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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

外汇网2021-06-17 23:40:41 160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激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成长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激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准许,可以实施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实施。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答应,可以继续实施。

首要包含下方内容:

(1)经国务院准许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供应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余各种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获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含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运营单位,自营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运营单位,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行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运营单位,自营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首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首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运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余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下方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士胜过企业从业人士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准许,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士占企业原从业人士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许,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行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士占生产人士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士占生产人士总数的比例胜过10%未高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贴社会性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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