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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外汇网2021-06-17 23:42:46 138
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准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延长下岗失业人士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号到期后,继续实施到2010年12月31号。

请遵照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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