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预提税
预提税是预提所得税的简称;是指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它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世界上对该种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的习惯叫法。我国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获得的来因为中国国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和其余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事实联系的,都应该缴纳百分之二十(国发200037号减为 10%)的所得税。预提税额的计算公式:
预提税额=收入金额×税率;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预提税的主体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事实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该于五日间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数据表。
预提税的免税减税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外国投资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外国银行依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供应专有技术所获得的特许权运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准许,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和其余所得,需要予以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预提税的征管
对预提税的征管,以往受于税法的漏洞,使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1999年10月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撰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相关困难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从2000年3月1号起实施),堵塞了漏洞,有效控制了税源,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通知规定:
(1)我国国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国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2)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相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供应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运营税和所得税(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3)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有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期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4)为保证及时出具有效税务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本通知的精神,规范各种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士负责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