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检查规则
(2004年9月2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26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举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细则》的相关规定,策划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检查(下方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举动实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下方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组织实行检查机关应统一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形,做好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该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
第七条
执法检查实施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监察、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等工作与执法检查工作协同开展。?
需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双方应做好协调和配合。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行执法检查。机关内部有关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和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
执法检查依据工作需要,抽调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士实行,也可由法制工作机构人士独立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为执法检查储备人才。人才库的成员参与执法检查工作时,由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统一调配。
执法检查人才库的储备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分别从税政、征管、稽查、计会、法律、计算机等方面有不同专长的人士中择优选取。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人才库的人士组织专门的法律、税收、计会、纳税检查和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依据执法检查工作量的需要,确定执法检查人才库人士基数,实施动态管理。下级税务机关依照要求往上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人才库输送储备人才。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首要有: ?
(一)组织策划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或办法;?
(二)组织策划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实行方案;?
(三)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工作;?
(五)对查出的困难提出拟处理意见;?
(六)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并监督实施;?
(七)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数据执法检查工作情形;?
(八)对执法检查工作执行通报、归纳和归档;?
(九)其余工作。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包含:?
(一)抽象行政举动能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检查各级税务机关策划或者与其余部门联合策划的涉税文件;
2.了解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策划的涉税文件。?
(二)具体行政举动能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1.执法主体能否符合法律规定;?
2.能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3.能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4.能否符合法定程序; ?
5.能否公正、适当;?
6.事实能否清楚、证据能否确凿;?
7.执法文书能否规范。?
(三)以前查处困难的纠正情形:?
1.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相关困难;?
2.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相关涉税困难;?
3.其余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相关涉税困难。?
(四)检查执法举动所根据的各种涉税会议纪要、办公纪要和其余有关资料。
(五)其余需要实行检查的税收执法困难。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分为全面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四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全面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依照统一的执法检查方案,对涉及到的所有单位和部门的税收执法举动所执行的普遍、深入的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事实情形,定期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日常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本级及其所属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举动所执行的日常性的检查。日常执法检查是执法检查的首要形式。
第十六条
专项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某一特定内容涉及到的执法举动所执行的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既可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也可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相关业务部门在提出专项执法检查意愿的同期,应送交较为详细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行。
第十七条
专案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公民举报、相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案件涉及到的执法举动所执行的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上述形式的执法检查可以灵活运用,既可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合并形式开展,还可以结合事实工作以其它形式开展。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依照有着重、有顺序、点面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每3到5年,通过各种检查形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执法单位或部门执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层级检查所具有的深度强、强度大的作用。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行,具体分为准备、实行、处理三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实行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依据执法检查的内容,确定包含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检查的时限、着重、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方案,由所在税务机关主管准许后统一部署实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执法检查前应成立执法检查组,人士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实行执法检查工作。?
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士或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士不得参与对该单位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检查对象和内容的不同执行查前培训,保证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实行执法检查前,应提早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发税收执法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及检查时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执行执法检查,可采取下列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形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撰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检查相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调阅相关电子文档;?
(五)询问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士相关情形;?
(六)必要时可延伸到有关纳税人和相关部门依法执行调查取证; ?
(七)其余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士应该据实供应情形,不得以任何理由执行拖延、阻拦、婉拒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发现违规、违法困难的,应写明举动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等,并与被检查单位或相关人士核对事实,由被检查单位主管及相关人士签字认可;被检查单位主管或相关人士拒不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检查税务抽象行政举动时,发现违法、违规困难要收集文件原件;对不能获得原件的,可以摘抄、复制、影印,但务必由被检查单位注明原件的保管单位(或个人),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主管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实行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困难总览,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形。?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通报可以执行陈述和申辩,并应供应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组完成检查后,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数据,内容包含:
(一)检查的内容;?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步骤;?
(三)检查发现的困难;?
(四)检查人士的拟处理意见;?
(五)其余需要表明的困难。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将税收执法检查数据、证据材料及与执法检查情形相关的其余资料,按要求执行整理,于完成检查后15日间提交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巡视等手段,对检查人士在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等情形执行监督检查,保证执法检查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收到税收执法检查数据及其余证据材料后,应在10日间审理完毕。审理的首要内容包含:
(一)事实能否清楚,证据能否充分,资料能否齐全;?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能否正确;?
(三)拟定的处理建议能否适当。
第三十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该通知检查人士对证据给予增补,也可以从新组织人士执行核实、检查。
第三十五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对检查发现的巨大税收执法困难,提交本级税务机关执行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困难的,执法检查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形往上级税务机关反应。
第三十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审理完毕后或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报本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策划的,责令停止实施,并纠正已经实施的举动;?
(二)对地方政府及其余部门策划的,同级税务机关在停止实施的同期,向撰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数据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具体行政举动,按下列原则制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对其执法举动依法给予撤消;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责令限期作出行政举动; ?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撤消;?
(四)未正确适用国家税法的,依法给予纠正或撤消,或责令从新作出执法举动;?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给予纠正、撤消或从新作出执法举动;?
(六)违背法定程序的,依法给予纠正或撤消,或责令从新作出执法举动; ?
(七)显失公平的,依法给予纠正或撤消,或责令从新作出执法举动;
第四十条
《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采取机关内部公文传递规则送达给被检查单位。
第四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并在实施完毕后10日间以书面形式向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数据实施结果,同期附送有关资料。?
(一)属于抽象行政举动违法的,应将清理情形和清理结果专题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二)属于具体行政举动违法的,应将纠正、撤消和从新作出执法举动的情形上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
(三)执法检查工作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余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对执法检查处理有陈述权、申辩权;检查机关应就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的困难执行认真核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执法检查工作终结后,执法检查机关应在本辖区内,对执法检查工作情形给予通报。
第四十四条
执法检查工作终结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做好执法检查卷宗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检查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二月末前将上年度的执法检查情形报国家税务总局。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六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举动,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主管和具体经办人士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被检查机关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士不据实供应情形,或以任何理由执行拖延、阻拦、婉拒检查的,对相关主管和具体经办人士给予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对未按《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执行纠正的,或对以前检查困难未予落实的,检查机关在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期,对首要主管和具体经办人士给予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举动和税务干部违纪、违法举动的,应分别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给予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执法检查结果应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各考核部门要结合执法检查通报对被考核对象给予综合测评。对存在巨大执法困难的单位和部门,一律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本辖区内给予通报,同期将其先进经验执行推广。
第五十二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检查人士违背执法检查相关规定的,比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士给予责任追究;对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检查人士违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依照总局相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处理,并取消执法检查人才资格。
第五十三条
对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士,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奖励,并将其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根据。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形策划具体实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相关期限的规定,都是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