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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业税

外汇网2021-06-17 23:41:54 133
1 简介

房地产运营税指针对企业卖出和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收政策。2 有关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含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运营税。

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运营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困难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管理好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激励个人将多余住房出租,以满足一部分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对住房需求,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有关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运营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的规定,具体含义是: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运营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运营的,其缴纳的运营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你局应按上述政策规定解释,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依据出租后房屋的事实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运营税税率计征房产税、运营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不动产运营税适用税率5%。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买入房屋的价款)*适用税率。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住房转让运营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从2009年1月1号~12月31号,个人将买入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依照其销售收入减去买入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运营税;个人将买入胜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运营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不动产运营税适用税率5%。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买入房屋的价款)*适用税率。

四、《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举动运营税困难的通知》( 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运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弥补费的资金来源能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举动均属于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举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运营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运营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府收回土地运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弥补费相关运营税困难的通知》( 国税函[2009]520号)

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举动运营税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有关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运用权的正式文件,包含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运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答应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运用权文件。

2、 纳税人受托执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运用权人支付拆迁弥补费的过程中,其供应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获得的收入应依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运营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运用权人支付拆迁弥补费的举动属于“服务业—代理业”举动,应以供应代理劳务获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弥补费后的余额为运营额计算缴纳运营税。

六、《有关更深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运营税项目管理及发票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依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统一开发了建筑业、房地产业运营税项目管理软件。近年来,广西、甘肃、福建等省、区、市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运营税项目管理及发票运用管理办法,获得了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税收增收的明显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依法增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增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着重税源行业的运营税征收管理,持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运营税收入的连续平稳上涨,总局要求多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推动不动产、建筑业运营税项目管理及发票运用管理办法,2011年末前所有地区务必将不动产、建筑业运营税项目管理及发票运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总局将于适当的时机组织检查落实情形,并适时执行督导,以保证办法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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