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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司法

外汇网2021-06-17 23:42:13 142

税收司法是税收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税收司法的内容包含:使税收争议案件得以顺畅进入司法途径并加以处理的司法引入机制;保证司法独立与效率的税收司法组织机制;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税收司法监督机制;消除税法健康运行中的种种阻碍,疏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途径,复苏被损坏的不错税收法律秩序的税收司法保障机制。

内容

税收司法是税收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税收司法的内容包含:使税收争议案件得以顺畅进入司法途径并加以处理的司法引入机制;保证司法独立与效率的税收司法组织机制;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税收司法监督机制;消除税法健康运行中的种种阻碍,疏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途径,复苏被损坏的不错税收法律秩序的税收司法保障机制。

原则

法治要求司法独立,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地对案件做出裁决。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分析权,与行政权对比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平稳性、权力专属性、司法过程的形式性、司法职业法律性、运行方式交涉性、司法管理的非服从性以及价值取往上的公平优先性等十大特点。诚然,这里所谓的司法权仅指狭义的司法权,即法院的审判权。税收司法除了要遵循前述的税法适用原则外,依据司法权(狭义)的特点,税收司法活动(狭义的)还应遵循两大原则,即税收司法独立性原则和税收司法中立性原则。

(一)税收司法独立性原则

税收司法独立是指税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要求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时,务必自己做出分析,不受行政权、立法权的干涉;要求法院在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应因受行政机关的控制而无法独立做出分析;还要求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不应受上级法院的干涉。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税收司法独立原则的宪法根据。与西方国家对比,我国的司法独立导致法院的独立,而非负责具体审判的法官的独立,具有不彻底性。

(二)税收司法中立性原则

税收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在审判时务必处在居于裁判的地位,不偏不倚,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然后做出公正、正确的分析,不得倾向诉讼的任何一方。这是由司法的被动性、分析性决定的。税收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法院“不告不理”,对税务案件要在当事人起诉的规模内做出判决,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得主动干预。而只有坚持中立的立场,法院才可兼听则明,进而做出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分析。

税收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保证税收司法合法、公正、合理的基石,法治国家需要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为此,法治国家务必有一套措施来保障司法的独立。由于“假使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假使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目前税收司法中存在的首要困难

(一)税收司法审判不足。

税收司法审判不足可以说是目前影响司法发挥作用,无法确立司法权在税收领域地位的首要原因。税收司法审判不足体当下两个方面:一面,民众强调要增强对税收执法的司法保障,加大冲击偷骗抗税的强度,但是税务机关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情形还很广泛。由税务机关移送并最终由法院审理的税务犯罪案件的数量比较少。另一面,在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行政执法权,管理相对人涉及的领域较广,税务干部执法整体素质仍有待提升、法律意识依然需要增强的情形下,显现税务执法权的误用或滥用的机会性很大。近年来,由税务机关侵权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虽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与每年的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收执法检查的情形对比,其数量也是较低的。司法权的首要特质,显现为国家对案件执行裁判。要让司法发挥作用,务必要有提起诉讼的案件。要使法官执行裁决,就要有提交审理的诉讼案件。没有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即便存在,也无法发挥作用。国家的税法实行阻碍要求消除,个人权利所承受侵害要求复苏,但是很少有人将它带到法庭上来。这就是目前税收司法的现况。

(二)税收司法审查的规模较窄。

税收司法审查的规模偏小,强度不够,不能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当前纳税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规章下方的税收抽象行政举动提起诉讼,但是从充分发挥司法权对税收行政权的制衡作用和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尤其是在目前税收立法行政化现象比较显著的情形下,务必更深一步考虑扩大司法审查权。相对于西方一部分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的司法审查规模比较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举动——策划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举动以及地方权力机关策划地方性法规的举动均不在司法审查的对象之列。对司法权的制约以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过分干预的倾向是对的,但不应约束到捆住司法权手脚。由于,对税收具体行政举动执行审查,自身就要求对做出该种行政举动所根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合宪性执行审查。从现实眼光看,做出具体行政举动所根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可诉性,只会加重税收立法行政化产生税收法律根据的混乱,税法的严肃性承受损害的局势。另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审查只能对税务具体行政举动的合法性而不对合理性执行审查,以及在司法解释中对行政机关程序性违法可从新做出相同的具体行政举动的规定都制约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强度。

(三)缺乏专业的税务法官,法院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不足。

税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部门法,没有经历专门的税法训练很难胜任处理税务案件的工作。我国当前的法官大多都没有专门学过税法,即便在本科学过一点税法的基础知识,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法院在处理税务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求助于税务部门的解释也就不足为怪了。对税法一知半解的法官如何敢考验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提升法官税法素质的重要渠道就是设置税务法庭,培养专门的税务法官。有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执行最后的监督,相信一定会促进我国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的水准持续提升,也一定将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作出重要的贡献。

(四)税收宪法、税收基本法的缺失。

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他重要条件是欧盟法或共同体法的存在,而且它们的效力是好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而我国税法领域缺乏一个高层次的法律,在宪法中只有一条涉及到税收的条款,而且是规定人民纳税义务的条款,宪法没有赋予法院执行司法审查的根据。除此之外,我国也没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税法领域的法律当前只有四部,《税收征管法》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一点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远远不够,而且税收征管法是定位于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并非是定位于法院监督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税收征管法也很难为法院的司法审查供应根据。在缺乏充足根据的情形下,法院不敢对税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给予审查也就不足为怪了。

税收司法困难的处理

法治国家一切法律困难最终都要由法院来处理,所以,建设税收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增强税收司法,完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当前的税收司法建设很不健全,所以要通过税收司法来推动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务必执行如下的改革:

(一)完善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为了给税收司法审查供应合法的根据,务必更改当前税收宪法、税收基本法缺失的情况:1、执行税收立宪,将税收法定主义清晰规定在宪法当中;在宪法中应充实和增长相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内容,清晰各级立法机构对税收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则; 充实和增长相关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充实和增长相关对涉税犯罪举动从严冲击的内容。2、加速税收立法脚步,赶紧策划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税收基本法》,基本法应经全国人大通过以法典的形式颁布,它清晰规定国家税收的法律关系,对国家所有税收法规都有统领、约束作用。把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统一于基本法,可以加深税法的系统性、平稳性和规范性,并为单项税收立法供应根据。3、在修改和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 应赶紧将单行税收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 策划许多的税收实体法, 以提升税法的法律权威和效力。

(二)更深一步扩大司法审查的作用领域。

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对规章及其下方的抽象性文件执行审查,而且只有不予适用的权力而没有撤消的权力。我国法院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也非常弱,尤其是税法领域,法院差不多没有执行什么解释工作。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那么大的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具有解释法律和监督法律统一实行的职权。美国、英国等实施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法院所享有的权力更大,不仅享有司法审查权,还享有部分立法权。其实,假使我国法院能充分利用当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也能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度起到适当的助推作用。比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审查规章及其下方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策划的大批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章或者规章下方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法院都有权给予审查,并决定能否违背法律、法规,如觉得违背,就可以不予适用,进而对税法的修改和完善起到助推作用。但当前仍未有法院否定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判决,可见,法院尚不敢考验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

(三)建立税务法庭、推动税收司法。

司法被认做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同防线,它像社会的镜子,镜子若看不清楚,社会正义就会出困难。在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历程中,司法应扮演平稳社会秩序、动员社会进步的角色。在法律文化启蒙方面,的确只有法官才可最终使国民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税收司法领域中税务诉讼的增长以及专业税务法庭的设立。专业税务法庭的设立是应对税务案件大批性、复杂性的需要,也是更好的保护纳税人权利和维护国家税收债权的需要。世界上税收国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都有专门处理税务案件的税务法庭或税务法院。针对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现况,可以考虑首先设置税务法庭。设立税务法庭具有现实机会,不存在法律上的阻碍,多地已经有了有关实践,社会已经培养了大批税法专业人才。税务法庭的受案规模包含税务方面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于行政税务和刑事诉讼案件则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管辖的规定处理。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巨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巨大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作为一审法院受理税务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才可以决定直接受理税务案件。

(四) 培养专业的税务法官。

为了适应税务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和大批性,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选拔具备税法和税务专业知识的法官,可以集中力量审理税务案件,可以专门研究审理税务案件的特殊性,进而可以更好地审理税务案件,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依法治税的终极目标。税务法官造成的方式首要有下方两种:一是由法院中对审理税务案件比较有经验的法官构成税务法庭的法官;二是通过司法考试从社会中挑选合格的税务法官,参与税法司法考试的人士可以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士,可以是高等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也可以是大学和科研机构中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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