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动动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的动机
1、利用转移定价,逃避中国税收管辖,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跨国公司在国际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一般从世界市场的大规模出发,规划其生产和销售,使之更有效地组织经济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转移定价该种手段。
2、利用转移定价,达到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中国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领导层机构大都设在国外,为了达到跨国公司内部运营管理的需要,不惜牺牲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3、利用转移定价,规避各种风险。跨国投资时时刻刻都面对着各种政治或经济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胀、根银紧缩等。
具体手段
1.在国内当前转移定价首要表当下“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上。比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材料,以减弱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获取较高的利润。或者母公司向子公司高价卖出产品,以增长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进而降低子公司的利润。见底是“高进低出”依旧“低进高出”,首要依旧取决与国内与国外市场上税率的差异。一般情形下,企业全将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着避税港。
2.其次仍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专利转让与技术服务。专利和技术服务的定价比较复杂,其所涉及到的有关费用的收付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据此,关联公司很容易操控内部的成本和利润。
3.形成企业内部的借贷往来。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得到避税好处。为了高达在一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将款项贷给该国子公司并收取利息,如此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就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另外,假使该母公司是处在低税率国家的话,那么它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就只要缴纳少部分的税金。如此一来就达到了集团企业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4.通过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或者租赁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利润的多少。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费或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最终也会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在跨国企业内部将一个公司的资产租赁给其他公司,可高达减轻税负的目的。位于高所得税国的子公司借入资金买入一项资产,并以较低的单价租赁给低税国的一个子公司,后者又将此资产以尽或许高的单价租给其他子公司,进而高达整个企业降低纳税的目的。此外,出租企业还可以将设备出租给较难得到融资的关联企业,一来可以高达减弱整体税收的目的,二来还能帮助企业得到资金上的融通。
首要影响
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尽管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转移定价并没有完全是为了减轻中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世界的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适当的运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转移定价给中国经济导致的困难却难以忽略。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一面连年亏损,一面却持续追加投资,扩大运营范围,属于“常亏不倒户”。该种情形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运营的常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产生了严重危害:
其一,转移定价背离了中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引进外资产生了负面影响。外商为了使本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利润转移到国外,产生了资本外流,影响再投资的效率,致使短时间投资举动增长;外资企业的帐面亏损,给其余潜在的外国投资人产生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冲击了这些投资人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心,进而与中国采取税收激励政策吸引投资的意图相违背。
其二,转移定价侵害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致使政府财政收入降低的同期,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产生了重大的损失。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产生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合资企业的中方更因企业亏损而不堪重负,其利益承受了严重的侵害。
最后,转移定价扰乱了中国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毕竟不是全部的外资企业都从事转移定价,它显然不利于那些诚实纳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九五”阶段中国加速了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于1998年5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但效果与西方国家(如美、日)比较完善的转移定价对策税制相差甚远。
为体现WTO“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精神,在保障企业得到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期,首先务必完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针对逆向避税这一特殊困难,策划对策税制,严格区分合法避税与逃税,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出境界定为逃税,对此举动予以严厉的制裁;其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注意在方方面面保护中方投资人的利益。中外合资或合作合同要从保护投资双方的利益出发,不能因吸引外资而放弃中方应得的利益;在外资企业的运营管理上,中方应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以掌握运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动权;最后,改观中国的投资环境,在运用财政激励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期,持续提升中国法制化程度。大力发展基建,逐渐用不错的投资环境代替税收利益的牺牲;增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稽查,运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维护中国的经济权益。
控制措施
转移定价尽管能给企业来导致丰厚的利润收益,但是却会产生一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所以每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来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值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在中国最新实施的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做出了规定,一是清晰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执行成本分摊。二是清晰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第一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清晰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执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在新税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降低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供应、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依照独立交易原则执行分摊。新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期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商量、证实后,促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同期还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该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数据表。税务机关在执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相关的其余企业,应该依照规定供应有关资料。假使企业不供应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供应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应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受于新税法的推出,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操纵利润必将承受适当的制约。所以,企业应该认真学习新税法的相关条文,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更好的运用转移定价执行合理避税。
另外审计部门也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的定价困难执行严格的审查。企业内部的交易价格一般全将差于市场价格,但是都有适当的尺度,过低的单价会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所以在策划转移定价的时机一般会采取下方几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较的是在可比环境下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策划的单价和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策划的单价。该种方法首要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单价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单价相统一,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运营活动相相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对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
再销售定价法。再销售价格法首先从将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再销售给独立企业的单价入手。然后这个价格减去一个适当的毛利总额(“再销售价格毛利”)。这个适当的销售毛利是指再销售者得到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余销售者的毛利相统一。
成本加成法首先要确定提供商向其关联购货方在受控交易中所转让财产或供应劳务的成本;然后在这个成本上加之一个合适的成本加成金额,并依据所实施的职能和市场情形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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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http://www.amteam.org/k/finance/2008-2/609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