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外汇网2021-06-17 23: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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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617 【实行日期】 19970707 (1997年6月17日国务院准许 199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更深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途径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运营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下方简称缴费人),应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该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运营税的运营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运营税的运营额×3%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运营税时一并征收。(广告业包含广告公布和广告代理业)
第六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运营收入款项或者获得索取运营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运营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缴费人应该在供应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运用办法,另行策划。
第十一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相关运营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策划。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少数地区征收标准好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依据当地情形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准许后,可以继续实施,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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