资所得,首要包含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性投资活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运用费和租金收益,这类投资收益都具有权利所得的性质。各国证实这类投资所得来源地,首要采取两个原则:一是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供应人居住地为投资所得的来源地;二是投资权利运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运用或事实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获得的所得,即转让相关财产获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相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的认定,各国税法都以不动产地为所得来源地,但在转让不动产以外的其余财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上,各国力争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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