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再投资退税是指对特定的投资人的再投资所得予以部分或全部退还的一种税收优惠。一般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条款,是低收入国家为吸引外商增长投资所采取的一种税收措施。
条件
再投资退税务必符合下方具体条件:
1、务必是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从其余企业获得的利润,不得享受退税待遇。 2、务必是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再投资,而且还务必是直接再投资的利润。所以,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人应该供应能够证实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3、再投资举行、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该供应审核证实部门出具的证实证明。 4、再投资退税,务必自再投资事实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退税。 5、注册资金不足位的,应先行补足其未缴足的部分,对多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6、再投资的运营期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出的,应该缴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行、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自开始生产、运营起三年内没有高达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证实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计算公式
中国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人,其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不汇回国内,而是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开办的其余企业,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准许,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适用税率33%)×企业所得税税率(30%)×退税率(40%)=再投资额×17.91%。 此外,中国税法还规定,为激励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国内直接再投资举行、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激励外商投资人开发海南经济特区,投资于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对外商投资人在国内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投资于区内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的,可按中国税法规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税退额=再投资额÷(1—适用税率33%)×企业所得税税率(30%)×退税率(100%)=再投资额×44.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