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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外汇网2021-06-17 23:42:10 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02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国务院有关修改《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行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行办法》做如向下修正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实施。减征程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增长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含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积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积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准许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积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号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积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号到2007年8月14号孳生的利息所得,依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积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号后孳生的利息所得,依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从2007年8月15号起施行。

《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行办法》依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从新发布。

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行办法(1999年9月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公布依据2007年7月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发布的《国务院有关修改〈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积蓄机构获得人民币、外币积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该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根据为纳税人获得的人民币、外币积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条

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实施。减征程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对个人获得的教育积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余专项积蓄存款或者积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教育积蓄是指个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积蓄。

第六条

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依照每次获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积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施代扣代缴。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前款所称结付利息,包含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积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该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应该在次月7日间缴入中央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数据表;代扣的税款为外币的,应该折合成人民币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条

对扣缴义务人依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该增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形的监督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应该积极给予配合,如实反应情形,供应相关资料,不得婉拒、隐瞒。

第十二条

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准许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积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号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积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号到2007年8月14号孳生的利息所得,依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积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号后孳生的利息所得,依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9年11月1号起施行。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积蓄存款利息所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准许,从2008年10月9号起,对积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积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号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积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号到2007年8月14号孳生的利息所得,依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积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号到2008年10月8号孳生的利息所得,依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积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号后(含10月9号)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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