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外汇网2021-06-17 23: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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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09]641号
公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1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有关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升值税困难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企业利用本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执行电压调节,属于供应加工劳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执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该征收升值税,不征收运营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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