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性
税收国际协调的前提,就是以国家主权为依据的税收管辖权。即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国际组织层出不穷,经济利益集团持续分化组合,国家的数量很或许有增减改变,但是,作为独立国家的基本主权实体依然继续存在,各个独立国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当显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冲突或国际税收困难时,最好的处理办法只能是相互商量或合作。(一)税收国际协调有助于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国际相互依存已经形成世界各国有识之士的共识,但是各国经济的成长经常处在不均衡状态,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的差距正在扩大。尤其是当发达国家技术进步的进展胜过低收入国家吸收技术的进展时,该种差距会更大。所幸之处,发达国家认识到发达国家的将来发展有待于低收入国家的成长;低收入国家也认识到他们的将来发展依靠于是否有效地参与世界经济合作。所以,基于相同的愿望,发达国家与低收入国家共同形成税收国际协调的积极参与者。
(二)税收国际协调是国际经济交流的需要。国际经济交流由早期的商品流动、资本流动,发展到服务、劳务流动,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方各面。自此,国际经济交流要求避免有关国家的双重征税,要求有关国家税制互相衔接,要求公平税负、无税收歧视等等。如此,税收国际协调便应运而生。
(三)税收国际协调可避免税收不良作用。受于各国税制差异,对国际经济活动会造成多种不良影响。
(1)较高的关税壁垒和双重征税的风险阻拦有益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活动,这是国际经济活动的重大阻碍。
(2)各国的各种增税或减免税措施,引导跨国企业以非经济方式执行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发生资源配置的扭曲。
(3)跨国运营企业为了适应和遵守各国不同的税制,需要增长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增长跨国运营管理费用,不利于国际资本的流动。
(4)一国竞争性的税收政策对有关国家产生危害,其余国家采取的相应税收措施会演变成无休止的争斗。最终影响国际经济的繁荣。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害的税收竞争(HarmfulTaxCompetition)越来越引起OECD组织的重视,2000年曾召集部长级会议,专题研讨此类困难。
内容
税收国际协调的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合作等。(1)税收管辖权是每一个主权国家专属的税收征管权力,当税收管辖权交叉、矛盾时,就需要各方通过税收国际协调处理冲突。
(2)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就会存在税收制度的差别。税收制度的差别不利于国际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必要通过税收国际协调优化税收制度。
(3)受于各国税收政策的影响,可以致使经济资源的人为流动,因此需要通过税收国际协调,促使世界各国在巨大困难上采取统一的税收政策。
(4)伴随国际依存关系的深化,货物、资金、人士和信息的流动非常频繁,使各国税务当局通过税收情报交换、税务高级人士的交流和增强跨国税收管理的合作等方法,付出堵塞漏洞,降低税收流失。
首要形式
税收国际协调的首要形式为税制改革、税收宣言、税收协定、区域协调和国际组织协调。(1)税制改革是特定主权国家通过改革本国税制,使国内税制适应税收国际潮流,促进国际经贸的成长。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减弱税率、扩大税基为首要特质,席卷世界的税制改革,就是各国适应税制改变潮流的一种主动性税收国际协调。特点是单方面举动,自主性税收协调,不直接涉及具体对应的国家税收关系。
(2)税收宣言是几个国家联合宣称一项税收政策的力争。比如,亚太经济合作部长会议(Asia-PacificEconomicCooperationAPEC)2001年在上海召开了第9次各国领导人会议,宣布“在APEC区域内对电子交易暂不征收关税”。特点是简单、明了地显示相关国家的原则、态度。
(3)国际税收协定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分配税收管辖权及执行税收合作的规范。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税收国际关系是目前世界各国处理税收关系的广泛做法,特点是尊重缔约国双方的税收管辖权,尊重缔约国各自的税制现况。
(4)区域协调是特定经济区域内的成员国采取统一的税收行动。比如,欧盟已经在区域内取消关税,对外采取统一关税。成员国的国内税制也大体相同。特点是区域内的多边、区域外的统一形式。
(5)国际组织协调是通过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协调各国税收关系,将来,还或许存在国际组织的税款征收。特点是国际性和成员国部分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丧失。上述5种首要形式表现了税收国际协调的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
现况
税收国际协调可以分为主动性协调和被动性协调两大类。税收国际协调以主动性协调为主,首要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收一体化的形式达到。(一)国际税收协定。当前世界上已经签署的2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中,多数是有关所得和避免双重征税困难的协定。伴随国际投资的扩大,各国间资本流通的加速,各国间的人士流动也日益频繁,不可避免地显现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困难。国际双重征税障碍国际资本流动和人士交流,违背税收中性原则,损害国际经济交往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逃避税产生各国政府的税收流失。所以,经济来往紧密的国家联合起来,执行税收的国际协调,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清除国际双重征税和压抑国际逃避税。
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税收大会向当时的国联提出要求,采取措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困难,开始显现初级的国际税收协定。后来,经历几十年无数税收专家的付出,制订出0ECD“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发达和低收入国家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作为各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根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0ECD和联合国都对“两个范本”执行了修改,以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改变。迄今为止,各国相互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已经形成交叉网络,覆盖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截至2002年1月,中国也已对外签订了72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为促进与各国有经贸关系的国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税收一体化。国际税收一体化是20世纪80年代显现的新生事物。这一新形式的显现是国际社会长期执行税收协调的结果,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欧共体(EEC)国家推行税收一体化的政策,获得了击穿性进度。早在欧共体1958年成立之初,就坚持不懈地努力于共同体内部的经济一体化和政治一体化。就税制方面来说,1968年达到取消工业品内部关税,而且对外统一关税税率。1969年达到了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从1967到1986年又接连公布了相关升值税的21个指令,协调各国升值税。1985年6月欧共体发表《内部市场一体化白皮书》,建议于1993年成立一个完全统一的欧洲市场,达到商品、货币自由流通和人士的自由流动。依据欧共体的安排,各成员国在1992年年终前完成升值税的协调工作。除此之外,欧共体在直接税方面通过了有关股息、企业改组和转让定价税收困难的两项指令和一项协议。上述税收一体化的各种措施将大大助推欧共体统一市场的成长,并对世界各国造成巨大影响(曲少林,1992;唐腾翔,1992)。为了推动一体化的进度,1992年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赋予欧洲共同体新的意义,自此造成了一个新的名称:欧洲联盟(TheEuropeanUnionEU)(简称欧盟)。条约涉及的内容有欧洲公民定义,统一货币,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法律事物和国内事物里的合作,赋予欧洲议会许多的权力以及在其余很多方面采取新的和更强有力的行动的机会性(如文化,教育,培训,环保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1995年,奥地利、瑞士和芬兰形成新的欧盟成员国,使成员国数高达15个,其它国家尤其是中、东欧国家也可望相继加入欧盟。欧盟拥有本身的机构,使成员国政府可以在欧洲规模里采取所需的决定并在整个欧盟内实行。欧盟仍有独立的预算(1993年为650亿埃居或800亿美元),约为各成员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欧盟预算的首要来源是各成员国上缴的进口税、农产品征税和升值税的一部分。欧盟通过独立预算、税收制度建议和指令,愈加增强了税收一体化的实行。
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首先影响直接经济联系国,欧共体与69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在1989年底签订的第四个《洛美协定》,并于1990年3月1号起正式生效。这是继1975年第一个《洛美协定》以来,当今世界上范围最大的南北合作协定,也是欧共体税收一体化最大的联系国制度。这个协定继续保留了广泛优惠制(GSP)和充分积攒制度(fullAccumulation)(车明辉,1992)。
“北美自由贸易区”有机会形成其他实施税收一体化的地区。加拿大政府1990年9月24号决定参与美墨自由贸易区的谈判,美加自由贸易区将和美墨自由贸易区联成一片,形成“北美自由贸易区”。其地域将胜过欧盟,而且触动了拉美低收入国家加速一体化脚步(武雅婷,1992)。
拉美国家经济一体化活动由来已久,1960年代就成立了拉美自由贸易协会组织。在此基础上于1980年代建立包含11个国家的拉美一体化协会,协会成员国采取照顾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的关税政策。“美中洲共同市场”11国也依据税收一体化精神从新策划“关税条例”,逐渐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税壁垒。
太平洋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的更深一步发展,也显现了一体化的迹象。受于欧洲统一市场渐渐形成,“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显现,以及GATT第八轮“乌拉圭”谈判步履艰难,推动了环太平洋地区的合作进度。亚洲地区成立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到2010年,6个老成员国(包含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和文莱)要率先实施互免关税,到2015年所有成员国要全部互免关税,达到贸易自由化(暖风,2002)。中国也增强了与东盟的联系,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促成在今后10年内逐渐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识,中国与东盟10国的进出口关税将更深一步减弱,直至最终达到互免关税。值得注意的迹象是1980年代以来召开了两个具有巨大意义的会议。一个是包含中国以内的环太平洋经济合作会议(PacificEconomicCooperationCouncilPECC)第7届大会,共有15个国家或地区参与,这次会议决定与APEC合作;其他是由澳大利亚于1989年倡议召开的亚太经济合作部长会议(APEC)已有18个国家及3个观察员参与,2001年在上海召开了第9次各国领导人会议,宣布“迎接新世纪的新考验。决心通过参与、合作,达到共同繁荣”。而且允诺“在APEC区域内对电子交易暂不征收关税”。两个会议标志着太平洋区域经济合作正在走向一个新台阶。
区域性经济合作在其它地区亦在形成中,1991年6月,非洲统一组织51个国家的领导人共同签署了有关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预计3或4年内分6个阶段逐渐建立共同市场,西非地区也要建立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海湾6国已促成协议约定在1999年前正式成立共同市场。伊朗、土耳其、巴基斯坦和独联体的6个中亚共和国已构成了西亚经济合作联盟。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增强,离不开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税收一体化趋势势必更为显著。
(三)国际组织的作用。二战以后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很多国际性组织。这些组织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协调各国经济,救助贫困地区和处理各种国际事务等发挥了巨大作用。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经费首要来因为成员国的捐款或费用分担,该种方式常常承受成员国有目的的要挟,或因种种理由拖欠而产生财政拮据。如何保证国际组织收入平稳,是一个既有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事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创了可供参考的先例。依照公约附件三第13条的规定:执行深海矿藏资源的开发务必遵守所有公约签署国构成的国际海洋管理机构策划的规定,开采国务必事先经该机构准许并缴纳适当的费用。缴纳费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按加工后金属的市场价格的一定百分比缴纳,该种收费具有运营税特质;一种是按生产费用加一部分净利缴纳,该种收费又靠近于产品税特质。事实上该机构已形成一个征税实。欧盟实施独立的预算,首要来源是各成员国上缴的进口税、农产品征税和升值税的一部分,开创了国际组织间接征税的先例,也为国际组织保障平稳的收入给予了宝贵经验。
发展趋势
建立一个统一的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体系,更深一步设计国际公认的标准税制,这是很多人长期梦寐以求的愿望。受于各个国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存在,达到这一理想目标还要经历一个长期过程。但是,世界性税收国际协调和区域税收一体化,大暴涨强了达到这一目标的机会性。(一)区域共同市场的税制及其协调的影响会是普遍和深远的,它将使共同市场内部各成员国税制的某些方面趋于统一,税收的民族国家属性的色彩趋于降低并淡化,而税收的跨国家国际条约的特点日益加强。除此之外,受于区域共同市场的政治、经济力量远大超过某一个单独国家。所以,共同体的某种税制协调会对其周边国家、贸易伙伴和竞争对手的税制及其改革造成巨大影响。伴随区域共同市场的成长,税收一体化越来越普遍,形成可供选择的最佳方案。一般一体化过程可分三步走:(1)关税协调。对于成员国之间的产品和劳务进出口,可以有选择地免除关税或减弱税率,对于非成员国交易采取统一的关税政策,清除关税引起的贸易阻碍。(2)间接税协调。实施升值税和消费税的统一税基,统一税率,平衡税负水平,以利于国际经济交流。(3)直接税协调。首要以税收协定方式体现,协定不仅涉及避免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双重课税,而且将涉及社会保障税、赠予税和遗产税。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0月23号,欧盟税收委员会公布名叫《迈向没有税收阻碍的内部市场》的意见书,提出一项新战略,要求欧盟规模内的所有业务统一计算共同的所得税税基(《国际税讯》,2002)。标志着直接税协调的更深一步深化。受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差异,在世界规模内的普遍性税制协调的机会还不成熟。但是受于以某个经济、政治或地缘原因组合起来的区域共同市场的数量和范围将得到发展,毋庸讳言,在21世纪,区域共同市场税收的税收一体化趋势将形成税收国际协调的重要特质。
(二)税收国际协调的其他重要方面是国际性组织的税收。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组织参与各种国际活动的经费,务必向世界各国筹集。伴随国际组织开支的日益扩大,筹集经费变得日益迫切。2002年3月13号,一个民间经济组织(新经济基金会)在英国伦敦召开国际反贫困大会,建议各国征收“托宾税”,对每100美元的金融交易征收10~15美分的交易税,为穷国的成长供应资金帮助。因此,建立一个平稳、足够的筹集资金途径,规划一个世界各国承认的标准收费方式,就形成所有国际组织认真对待的研究项目。(三)国际组织在税收国际协调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都非常关注各国税制发展动态,支持低收入国家的税制改革。世贸组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及欧盟直接参与了税收国际协调的各种事务。世贸组织处理影响国际自由贸易的税收阻碍,获得了重大的成就。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努力于清除影响国际投资的税收困难,成功地推广了协调各国双重征税困难的“OECD协定范本”。当前正在努力于治理国际避税和跨国避税的困难。欧盟已经在税收一体化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2002年3月16号终结的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放开能源市场的会议,同期还决定在欧盟规模内统一实行能源税(阳艳平,2002)。扎扎实实地推动税收一体化的进度。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nomicandSocialCouncilECOSOC)也曾在自己的会议中强调了税收领域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并建议联合国秘书长向成员国发出提议,成立税收合作委员会。2001年国际税收协会年会亦在号召国际社会行动起来,共同处理电子商务引起的跨国税收困难。近期几年,成立国际性的税收组织,处理税收协调的各种困难的呼声越来越高,条件也日渐成熟,不久的将来,成立联合国税收组织将有机会从理想变为现实。
税收国际协调依然问题重重,税收一体化与税制分立同在,税收国际协调与贸易保护主义并存。国际税收领域仍面对需要处理的三大困难:第一,区域税收一体化与国际税收协调的关系。区域税收一体化创造了一个不错的开端,为税收国际协调表示了方向,较好地处理了区域内部一个国家与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关系。但是,区域税收一体化还务必处理好与共同体外部国家或区域的税收关系,才可促进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否则,很或许会显现更大规模的税收磨擦和贸易壁垒,显现新形式的国际区域分割。处理这个困难的根本出路是建立联合国国际税收组织。第二,国际组织经费来源,暂称其为“联合税收”。国际组织为世界各国服务,应当得到平稳经费来源,因此需要研究如何收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一连串困难,逐渐设立规范性的联合税收。第三,国际税收准则,建立一个标准国际税收制度,使世界各国税制趋向统一,这是很多有志之士多年的共同愿望。标准国际税收制度,有助于世界各国共同繁荣,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发展。既要满足各国事实情形的要求,又要使各国税制标准化。毫无疑义,这个目标不会在短时间内达到,但无论怎样,经历坚持不懈的付出,在世界规模内执行普遍税收国际合作的宏图是会最终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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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http://www.link-e.net/Mode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873&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