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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外汇网2021-06-17 23:41:20 17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税收政策困难的通知

财税〔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印发实行<国家里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纲(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经研究,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相关税收政策困难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下方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从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12月31号,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供应给孵化企业运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运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供应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运营税。

二、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从2008年1月1号起依照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运用税以及运营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期符合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供应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内供应给孵化企业运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该同期符合下方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务必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胜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胜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胜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运营收入不胜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差于l 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模,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模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获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供应的属于运营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余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规模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能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条件执行事前审核证实,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实施税收政策,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符畲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增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玫笨的孵化器执行监督检查,发现困难的,及时往上级机关数据,并依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请遵照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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