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会计税务文章详细

协定关税

外汇网2021-06-17 23:42:14 177
约束条件

协定关税的税率要承受条约的约束,一般情形下,单方面不得任意修改。原本各国海关均独立自主地制订本国关税,(称国定关税),1860年,英法商约相互减让关税,显现了协定关税。该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关税称为自主协定关税。其后,在世界各国签订友好贸易条约时经常运用。殖民主义期间,殖民地国家被帝国主义国家强迫签订不平等条约,被逼实行有助于别国的最低关税,称为不自主的协定关税,或片面协定关税。伴随殖民制度的瓦解,该种关税已很少见。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当代最大的一个国家多边协定。各缔约方通过双边或多边关税减让谈判,相互减弱关税,而且把经谈判商量后的关税列为减让表,不得任意提升税率,同期受广泛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对其余所有缔约方广泛实行,称为约束关税。当前仍有一种单向优惠的协定关税,如欧共体与其在非、加、太地区原殖民地(现已独立)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中所运用的关税。欧共体对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货物给以单向的特惠关税待遇,而不要求这些国家予以反向特惠关税待遇。我国有记录以来的协定关税

被逼签订协定

中国近代史上的协定关税,是从1842年英中签订的《南京条约》开始的。条约第10款规定:英商“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这一条文,在相应的英文本中是“中国皇帝答应建立一个公平和正规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余饷费”,并没有含有务必对方议允的意思。而在1844年美中《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中,则更深一步分别规定为“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和“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把外国的“议允”提及突出的地位。受于最惠国条款的广泛推行,中国不获得每个国家的答应,就不能修改任何税则。

税率减弱

伴随外国侵略的增强,协定关税的税率又发生了一连串有助于侵略者的改变。在1843年继《南京条约》之后签订的英中《通商章程》中,进出口货物的课税率, 已较鸦片战争以前有大程度的下滑。比如,进口税率中,棉纱下滑了58%,棉布下滑了73%;出口税率中,生丝和茶叶都下滑了58%。而在1858年签订的英中《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中,税率又有更深一步的减弱。他们谎说《南京条约》中已经确定了值百抽五的原则,受于货价减弱,而从量课税的税饷未减,所以更深一步要求减弱税饷。实际上,《南京条约》并无值百抽五的规定,有很多货物的从价税率,都在10%以上。所以,值百抽五事实上是侵略者攫取的一项新特权。这个税率,一直保持到20世纪。以后受于货价上升而税额未变,很多实征税率,事实上并没有及5%。比如,1866~1867年实征税率差于5%的进口货物有 77项,出口货物有97项。至于俄中以及中国与法属安南陆路贸易的税则,又较海关税,则降低1/3,获得愈加片面优惠的待遇。

《天津条约》不但减弱了进出口货物的税率,而且把协定税则扩大到内地子口税上。子口税率固定为进出口税率的一半,缴纳子口税后,即可免征其余内地税项。这就大大便利外商对洋货的推销和对内地土货的掠取。

收回关税自主权

这是中国人民的长期要求。1919年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在巴黎和会上提出关税自主的议案。在1921~1922年的华盛顿七国会议上,中国代表又提出同样的要求。1925年,九国在北京举办关税特别会议。会商增收关税具体办法,以上均无结果。1928年起,国民党政府先后和美国、德国、挪威、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丹麦、荷兰、葡萄牙、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波兰、希腊、捷克和日本等国,签订条约或协定,规定对“现行条约内所有制约中国任意订定关税税则权之各条款,一律取消,适用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国民党政府在 1929、1931、1933、1934和1947各年曾五次修改进口税则,税率有所提升。但是,当时中国海关行政权仍掌握在外国人手中,税率的改订,事实上依然需要获得外国的答应,谈不上真正的关税自主。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海关行政权和关税自主权才真正回到中国人民的手中。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