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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

外汇网2021-06-18 00:12:01 209

基本介绍

筵席税是对在中国国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余饮食服务场所举行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实施有起征点的程度比例税率。

1988年9月28号,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具体征税办法和实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事实情形确定。

一、筵席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国国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余饮食运营场所举行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筵席税的纳税人。

二、筵席税的征税对象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行筵席的活动,具体包含: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行筵席的举动。

三、筵席税的计税根据

筵席税的计税根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高达或胜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含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此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余各种价款。

四、筵席税的税率

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取15%—20%的程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事实情形,在上述规定的程度内确定。

五、筵席税的起征点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含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500元;高达或者胜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事实情形,在上述规定的起征点程度内确定。

六、筵席税的征收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余运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高达或者胜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该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期,代征筵席税税款。

法律条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现已失效)

第一条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策划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国国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余饮食运营场所举行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下方简称纳税人),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

筵席税的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含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下同)人民币200-250元,高达或者胜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事实情形,在上述规定的程度内确定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

第四条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余运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下方简称代征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

第六条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高达或者胜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应该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期,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的税款,交地方财政。

第七条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该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第八条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其代缴纳税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程度内,提取并付给适当的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纳税人阻拦、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筵席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策划,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条例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征收对象

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行筵席的活动,具体包含:婚丧嫁娶、宴请宾客等举行筵席的举动。筵席税的计税根据是按次筵席支付金额高达或胜过起征点的全部价款,包含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业此外加收的服务费以及其余各种价款。

筵席税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采取15%—20%的程度比例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事实情形,在上述规定的程度内确定。

筵席税是一个地方税种,能否征收,由地方各级政府确定。

征收作用

1935年,中国的一部分省、市县开始自定办法,对举行筵席征税。1942年,国民政府开征筵席及娱乐税,税率不胜过价金的10%。抗日战争后改为胜过起征点5倍下方的,最高税率为10%;胜过起征点5倍以上的,最高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全国税政实行要则》,决定开征特种消费举动税,筵席税为该税的税目之一。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特种消费举动税暂行条例》。1953年取消了特种消费举动税,把筵席税目并入运营税,事实上对筵席不再征税。80年代后期,伴随中国经济的成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也显现了一部分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现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国务院于1998年9月2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国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余饮食运营场所举行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的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二百元至五百元,高达或者胜过征税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余运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筵席税的具体开征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策划,并报国务院备案。[1]

存在困难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国人好客,亲朋好友来了,主人往往尽其所能,七个碟子八个碗,款待对方酒足饭饱。然而,受经济条件制约,以往请客也就是在家张罗,没多少人掏得起钱,经常请客下馆子。伴随生活水平提升,客人来了也好,朋友小聚也罢,大全将到饭店订桌饭局,撮上一顿。至于商务往来,公款消费,更是充斥高档饭店,一餐下来,动辄成千上万,也已屡见不鲜。除了好客以外,中国人又崇尚节俭,“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恐怕是为了防止奢靡之风,压抑畸形消费,政府于1988年推出了筵席税。

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运营场所举行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运营场所,包含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餐厅等等。既是运营场所,家庭自然不在此列。就是说,在自己家中请客,是免征宴席税的。然而当初开征筵席税时,家宴也涵盖其中,导致顾虑到去居民家收税,管理、监督多有不便,后来也就停征了。

筵席税,说起来,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何出此言?原来,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这些人请客吃饭,国家不仅不制约,反倒举双手赞成。道理很简单,他们消费,求之不得,毕竟支持旅行事业发展,增长外汇收入,是不可多得的好事。征收此税的初衷,根本是为了引导国内合理消费,反对公费请客,铺张浪费。

实际上,筵席税从1988年开征以来,税收收入一直不丰。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当年,国家税制改革,筵席税下放,由多地自行确定收税与否,税款上缴地方财政。除内蒙古、陕西等少数省份开征外,多数地方都停征了筵席税。到2002年1月1号,内蒙古也取消了筵席税。本是出自一番好意开征的筵席税,为何会遭遇尴尬,差不多已形同虚设呢?

税负过高,是筵席税实施难的重要原因。中国筵席税税率,定为15%-20%之间,远好于一部分生产环节的税负。起征点订得也比较低,每餐花费200-500元,就要上税。这一标准,不仅指菜价,酒水、饮料、香烟、主食,全部算在里面。假使按当下的消费标准,在大中城市,恐怕哪桌酒席都得交一笔筵席税。如此看来,一餐下来,涉及的税可真不少。就拿酒来看吧,饭店买回来的酒含升值税,客人买入餐饮服务,这里面又含着运营税,一不留神喝多了,还得再计征一同筵席税。有道是,砍头生意有人做,赔本买卖无人干。饭店自然会想方设法,让食客做冤大头,把增长的税负转嫁到他们身上。可是,假使所以背上个宰客的名声,也会丢了回头客,生意难做长久。所以,餐饮业对筵席税的立场,是满肚子不乐意,能漏就漏,省一个是一个。

税收实行成本高,是筵席税很难为继的又一原因。道理明摆着,税务人士是下面千条线,上面一根针,各种各样的税,假使都由他们一手操办,只能是有心无力,事倍功半。尤其是筵席税,总不能让税务人士成天饿着肚子,一桌桌地算计花费多少。所以,筵席税采取代征代缴方式。也就是说,由运营餐饮业一方负责代征代缴筵席税。筵席税的收缴方式,使征收很难得到保障。譬如说,一拨客人到A餐厅吃饭,花费600元,A餐厅应当代征税金,可假使餐厅老板循规蹈矩,照章办事,不免开罪了食客。此处要收税,自有免税处。头脑活泛的B餐厅老板,把600元餐费一分为三,开了3张200元的发票,差于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神不知鬼不觉,把税抹平了,买卖双方皆大欢喜。税务部门纵有三头六臂,也不能洞察秋毫,即使哪家饭店倒霉,被税务检查抓个正着,也无非交点罚款了事。对此,税务部门虽早有察觉,也采取了一部分措施,比如,对遵纪守法的餐厅,依照代缴税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代征手续费给商家。可商家更精明,一餐几十元的代缴税款,代征手续费恐怕只有区区几元钱,比起客人的消费来看,真是小巫见大巫。这样看来,筵席税征不上来,也就不足为怪。

筵席税下放以后,大部分地方取消了这块税收,并不是出自无奈,而是从经济生活事实出发,采取的明智之举。当初国家开征筵席税,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连续回暖,富有阶层开始形成,穷人乍富,不可避免地显现了一部分追求奢华、高消费、大吃大喝现象。这一期间,腐败现象也开始抬头,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之风快速滋长。国家开征筵席税,本意是引导消费,制止腐败,本无可厚非。但时间一晃以往十几年,经济事态早已不同以往。伴随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内市场由以前的供不应求,变为供过于求,一面买方市场形成,大批商品积存卖不出去;另一面,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显现了紧缩迹象,内需不足成了大困难。扩大内需,拉动经济上涨,已形成当务之急。而扩大内需,既包含投资需求,也包含消费需求。别小看一桌酒席,不知要动员多少产业,创造多少就业机会。再看筵席税,横刀立马,对消费发难,与目前的经济事态很有些背道而驰的味道。再说惩治腐败,恐怕还要多想想别的法子,从源头上做文章。事实证明,靠征收筵席税,想刹吃喝风,像是隔山打虎,发挥不了大作用。

筵席税以内蒙古开征和停征,为上述看法给予了很好的实践支持。1988年,国家出台 《筵席税暂行条例》 ,当年,筵席税就落户内蒙古自治区。1994年筵席税下放,内蒙古是少数保留该税种的地方之一。作为一个内陆省份,内蒙古经济欠发达,财政支出时时捉襟见肘。筵席税作为地方税种,它的征缴,对地方财力增长大有裨益。但事态变了,民众的观念也会发生改变。比如唐朝时,以丰腴为美,圆润丰满的杨玉环是民众的偶像。可如今,骨感美人大行其道,减肥、瘦身形成时尚。税种设置也是这样,当年的优秀税种,会伴随经济事态的更改,而变得不合时宜,风光难再。内蒙古属西部大开发战略要地,开发西部,谋求经济发展,是紧急要务。俗话说,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要吸引投资,广交朋友,没有正常的应酬交往,在中国恐怕还不行。筵席税收入事小,招商引资事大。2001年1月1号起,内蒙古自治区宣称,停止征收筵席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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