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出口补助又称出口津贴 ,是一国政府为了减弱出口商品的单价,增长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出口某商品时予以出口商的现金补助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
出口补助的目的就是促使该国的补助商品扩大出口量。[2]
基本形式
(1)直接补助。直接补助是指政府在商品出口时,直接付给出口商的现金补助。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差于国内市场价格所导致的损失。有时候,补助金额还或许大大胜过事实的差价,这已包含出口奖励的意味。该种补助方式以欧盟对农产品的出口补助最为典型。据统计,1994年,欧盟对农民的补助总计达到800亿美元。
(2)间接补助。间接补助是指政府对某些商品的出口予以财政上的优惠。如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所缴纳的销售税、消费税、升值税、所得税等国内税,对进口原料或半制成品加工再出口予以临时免税或退还已缴纳的进口税,免征出口税,对出口商品实施缓期付税、减低运费、供应低息贷款、实施优惠汇率以及对企业开拓出口市场供应补助等。其目的依然在于减弱商品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
分类
“乌拉圭回合”促成“补助与反补助协议”又把名目繁多的补助措施分为三大类:
1、被禁止运用的补助措施,即对进口替代品或出口品在生产、销售环节,直接间接供应的补助。它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或严重损害别国经济利益。 2、允许运用,但可提出反对申诉的补助措施。它可在一定规模实行,但如在实行中对其余缔约国贸易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歧视性影响时,受损的缔约方可以向实行补助的缔约方提出反对,或提起申诉。 3、不可申诉的补助措施。它一般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发展经济的必要性,不会承受其余缔约方的反对或引起反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补助与反补助协议》将出口补助分为禁止性补助、可申诉补助和不可申诉补助三种。禁止性补助是不允许成员政府实行的补助,假使实行,相关利益方可以采取反补助措施;可申诉补助指一成员所运用的各种补助假使对其余成员国内的工业产生损害,或者使其余成员利益受损时,该补助举动可被诉诸争端处理;不可申诉补助即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大,不可被诉诸争端处理,但需要及时通知成员。实行不可申诉补助的首要目的是对某些地区的成长予以支持,或对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及就业调整供应的援助等。 补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利用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形成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在国内行政法律制度上,授予利益的行政举动不会组成违法承受追究,但在国际贸易中对国内有关人的利益举动或许组成对其余成员方贸易商的不利,补助可以影响国际市场的货物流向,补助经常被作为刺激出口或制约进口的一种手段。涉及国家及产品
共有25个WTO成员对428种农产品运用出口补助(括号内是补助产品品种数量)。包含:澳大利亚、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哥伦比亚、塞普路斯、捷克、欧盟、匈牙利、冰岛、印度尼西亚、以色列、墨西哥、新西兰、挪威、巴拿马、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南非、瑞士、土耳其、乌拉圭、美国、委内瑞拉。
欧盟的补助差不多涉及到所有产品分类:南非、土耳其次之,东欧国家的补助规模也较广;从出口补助运用的分布向上瞧,运用国家较多的产品依次包含:水果和蔬菜、其余奶产品、牛肉、禽肉、粗粮、其余农产品、蔬菜油、乳璐、糖、小麦和面粉。[2]最大运用者
国家
欧盟是世界最大的出口补助运用者。1995-1998年,欧盟年均出口补助开支约60亿美元,占世界出口补助开支的90%。瑞士是第二大出口补助运用者,补助份额约占5%。美国是第三大出口补助国,补助份额不足2%。欧盟、瑞士、美国和挪威四个OECD成员的出口补助占到了世界的97%。
产品
从数量向上瞧,出口补助最多的产品是粮食;从价值向上瞧,出口补助最多的产品是牛肉和奶产品。从事实补助数量向上瞧,单项最大补助产品是小麦和面粉以及粗粮,年均事实补助量都在1000万吨以上。下方事实补助较多(100万吨以上)的产品依次为:水果和蔬菜、糖、其余奶产品、牛肉。从允诺完成情形看,较多依靠补助(允诺完成率胜过50%)出口的产品首要是奶产品和肉蛋产品,包含:其余奶产品、乳酪、脱脂奶粉、蛋、牛肉、禽肉。其中1998年蛋和猪肉的补助胜过了允诺水平。粮食的补助水平则依国际市场情况波动较大。 [2]
分析
近年来,受于我国在欧元兑美元以及一部分低收入国家持续承受反倾销调查,国内的法学界、经济学界和企业界对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的研究也相应地较深入。但是,对同属GATT第6条调整的补助与反补助困难,却没有引起充足的重视。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的最后阶段,我国对农业的补助困难形成谈判深陷僵局的症结之一。 伴随中国加入WTO的日益也快到,有必要增强对这一领域有关困难的研究。
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为了国内经济发展或其余政策的需要,或者为了促进出口,在不同的期间对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实施补助,这已经成了一种广泛的现象。一国政府有权采取它觉得适当的任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一国的主权所在,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一国政府采取什么样的经济政策,实施何种具体方法,对哪些行业给予补助,这均为一国的内政,其余国家本来是无权干涉的。但是,一国对国内工业的补助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外贸易,而一旦这些国内措施影响了予以补助国与他国的经济交往,则困难就不那么简单了。在国际贸易中,补助与反补助措施困难一直是一个复杂棘手、争议颇多的困难。从下面列举的一部分数字可以看出,一国政府采取补助措施,承受补助措施影响的国家采取反补助措施,而承受反补助措施影响的国家又采取其它方法对付,该种补助与反补助的斗争成了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从1948年关贸总协定成立到1994年末,总协定所受理的244个国际贸易纠纷中,有46个与补助或反补助措施相关,占同期纠纷总数的18.85%.从1995年WTO正式成立到2001年5月2号,共提出反补助案件38件,占同期纠纷总数(231件)的16.45%,是WTO受理的所有纠纷中占比例最高的类型。
为了规范反补助措施,从GATT第16条到东京回合的《反补助守则》,GATT逐渐形成了有关补助与反补助困难的一连串规定,同期也通过GATT专家组处理的相关补助与反补助困难的纠纷,积攒了一部分事实经验。《补助与反补助措施协定》(下方简称《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的成果之一,对补助与反补助困难有了愈加清晰的规定:对补助作了分类,对反补助调查的程序和反补助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成立专门机构处理补助与反补助措施的困难,并规定了各成员在协定中的义务。但是,成员方若想遵循《协定》的规定规范本国的补助,或对WTO其余成员的实践提出申诉,却并没有是件简单的事情。尽管WTO的规定看上去很清晰,但再详细的规定也不或许预见到实践中显现的各种情形。要想真正了解WTO协议的含义,务必研究WTO的实践,尤其是WTO的争端处理机制处理过的纠纷。
《协定》将补助分为出口补助和国内补助,同期又从另一角度分为可起诉的补助、不可起诉的补助及禁止的补助。对出口补助和国内补助、初级产品补助和非初级产品补助,《协定》对各成员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协定》所禁止的是各成员对非初级产品的出口补助。所以,确定能否存在出口补助是涉及补助与反补助困难的核心。本文结合DSB处理过的有关《协定》的纠纷,分析《协定》中“出口补助”真实含义。
《协定》第1条规定:“就本协定来说,如……在一成员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供应的财政资助,或存在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且所以而予以了利益,则应看为存在补助。”从这一规定来说,组成补助有两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供应的财政资助,二是该种资助给接受者予利益。《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除农业协定外,下列属第一条规模内的补助应予禁止:(a)法律上或实际上视出口实绩为唯一条件或多种其余条件之一予以的补助,包含附件一列举的补助;……”《协定》的附件一是出口补助例示清单,列举了12种禁止的出口补助。这些规定看上去非常清晰,但在处理事实困难时,DSB的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需要依据具体情形作出详尽解释,才可够确定补助的性质。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针对具体案例作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协定》的相关规定。
1、组成补助的资助不一定由政府或公共机构供应在美国和新西兰与加拿大有关奶制品的纠纷案中,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分析了《协定》第1条所称的财政资助能否务必由政府开支的困难。
加拿大国内生产的牛奶40%加工成牛奶和奶油(这一部分被称为液体奶),60%加工成其余奶制品(这一部分被称为工业奶)。加拿大有一部《奶制品委员会法》,依据这一法律成立的加拿大奶制品委员会和各省的牛奶销售委员将对奶制品实施管理。奶制品委员会负责设定工业奶的单价、策划年度生产配额、参与实施特别分类。各省的牛奶销售委员会由牛奶生产者构成,它们有权设定配额、价格,处理与其余省的合作事宜,各省牛奶销售委员会的指令或规定可以在加拿大法院得到实施。对工业奶的供给管理渠道首要有产能配额、价格支持和边境保护。联邦政府对每升牛奶补助0.0304加元,对奶制品进口则实施关税和关税配额。
1995年以前,加拿大奶制品委员会从牛奶生产者那里直接收费,以补助出口牛奶与国内销售牛奶的单价差。加拿大形成WTO成员后,为了使其国内制度符合其承受的义务,加拿大策划了牛奶特别分类计划,取代了了原来向牛奶生产者直接收费的做法。特别分类计划把牛奶分成5类,前四类是提供国内市场的牛奶和奶制品,第五类是所谓的“牛奶特别分类”,其中的第4和第5组分别是经特别谈判确定的出口产品。这两组产品的单价由奶制品委员会与加工者或出口商谈判策划,它大大差于提供国内市场的工业奶。需要买入属于这两组牛奶的加工者务必从奶制品委员会得到准许,持准许证书向各省牛奶销售委员会买入低价牛奶,同期保留出口凭证供奶制品委员会检查。对于销售第5类第4、5组牛奶的牛奶生产者,法律保证他们可以得到“足够弥补其加工成本和投资回报的差额”。由于所有的牛奶生产者务必通过各省牛奶销售委员会执行交易,不得私自交易,各奶牛场也是从省牛奶销售委员会那里得到销售牛奶的价款,省牛奶销售委员会可以从牛奶销售总收入中划出一块补助给销售第5类第4、5组牛奶的生产者。
美国和新西兰表示,买入特别分类中第5类第4、5组牛奶用于生产出口奶制品的生产商可以得到价格差于国产奶制品的原料,这组成了出口补助。加拿大提出的首要抗辩是,补助并不是政府供应,而是由牛奶生产者间接供应的。对于这一点,本案双方并无异议。本案的重心在于:由牛奶生产者间接供应并非是由政府供应的补助,能否属于《协定》所称的“补助”。
在这一案件中,政府的确没有运用政府基金来支付补助,但加拿大政府参与了牛奶特别分类计划,而正是这一计划致使了对特别分类第5类第4、5组的补助。加拿大政府对特别分类的参与程度成了本案的核心。从本案的事实来说,特别分类的第1类至第4类及第5类中前3组属于“配额内牛奶(in-quota)”,这些牛奶的全部销售收入都进入一个总帐户(special class pooling),然后由各省的牛奶销售委员会分配给牛奶生产者。对第5类第4、5组的补助也从这一总帐户中开支的。第5类第4、5组牛奶每年出口量由加拿大牛奶供给管理委员会确定,出口商向奶制品委员会提出申请,奶制品委员会发给准许证书,出口商据此买入用于生产出口奶制品的牛奶,准许证书须标明计划生产的奶制品种类。在如此一种运行体制下,牛奶能否出口不是由生产者决定,而是由奶制品委员会在证实有“余下”牛奶的情形下决定;加工者只有得到相关机构的准许证书后,才可买到第5类第4、5组的廉价牛奶;出口是为了保持国内市场的高价。奶制品委员会、加拿大各省的牛奶销售委员会和加拿大牛奶供给管理委员会都属于“政府或政府机构”,在事实买入、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上述机构都有所参与,而且奶制品委员会经常自己充当出口商,加拿大政府在整个牛奶销售体制中见底起了什么作用,实在不用再多解释了。
加拿大还提出,对加拿大生产者来看,假使国内市场有需求,他们就不能出口,所以他们并没有放弃收入 .在市场经济中,放弃收入应该是生产者依据市场情形选择的结果,但是本案的表明情形是,牛奶生产者将牛奶卖给出口奶制品生产者并没有是生产者有理性选择的结果,而是他们别无选择。产生这一情况的恰恰是加拿大政府的牛奶分类体制:一旦牛奶被分类为“多出配额”,就务必出口;假使奶制品委员会决定出口,即便是没有胜过配额的牛奶也务必出口。可见,低价向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商供应第5类第4、5组牛奶并没有是生产者为获取最大商业利益而做出的商业选择。
在该种情形下,对用于加工出口奶制品的第5类第4、5组牛奶的补助名义上是所有牛奶加工者供应的,事实上是由加拿大政府或其机构供应的。《农业协定》第9 条第1款(c)清晰表示,只若是由政府举动供应的资助,“不管能否由公共帐户支出”,都属于各成员应该承受义务的补助。从加拿大牛奶特别分类体制运行的一连串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目睹,尽管补助不是由政府直接支付,但其运转过程已经组成了第9条第1款(c)所称的“受于政府举动而供应的资助”,所以依然是《协定》所称的“补助”。
2、“政府支出”并没有是“利益”存在同否的标准在巴西与加拿大有关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的纠纷案 中,专家组和上诉委员会分析了组成补助的其他条件,即财政资助能否予以了“利益”的困难。
加拿大采取了一连串措施,包含成立专门的公司或组织一部分项目,促进加拿大国内飞机制造业的成长。巴西对这些措施提出指控。在专家组确定加拿大向国产飞机工业供应补助的具体项目能否组成《协定》所说的补助时,双方对于这些资助能否予以了“利益(benefit)”有不同观点。加拿大觉得,当一个公共机构供应的财政资助产生了政府的支出,同期又为接受者给予了比市场可以供应的许多的好处,这才是予以了利益。巴西则觉得,不管是《协定》第1条的普通含义,依旧《协定》的目的和宗旨都没有提出要求把政府支出作为一个标准。那么,予以“利益”能否一定要有政府成本呢?
从“利益”这一词的普通含义看,指的是好处,从这一词汇自身的含义看,并没有包含利益予以方务必要有开支的任何意思。要确定财政资助能否予以了“利益”,就要看财政资助能否使接受者处在比没有资助时更有利的地位,衡量的标准是市场。只有财政资助的条件比接受者从市场上可以得到的条件优越,才或许予以“利益”。加拿大曾经提出,应当对“利益”做狭义的解释。政府与公司签订合同(如政府采购),是普通的商业举动,但这也可以给公司导致利益,为了把如此的利益与补助予以的利益区别,应当把政府有没有支出作为能否予以利益的一个标准。加拿大政府这是偷换了概念。《协定》所说的“利益”并没有是从合同中可以得到的利润,而是指接受者比从市场上可以得到的条件优越。假使用市场经济指标来衡量“利益”,这个困难就不难处理了。假使政府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普通商业举动”,即合同不比市场条件下经历谈判获得的合同条件优越,那么公司可以得到的并没有会比在市场上得到的愈加优越,如此也就谈不上得到《协定》所称的“利益”。
假使“利益”真的包含政府的开支,在策划《协定》时就应该写明。《协定》是100多个成员经历反复谈判策划的,它吸收了东京回合反补助守则的精华。另外,《协定》第1条第1款(a)(1)(iv)的规定,政府指示私人机构供应“财政资助”实行第(i)到(iii)列举的举动,也是一种“财政资助”。假使发生了第一条第1款(a)所指的情形,开支完全是私人机构承受并非是由政府承受,按加拿大的解释,予以“利益”的政府务必有支出,政府没有支出就不或许予以 “利益”,则第1条第1款(a)(1)(iv)的规定就毫无意义了,由于第1条第1款(a)(1)(iv)所指明的情形会(受于没有政府的开支)而被第1 条第1款(b)消除 .
加拿大还要求依据《协定》附录四第1条对“利益”作解释,这一要求是没有道理的。附录四的标题是《从价补助总额的计算》,其第1条是有关如何计算第6条第1款(a)所规定的补助额。只有确定了存在补助之后,才需要计算补助额,有关补助额计算的规定不能简单地适用于确定补助的存在。
可见,无论政府能否有支出,由政府或公共机构供应的“财政资助”,假使给接受者导致了比市场条件下更优越的条件,就是予以了“利益”,进而组成了《协定》第1条所称的“补助”。
3、补助所予以的利益应依据事实情形确定1992年5月8号,美国对1991年从英国进口的热轧铅铋钢板材开始反补助调查,1993年1月27号,美国商务部证实,从联合工程钢材有限公司(United Engineering Steel Limited, UES)进口的热轧铅铋钢板材补助率为12.69%,同年3月22号,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了有关损害的结论之后,商务部决定对UES征收反补助税。从1993年首次征收反补助税之后,美国商务部共执行了6次年度复审,以确定反补助税率。而从1995年起,UES已经不复存在。欧共体提出指控,觉得美国在没有证实出口产品能否承受补助的情形下,向私有企业征收反补助税,不符合《协定》第10条。
UES的组建和发展有一个过程:1986年英国国有钢铁公司(BSC)和另一家公司合资组建了UES;1988年BSC私有化,英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British Steel plc, BSplc)继承了BSC的权利义务形成UES两个投资人之一;1995年,BSplc买入了其他投资人的股份,UES形成BSplc的独资子公司;随后它更名叫英国工程钢材公司(British Steel Engineering Steels, BSES)。本案所涉及的补助是1977-78年度和1985-86年度英政府向BSC的资金导入。美国商务部将这笔投入看作不会重复发生的补助,依据钢铁工业生产资料运用年限,将其平均分配到18年。美国商务部觉得,对BSC的资金导入先是转到了UES,然后又惠及BSES.
《协定》第1条规定了确定补助存在的条件,首要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供应的资助使接受者得到“利益”。那么,UES、BSplc或BSES能否得到了利益呢?美国提出,美国反补助法有一个不得反驳的前提:一次性的补助使接受者的产品在一段时期内受益,无需评价这些补助在市场上的运用或效果。美国商务部更深一步表示,如此的补助还或许伴随拥有者的更改而转移。依据这一理论,商务部把英政府对BSC的补助看作对UES的补助,随后又看作对BSES的补助。在几此年度复审中,商务部觉得UES(BSES)继续从英政府对BSE的补助中受益。
对“利益”一词的正确理解是处理本案的核心。我们应该遵照GATT第6条第3款、《协定》第10条及其注释的规定,确定补助能否予以生产者利益,也就是要看生产者从市场上能否可以得到相同的财政资助。美国商务部提出,BSC、UES、BSplc/BSES均为相同的公司,对BSC的补助就是对其余公司的补助,所以无需证实UES、BSplc/BSES得到了利益。从本案的事实情形看,英政府最初补助是英国国有钢铁公司,后来在私有化过程中,BSC的资产有偿转让给了BSplc.从法律向上瞧,所有权已经转让,新公司和国有钢铁公司完全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尽管两个法人之间存在财产继承上的关系,美国商务部假使要认定Bsplc和BSES继续承受补助,不能简单地以BSC承受补助来推理,而应该证明在BSC私有化时Bsplc并没有支付市场价,而是从中得到了比市场条件优惠的利益。利益不是抽象的,也不是予以某个产品的,务必有接受补助的受益者。
BSC私有化时是按市场商业条件谈判成交的,美国对这一点并没有否认,既然这样,美国根据什么觉得1985-86年BSC得到的补助惠及后来的公司?予以 BSC的补助的确或许与后来的公司相关,予以BSC的补助也或许惠及后来的公司,但美国务必证明这一点。美国没有证明UES、BSplc/BSES得到了利益,也未能证明英国向这些公司出口的热轧铅铋钢板材给予了补助。在该种情形下,美国在三次年度复审后对热轧铅铋钢板材征收反补助税,显然不符合《协定》的相关规定。从这个案例可以目睹,补助能否可以“继承”是一个复杂的困难。当受补助者已经不符存在,而通过兼并、合并或并购形成其他公司后,以前的公司承受的补助能否被后来的公司继承,取决与诸多原因,其中首要是在兼并、合并或并购时后来的公司所支付的对价,假使后来的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的对价是市场价格,则一般不能觉得后来的公司从补助中得到了任何利益;假使支付的对价差于市场价格,则非常或许补助通过“好于市场的单价”惠及了后来的公司,也就是说后来的公司也从补助中得到了利益。政府予以补助的时间和征收反补助税的时间之间的时间差也是一个考虑的原因。美国商务部觉得,英国国有钢铁公司在1985年以前得到的补助是补助在它的生产上,后来的Bsplc和BSES都生产相同产品,所以依然从1985年以前的补助中受益。在没有任何具体证明的情形下,美国白宫的结论未免过于牵强附会了。
4、在法律上或实际上取决于出口的补助组成出口补助《协定》禁止出口补助。在证实某项资助组成补助之后,还要确定这一补助能否取决于出口。补助“取决于出口”有两个不同的含义,一是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一是在实际上取决于出口。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的补助比较容易证明,只要证明一个成员方存在对出口予以补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满足了举证责任。但是,只有法律清晰规定了强制性的义务,申诉方才可以直接就法律提出申诉。假使法律导致给了行政机构适当的权力,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确定实行法律的具体形式,即便行政机关选择的形式不符合WTO的规定,也不组成“法律上”取决于出口。
在前文提及的巴西与加拿大有关影响民用飞机出口的措施一案中,巴西指控的措施中包含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供应的融资和贷款保证,以及加拿大帐户为民用飞机制造业供应的支持。出口发展公司是依据加拿大法律成立,由加拿大政府独资拥有的公司,它在商业基础上经营,目的是直接或间接地发展加拿大出口贸易,支持和发展加拿大出口商的贸易能力,并对国际市场机会做出反映。加拿大帐户是支持出口交易的政府基金,假使政府觉得某项交易关系国家利益,但受于其范围或风险的缘故出口发展公司又不能通过一般的出口信贷予以支持,在出口发展公司代表政府参与谈判、签署合同和管理合同基金的情形下,资金从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帐户上开支,如此的活动统称为加拿大帐。
巴西觉得,出口发展公司是依据出口发展法成立的政府机构,其目的是支持、发展加拿大出口贸易,发展贸易水平,对国际贸易机会做出反映;而加拿大帐户成立的唯一目的就是要支持出口,所以出口发展公司和加拿大帐户自身就是《协定》第3条所称的出口补助。
在GATT和WTO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实践中,专家组非常强调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区别。“专家组一贯觉得,只有不符合总协定的强制性规范才是值得直接指控的对象,假使一项法规向行政机构授权,行政机构以不符合总协定的方式行事,这项法规并没有可直接被指控,只有在实行这类规范中不符合总协定的具体举动才是值得被指控的。” 自此可以看出,假使法律规定了强制性义务,这一法律自身就可以形成被申诉的对象;但假使法律导致规定了行政机构的权限,行政机构在实施法律时采取的措施违背了《协定》,则只能就具体行政措施提出申诉。在本案中,巴西供应的唯一证据是从发展公司章程中引用的一句话:“公司的宗旨是直接或间接支持和发展加拿大的出口贸易,支持和发展加拿大的贸易能力,并对国际市场计划做出反映。”“支持和发展”不等于供应补助,由于支持和发展可以采取很多方式。从这句话的自身,显然不能得出结论说加拿大法律要求发展公司供应被禁止的补助。即便“使加拿大出口商处在优势”就是予以补助,即便公司项目的实践就是予以补助,依然不能说,从法律向上瞧公司章程要求供应补助,而只能说予以补助是公司在解释章程时自行决定的结果。巴西未能证明出口发展公司或加拿大帐户的项目属于强制性规范,它们只能属于任意性规范,那只能通过审查这些章程在飞机工业中的事实实行情形来确定具体的补助能否属于被禁止的补助。
在此外一个案件中,争端处理专家组分析了“实际上取决于”出口的困难。1996年10月到1997年3月,美国和澳大利亚经历商量,处理了澳大利亚对纺织品、服装与鞋类的补助困难,澳大利亚宣称取消对车用皮革的补助。但是澳大利亚政府同期宣称,澳政府与澳唯一的车用皮革出口商HOWE及其母公司签订了两个协议:捐款协议和贷款协议,向其供应财政援助,以帮助其保持经济上的动力。捐款分三次供应,总额为3000万澳元,协议签订时支付第一笔500万澳元,第二笔和第三笔各1250万在1997年7月和1998年7月依据HOWE完成协议指标的情形来支付。协议指标分为销售指标和投资指标,其中销售指标规定了整个协议阶段的销售总指标和各阶段的分指标;而投资指标则是在四年中将2280万澳元直接投资在车用皮革生产上。贷款协议规定在15年时间里向HOWE及其母公司供应2500万澳元,前5年不用还本付息,从第6年开始归还贷款,利率按10年期政府债券高出两个百分点。
这一案件涉及的补助是以贷款和捐款两种形式显现的,它们能否属于《协定》第3.1条 所禁止的补助?申诉方美国没有提出澳大利亚在法律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予以补助,所以该案的核心困难是“澳大利亚的补助能否在实际上取决于出口”。
美国和澳大利亚对政府补助“实际上取决于”出口实绩有完全不同的观点。美国觉得对协议第3.1(a)所说的“实际上取决于”应作广义的解释,应该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要考虑补助措施的结构和意图以及相关事实。美国提出,只要在决定能否予以补助时要考虑的原因之一是事实的或预期的出口,就是存在“实际上取决于”出口实绩的补助。澳大利亚则力争对“实际上取决于”作狭义解释。法律上的补助是法律、法规清晰规定的补助,而实际上的补助则是非立法的行政安排,依据出口实绩予以的补助。务必有事实证明补助的实行事实上是依据事实或预期出口或出口收入,才可算补助“实际上取决于”出口实绩。
双方的冲突在于对补助和出口实绩之间的关系或联系的性质和规模如何认识,其核心在于如何解释协议第3.1(a)条中“实际上取决于”出口实绩而予以的补助。
要处理这一困难,务必仔细审查本案中授予或保持补助的背景事实,包含补助的条件和结构,以及授予或保持补助的情形,不能只局限于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行政安排。第3.1(a)条注释的第二句话更是清楚地显示,不能仅仅根据接受补助的是出口企业就证实存在出口补助。但《协定》并没有禁止分析这一困难时考虑有关事实,也不禁止分析一个公司的事实出口水平,也就是说,在确定补助能否在“实际上取决于”出口实绩时,也应该考虑具体法律和行政安排之外的其余原因。依据《协定》第3.1(a)及其注释的清晰规定,在确定一项补助能否“实际上取决于”出口实绩时,应该考虑与授予或保持补助相关的一切原因,包含补助的性质、其结构和运行、供应补助的环境。从总的向上瞧,这些事实务必显示补助的授予或保持是以事实或预期的出口或出口收入为条件的。
对于总额为3000万澳元的捐款协议,尽管协议是澳大利亚政府与HOWE和它的母公司签订的,但是其条件均为针对HOWE的,尤其是针对其车用皮革的生产。澳大利亚承认,假使没有取消对车用皮革的补助,它不会与HOWE签订捐款协议。尽管不能据此觉得这是向HOWE供应援助的唯一原因,但HOWE从车用皮革出口中得到了重大利益,这一点是无可争辩的。澳大利亚政府与HOWE签订的贷款和捐款协议,起码是为了保持HOWE在失去补助后的地位。在HOWE享受补助时,其出口大程度增长,而在取消补助前,HOWE产品绝多部分出口,澳大利亚政府是知道这一点的。澳大利亚政府期望HOWE能继续运营下去,而且决定为此向其供应资助。从这一点是值得清楚地看出:继续出口是供应援助的重要条件。澳大利亚车用皮革市场太小,无法吸收HOWE的现有的全部产能,更没有能力吸收HOWE得到经济资助后扩大的产能。为了扩大其销售以高达捐款协议中策划的销售指标,HOWE务必继续出口,而且极或许增长出口。在签订协议时,政府是清楚这一情形的,所以也就预见到了HOWE连续的、或许增长的出口。HOWE预期的出口实绩是政府予以补助的条件之一,有充足证据显示在预期出口和补助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在争端处理过程中,澳大利亚政府向专家组供应的保密报告显示,在得到资助之后HOWE的出口并没有增长;予以的捐款数额是固定的,HOWE的出口水平改变对捐款的数额没有影响。显现了这些情形,能否显示澳大利亚政府的捐款不是“取决于出口”呢?笔者觉得,确定这一困难时应该根据决定捐款时考虑的原因,并非是看事后的成长情形。预期的出口没有高达预期的数量,这并没有影响对困难的结论,核心是澳大利亚政府在确定能否予以补助时考察了HOWE能否连续和增长出口的情形。澳大利亚存在其余皮革生产商,政府只向HOWE发放补助,而HOWE是澳大利亚唯一的车用皮革首要生产商和出口商,这两个事实是相关的,这也可以证明予以补助的条件之一是预期的出口和/或出口收入。
至于贷款协议,其中没有任何条款清晰把HOWE的生产或销售与贷款相连,从条款向上瞧,贷款的支付、还款的规定与出口实绩或销售业绩没有直接关系。贷款与公司的生产或销售都没相关系,只要公司还款,政府不管还款资金的来源。即使归还贷款的钱或许来自HOWE的出口收入,但是归还贷款的钱来自何处,最终要 HOWE及其母公司决定。归还贷款的钱不一定来自出口,也没有证据显示在签订贷款协议时政府就预计HOWE要通过出口筹得归还贷款的钱。不能仅仅由于归还贷款的钱或许来自出口收入,就认定贷款“实际上取决于”预期的出口或出口收入。
效益分析
即便该国的该出口商品与世界市场价格对比,已经具有价格低的竞争优势,该国政府也或许继续给出口商品补助,以扩大该商品的出口量。接受补助的生产者会将补助上得到的收入来抵消一部分生产成本。 假使当下临时不考虑国外市场销售价格的减弱困难,则国内生产者会将生产沿着供给曲线扩大,一直扩大到最后一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减去补助收入s以后正好等于世界市场销售价格Pw为止。这时候,该国国内补助商品的销售价格也跟随上升。但是,该国总有一部分生产者会将从自己政府那里得到的补助收入s转化为国外销售价格的减弱。 如此,补助会在提升国内生产成本进而销售价格的同期,减弱国外的销售价格。这两种情形,在右图中分别用国内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Ps好于Pw、用国外减弱了的销售价格Ps*差于以前的Pw来表明。
当下来分析出口补助对该国不同利益集团的经济影响。从图中可以看出,补助商品出口国生产者余下增长了面积1+2+3;该国消费者余下相应地降低了面积1+2; 在出口量为Ss-Ds的情形下,出口国政府的补助金额等于面积 2+3+4+5+6+7。 补助对该国来看是一种沉重的财政负担。当下,该国的净福利改变是:生产者余下的增长(面积1+2+3)-政府补助的开支(面积2+3+4+5+6+7)-消费者余下的降低(面积1+2)= -面积(2+4+5+6+7)。
图中,面积2代表出口国国内价格的提升所产生的一部分消费扭曲,面积4代表该种价格提升所产生的一部分生产扭曲。 同期,由于补助致使补助商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价格下滑,该出口国的贸易条件也已经恶化。 可见,出口补助不但是一种沉重的财政负担,在贸易条件上也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而且,假使补助国的经济范围越大,政府的出口补助支出也就越大,贸易条件也更容易发生不利于自己的改变。补助非但是一种不利于出口国整体利益的贸易政策,从WTO的规则来说, 依旧一种严重违背公平竞争的举动。 如此一种既损人又害己的贸易政策之所以还能够在事实生活中屡屡发生,是由于制定人对补助得到者经济利益的看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