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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外汇网2021-06-17 23:42:48 152
什么是征收?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获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予以适当弥补的行政举动。一、不动产征收制度:

1.两个前提:

A.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B.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2.两个维护:

A.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B.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和其余不动产: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两个保障:

A.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

B.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二、征收原则:

1.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务必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则:征收务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公平弥补原则:征收务必达到给予公平弥补【征收弥补条款:征收的唇齿条款/征收一揽子条款】。三、征收组成:

1.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

A.《物权法》未规定征收和征用的主体;

B.《宪法》第10-2条规定为“国家”。

2.征收对象:

(1)仅限于不动产:

A.集体所有土地;

B.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余不动产。

(2)不属于征收规模:动产/其余无形财产。四、征收弥补:

1.征收弥补原则:

A.谁收益谁弥补原则;

B.区别对待不同弥补原则。

2.征收弥补规模:

(1)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A.应该依法足额支付费用:土地弥补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青苗弥补费等费用。

B.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C.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运营权人有权得到相应弥补。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余不动产:

A.应该依法予以拆迁弥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B.征收个人住宅,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征收弥补的严禁条款: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弥补费等费用。

B.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余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该依法足额支付土地弥补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弥补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余不动产,应该依法予以拆迁弥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弥补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施特殊保护,严格制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运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得到相应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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