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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

外汇网2021-06-17 23:43:06 157

具体特质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指政权机关根据一定程序策划、颁布、实行、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广义的税收立法权还应包含税收法律的解释权,由于任何一项税收法律都只能由策划这项法律的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执法机关负责解释。它与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一同组成了税权。在税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是税收行政权和司法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是其核心内容。税收立法权具有下方几个特质:

1.是一项专项立法权。税法是专门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收立法权能规范税收法律体系。

2.是税权中的最高权力。税收立法权是整个税权中一切权力的前提,它的行使对于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都具有广泛的约束力。

3.具有普遍性。它不仅包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拟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准许权和发布权,还包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修改权、补充权、解释权、废止权和调整权等。

4.具有综合性。除了包含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外,还包含税收基本法和税务机构组织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诉讼法和发票管理法等。因此包含策划上述各类法律的权力。

划分情形

税权的划分是指税权在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配置,包含横向分配和纵向分配两个方面。横向分配是指税权在相同级次、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纵向分配是指税权在不同级次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和配置。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也有横向和纵向分配两种。在国际上,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首要有三种模式:单一模式、复合模式和制衡模式。单一模式是指税收立法由一个具有立法机关性质的行政机关来行使;复合模式是指税收立法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行使;制衡模式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的基础上,税收立法由议会、总统、最高法院三方共同行使。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各国的税收立法均为以正式的法律形式为主,行政法规为辅。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国际上首要有集权模式、分权模式和集权分权兼顾模式。但不管采取什么模式,各国都把税收基本法规、主体税种的立法权汇聚在中央;而在一部分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共同立法的税收困难上,中央往往只作原则性的立法,具体的法律、法规允许地方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自主立法,充分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中国的税收立法权在纵向分配上属于集权模式,这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历史文化都有紧密的关系。

存在困难

1.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依据中国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策划地方性税收法规。但是,在事实税收立法上,这一项规定没能达到。国发[1993]第85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汇聚在中央。”差不多所有地方税种的税法乃至实行细则均由中央策划及颁布,导致把屠宰税、宴席税的某些税权下划到地方。全国人大除了授予海南省和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及深圳特区可以策划地方性税收法规外,其余的省、直辖市都无权策划地方性税收法规。所以,税收的立法权差不多都集中于中央,既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建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

2.税收立法的级次低,影响税收立法的权威性。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从当前情形看,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由立法机关策划的并没有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策划的,大部分税收法规是授权国务院策划的。尽管是经历授权的,但由行政机关策划的条例无论从立法层次、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上来讲都不如立法机关策划的法律,平稳性也较差。

3.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共同性困难执行规范,是用来统帅、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法、法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税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母法。但是,中国还没有策划税收基本法。在缺少税收基本法统领的情形下,很容易使各单项税收法律、法规之间显现冲突,使很多巨大的税收立法原则、程序无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这会严重影响税收法制的统一性以及整个税收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发展。

4.税法解释政出多门。税法的解释权是税收立法权的一个内容,应当是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的权力。但事实上,策划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均有解释权,而且对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相关税法解释权的划分,也没有清晰的规定和统一规范。同期,还突出地表当下税务机关对税法的解释权过大,产生基层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税法实行中过分依靠税收行政权。

5.立法程序方面也有不足之处。中国策划税法的程序一般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草拟议案,经财政部会签后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再以提案形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以颁布形式发布。整个立法程序似较严密,但也还存在一部分困难:如税务决策机构组织税法起草的人士组成中,缺乏一部分具有专业知识或丰富经验的会计师、律师等,或许影响税法的严密性;有些税法在酝酿阶段没有普遍地征求纳税人的意见,或许引起争议或操作性不强。

改进建议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这事实上是如何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困难。中国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应以集权为主,在集权的前提下适当分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建立起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两级立法格局。对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税种,应由中央统一立法,包含税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对税法的解释权都应当由中央统一掌握,如消费税、关税等;对属于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可由中央统一立法,但将策划实行细则和确定适用税率的权利交给地方,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如资源税、房产税等。对于地方特色较强、收入范围有限的税种,可以赋予地方立法权,如契税等。

当各级各种税收立法权之间发生矛盾时,应遵循适当的原则给予协调:(1)法律优先原则,即任何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中央立法权优先原则;(3)新法优先原则;(4)特别法优先原则。

2.清晰税收立法主体,缩减授权立法的规模。国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是不相同的,国家立法的地位、权威性、效力都较强,所以,应当健全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收立法机构。另一面,授权立法有针对性较强、较具灵活性和时效性等优点,但也要适当地保留。我国目前税收立法应以国家立法机关立法为主,以授权立法为辅,并逐渐缩减授权立法的规模,这会有利于更改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级次较低的情况。

3.赶紧策划税收基本法。当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缺乏一个母法作为统领。建国初期,曾策划过《全国税政实行要则》,起过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后来中止实施。因此应赶紧策划《税收基本法》,清晰税法的立法根据,立法宗旨,立法体制,税权划分原则、标准和程序,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建立完整、规范的税法体系打下坚实基础。然后,根据《税收基本法》策划各个单行税收的法律(包含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利于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协调。

4.规范税法的解释权。中国的税法解释政出多门。国务院曾一再强调“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不能开减免税收的口子”,这致使地方政府越权制订税收规章的现象大大降低。但是,依旧有不少基层的政府机构为了本身利益,以各种理由擅自制订税收优惠规章。受于这些规章的策划会给邻近的地区造成影响,影响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宏观经济的平稳,也影响税法的刚性约束力。所以应统一规范税收法律的解释权,以降低冲突的造成。

5.完善税收立法程序。中国税收法律由国家税务总局草拟,这是由于他们较熟悉业务。但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不符合一般立法惯例。税法的立法程序应为:由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包含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经济专家等)起草税法;草拟完成后交由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审查;然后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相关部委及各省级人大、政府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也应征求、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以加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最后。以国家主席的名义公布实行。

有关词条

ing="1" cellpadding="1" align="left" bgcolor="#ffffff" border="1"> 域名权 公诉裁量权 不完全履行 舆论监督权 保证人追偿权 消除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 物权所有权

参考资料

http://www.taxchina.cn/xwzx/2003-12/23/cms135570articl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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