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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

外汇网2021-06-17 23:41:25 145

简介

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国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国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依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取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依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取了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根据一般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首要场所,住所又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个人所得税法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国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国内事实居住的天数。比如,我国规定的时间标准是在中国国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国内居住365日,高达这一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对居住时期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胜过30日或者多次总计不胜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天数,接连计算。[2]

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

这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住所的解释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国内习惯性居住。”

(1)户籍:民众一般称为户口,中国公民一般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规模,但其不属于受于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国内习惯性居住,因此不属于在我国国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首要财产、运营活动中心等原因。

(3)习惯性居住:依据国税发(94)089号文的相关规定,习惯性居住不是指事实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期间内的居住地。一般理解为个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务、一项事物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该居住场所。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行等而在中国国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清除之后,务必回到中国国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2.居住时间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公历1月1号起到12月31号止)在中国国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胜过30日或者多次总计不胜过90日的离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号起到12月31号止。

据此,我们在事实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掌握的要点有:

第一,看其在中国国内能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人,不再考虑其居住时间长短的困难;

第二,其在中国国内无住所的情形下,要依据其在中国国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该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国内居住满一年的,即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高达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阶段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胜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总计不胜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接连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高达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征税对象规模:其来因为国内、国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号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号回国,2004年3月2号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号到2004年11月30号阶段,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号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号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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