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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

外汇网2021-06-17 23:41:59 571

国际税收竞争简述

当今社会,经济世界化正以不可扭转之势打破了国家之间的经济阻碍,“企业活动已无国界,当下已经到了企业选择国家的时代。为防止经济的空洞化从而致使税收的空洞化,务必考虑充分减弱税率。”西方财政学界有一种解释:“税收竞争是指多地区通过竞相减弱有效税率,或实行相关税收优惠等渠道,以吸引其余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举动。”那么,将该种竞争延伸到国家之间就属于国际税收竞争。所谓国际税收竞争,是指在国际社会方面上,辖区政府通过税收开支吸收其它辖区资源的流入而扩张税基从而增长政府收入,或者通过输出税负尽或许地从其它辖区获取收入的做法。申言之,“国际税收竞争就是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性资本或运营活动吸引到本国,各国均对该种资本或运营活动实行减税措施而导致的减税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的渊源

国际税收竞争因为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加拿大就开展了大范围减税运动,进而在国际资本与公司税法的竞争中处在了主动。受于各国政府的课税举动伴随经济世界化进度相互间的影响持续加强,各国税制日益显现出趋同性。所以,美、加的减税运动立刻在发达国家里掀起了减税浪潮,很多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同期,在这股减税浪潮的助推下,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以亚洲的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和美中洲的墨西哥为代表)也开始了减税改革。经济世界化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广泛确立拉大了不同国家在税基、税率及防范偷避税等方面的差异,给经济主体导致了在世界规模套取税收利益的可能,这不可避免地将对有关国家的经济效率、税收收入及税制公平造成影响,进而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形成博弈举动,同期也造成了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举动。税制的趋同性也自此演进为国际税收竞争。

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分析

国际税收竞争从法律方面分析,国际税收竞争是各国政府为最大化地供应公共物品而引致收入最大化举动与各国纳税主体的“搭便车”举动之间的矛盾。其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第一,主体的双重性。理论上,国际税收竞争的主体涉及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博弈。但国家的税收举动总是通过作用于纳税人而完成的,国家主体的举动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经济举动,而他们的经济举动又必然影响到税收竞争的实效性。所以,国际税收竞争的主体显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上的主体——包含母国、东道国以及第三国;其二是微观上的主体——包含跨国投资的个人及法人。

第二,内容的双重性。受于主体的双重性,致使了内容的混合性。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关系既包含宏观主体之间的减税竞争法律关系,也包含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之间的避税法律关系。

第三,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税收竞争涉及了国内税法上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法上的税收管辖权关系,跨国纳税人和东道国征税机关的关系等等,以及受于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复杂并存的法律关系。

国际税收竞争的分类

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广义的税收竞争和狭义的税收竞争。广义的税收竞争首要是指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大量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狭义的税收竞争首要是指针对资本而执行的竞争,欧盟对税收竞争理解为:“一是旨在吸引证券投资,特别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当下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供应此类支付的利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当下一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激励措施给外国投资人,使其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余国家。”前者以发达国家采取的居多,后者则以低收入国家采取更为普遍。

按税收竞争的程度划分,可以分为适度的国际税收竞争(也称正值税收竞争)和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也称不正值税收竞争)正值国际税收竞争有助于促进本国经济上涨:表当下税率的减弱和税负的减轻能吸引资本流入进而有助于就业率的提升;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和税式开支,东道国可以引导外国资本在国内的产业流向和地区流向进而推动结构调整。正值的国际税收竞争不仅是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权对经济活动包含劳动、积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进而资源配置在世界规模内得到优化。但是在各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的税收竞争政策取朝下,国际税收竞争或许愈演愈烈,恶性税收竞争不可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则会损害国家的税收主权,致使竞争国税收优惠收益下滑,降低国家的财政收入,危害公共物品供给,梗塞资源再优化的机会。所以,国际恶性税收竞争形成了经济世界化下各国共同关注的重心。

国际税收竞争的积极功能

1、选择功能。首先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致使国际纳税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母国和东道国。只要国家间存在不同的税制结构、税率、优惠措施,国际税收竞争就不可避免,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致使跨国法人可以结合经济的客观要求,享有对居住国和常设机构来源地国的选择权;致使“移动的家庭”(mobile households即自然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国籍国或居住地,以争得一个不错的税收环境,达到微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其次,税收竞争存在的前提就是存在稀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通过国际税收竞争,伴随国际纳税主体选择权的行使,进而使有限的劳活力、资本等资源在世界规模内达到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

2、激励功能。在国际资本争夺战的环境下,国际税收竞争助推国家持续努力于其税收环境、税率、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等税收实体制度的改革,同期简化纳税程序、提升征税效率,进而间接维护了国际纳税主体的利益,以达到吸引外国资本和居民的目的。

另外,可以举个极端的例子,从反面证明国际税收竞争存在的积极作用。即如果所有国家均促成同盟和默契,在世界规模内只存在一种税收体制,而且,一般在该种协调统一的情形下,国家没有任何理由减低税率、缩减税基并予以任何税收优惠,所以一般税率会保持在较高的水准居高不下,作为国际纳税主体,单从税收角度就失去了选择权,只能被逼接受或者不投资。从国家的角度讲,过高的税率,“税高则利少”也会影响到国际纳税主体扩大再生产和再投资,进而桎梏经济的成长。

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

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首要表当下不正值税收竞争或者说有害税收竞争。结合1998年OECD的数据内容,具体为:

第一,税收收入不足,损坏了国际税收主权原则。假使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假使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无论资本最终留到哪个国家,广泛的低税率和税收优惠,将致使国家财政基础的降低。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里根政府推行的减税改革,一度致使美国国库囊中羞涩。而且据统计,低收入国家为税收竞争牺牲的税收收入,为应当得到的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二甚至更高 ,产生税收收入严重流失。假使各国全会国际减税竞争发挥到极致,则流动性强的经济活动将令从各国税基中消失,最终或许使各国税收主权弱化甚至丧失。

第二,不恰当地转嫁税收负担,违背国际税收的课税公平原则。在经济世界化而各国又务必保证平稳的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假使对资本采取了减税和优惠措施,那么,就只能通过对流动性弱的运营活动(劳动、财产、消费)课以重税来弥补财政的亏空。该种税收负担的转移减弱了税收的公平性。

第三,异化税收的作用,违背了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不正值的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异化了税收供应社会公共服务的本质功能,社会公众的福祉不再是税收最重要的目标,而是深陷了为了持续吸引外资而征税的怪圈当中。

第四,增长征税成本,违背了国际税法的效率原则。一面,予以特定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算税的程序变得愈来愈复杂;另一面,在不正值税收竞争的情形下,存在纳税主体银行帐户等经济信息的严格保密措施,且婉拒信息交换,缺乏透明度,所以居民国为了保障对其海外收入征税,就要付出高昂的征税成本。

压抑国际税收竞争消极功能的对策

依据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征税主体的不同,可以将国际税收竞争分为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低收入国家的税收竞争以及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

(1)发达国家间的国际税收竞争。如2000年6月26号,OECD提出的数据中表示OECD成员国中实行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而且具体列出与此相关的一部分机构的名字,如比利时协调中心、匈牙利海外运转公司、卢森堡财政部等等。受于发达国家背负社会保障的沉重负担,所以务必有坚挺、平稳的税基和税收收入的保障,所以,包含像德国、法国、日本等国以内的多数发达国家不愿意减弱税率,所以,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首要表当下对双重征税的清除等措施上;

(2)低收入国家间的国际税收竞争。如令中国内外资两税合并掣肘的就是周边邻国标榜一定要比合并后的中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低。低收入国家,受于经济启动较晚,尽管没有发达国家经济前行过程中的社会福利的包袱,但是,经济的起飞需要大批跨国资本的导入,所以低收入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则首要通过予以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实行,包含较低的名义和事实所得税率、税收减免、宽松的费用扣除等措施,其中以低税率为首要手段的税收竞争是低收入国家间税收竞争的标识。

(3)低收入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国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承受国际社会的重视与关注。以1997年欧盟的《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举动准则》和1998年至今,OECD 公布的包含《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显现的世界性困难》,2000年6月26号OECD提出的数据以及《有害税收竞争项目:2004年进度数据》等一连串数据为代表,体现出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在引进外资和国际税收征管上的尖税的利益矛盾。近期的数据中还体现出了OECD论证有害国际税收竞争新的理论支点 ——洗钱和避税。

综上所述,任何只从一个方面看待国际税收竞争均为不全面的。否认税收竞争的存在,提倡绝对的国家税收主权在世界化和资本自由流动的环境下是不现实的,在现代国际法的环境下,差不多不存在完全不受制约的国家主权,应正视国际税收竞争的现实存在。此外一面,只单边鼓吹国际税收竞争有害论,首要依旧从多数发达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对于大部分欠发达国家是不公平的。低收入国家有权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的进入,这是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首要体现。只然而该种主权的行使还要承受其余第三国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制约,不能形成不正值税收竞争。所以,我们应全面、客观的看待国际税收竞争的两面性,以期发挥国际税收竞争的积极功能,压抑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

国际税收竞争与我国应对之策

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进度的加速,各国经济间的相互依靠正日益加强。各国和地区的政府愈发很难贯彻一部分有价值的经济活动政策,由于该种活动往往是跨国的,多出了某国政府所控制。国际税收竞争正是这类活动的典型体现之一。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依据其项下GATS等协议的规定,资本市场逐渐放开,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国外的依存度也将继续加强。所以,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直面国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合作是我国的理性选择。既然适当的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有适当的正效应,而且对国际流动资本有很大的吸引力,那么坚持对外放开的我国,也要参与适当的税收竞争,但这场税收竞争是合作中的竞争,即在尊重国际惯例前提下的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则是国际税收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合理迈向,协调与合作的同期也是主权和利益一定让度的过程,所以,我国应谋求在合作中的主动参与和讲话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的合法利益,并争取经济世界化的利益为我所用。

(一)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自改革放开以来,推行了一连串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国税收主权的职权范畴,但伴随加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度加速,站在这一态度从新审视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无疑是必要的。

对照《OECD数据》所确定的有害的税收竞争标准,觉得我国当前的某些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有害税收竞争之嫌。首要表当下:第一,外资企业长期享受超国民待遇,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环形篱笆”。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其中含外资企业地方所得税3%,这部分税受于大部分省市实施减免政策而形同虚设),但受于税基计算、资产处理、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的差距,使涉外企业所得税的事实负担率远差于内资企业;在流转税方面,内资企业进口设备要缴纳进口关税、升值税和消费税,外资企业则可减税或免税进口。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隔开,形成了“环形篱笆”。对边境贸易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策划的一部分优惠政策及环绕着经济特区、沿海放开城市、沿海经济放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设计的多层次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或许被觉得是一种“环形篱笆”,只然而前者优惠的是适当的纳税人规模,而后者是适当的地区规模。第二,税收优惠层次多、内容庞杂,税收制度缺乏透明性。我国现行的税法大批运用授权立法,税收法规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以条例、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表现出来的,难以易为其余国家的政府所知。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只规定了一部分基本原则,缺乏相应的实行细则,弹性较大,可操作性不强,以至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解释与实施方式。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本地区吸引外商的强度和范围,争相越权减免、扩大优惠规模,并将税收优惠作为本地区招商引资、加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但同期,我们也务必注意到,OECD对恶性税收竞争的标准和遏制措施,首要是从发达国家的态度做出的。所以,我们还务必站在低收入国家和我国具体国情的角度,分析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幅员辽阔,可以利用多地所具有的不同的比较优势吸引外资;加之我国是一个市场潜力重大的国家,自身对国际资本就具有重大的诱惑力,只要善加引导,国际资本就有流入的活力。再者我国的劳活力和土地资源相对廉价,政治环境比较平稳,这些均为促进国际资本流入的强有力原因,这表明我国根本没有必要执行恶性税收竞争。我国当前依旧一个低收入国家,在有些困难上,仍需要他国的支持,假使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发达国家的税收饶让政策的配合,显然是很难奏效的;假使我国被他国认定是从事恶性税收竞争的国家,就有机会遭致这些国家的报复,使我国正常的税收优惠政策很难得到实行,这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是在充分考虑对方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和他们签订有关的税收饶让协定,给外商投资适当的优惠。我国的税收优惠还务必符合透明度要求,积极推动税收优惠制度改革。

(二)国际税收论坛

如上所述,OECD数据建立的国际税收恶性论坛是OECD在遏制国际税收恶性竞争中的具有本质性意义的试图。而同期我们注意到,2002年,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共同发起筹建国际税收对话论坛(International Tax Dialogue)。国际社将对于建立一个能够反应各方面呼声,协调低收入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的商量对话机制已经由理论探讨迈向了实践付出。但是,当今世界充满冲突,南北利益的重大差异,致使有效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构建必将十分漫长和问题。

在现实条件下,并没有存在着某种超越各国国家主权的力量,可以直接让各国的税制趋同统一,而协调各国的税收管辖权,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就务必依靠各国税务当局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之上的国际协调。如莱斯穆森提出: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合作,包含税收信息交换、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能否采取资本流动的制约等。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的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务必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要好。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务必作出的让步之间如何把握均衡点,仍有待各国在实践中持续探索。

国际税收对话论坛为我们给予了一个很好的合作、交流与协调的场所。建立对话机制代表着国际税收竞争已经从单边低层次的“优惠大战”提高到多边的在高层次上策划“游戏规则”的交锋。在这场交锋和合作中,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的多边对话,增强与各国的国际税务合作。我国应当坚打平等商量,利益分享的原则,在各种财税政策的讨论中反应低收入国家的意向,积极推动有助于低收入国家的税收政策规范的形成。同期,我国也应当推动我国税法的透明度改革,积极配合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以期能在税收对话论坛中获得应有的地位。

综上所述,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合理构建新型的税收优惠制度,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又要在国际税收合作中主动参与,表达低收入国家的合理态度和要求,以期能从内外两方面增强我国的税收协调能力,加强我国的国际经济竞争力,谋求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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