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会计税务文章详细

哈尔滨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外汇网2021-06-17 23:40:35 15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哈尔滨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哈尔滨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实,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零散税收,包含未高达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下方统称税务部门)确定的着重税源户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余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个人等纳税人,应该缴纳的升值税、运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运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委托相关单位和人士以税务部门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第四条 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应该遵循依法委托、有利控管、方便纳税、多方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及其管理。

财政、工商、民政、卫生、教育、文化、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做好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余单位、人士(下方统称代征单位)可以接受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委托,代征个体零散税收。

第七条 代征单位接受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应该与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下方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该载明委托代征税种、规模、标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代征单位应该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协议书》委托事项代征个体零散税收,并结报、解缴代征税款;

(二)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代征个体零散税收税款时开具完税凭证;

(三)运用计算机技术,依托税务部门建立的委托代征信息交换平台,办理代征税款等事宜,达到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协助税务部门实行个体零散税收税务登记管理、个体零散税收催报催缴、日常税务巡查、个体零散税收信息采集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代征工作规章制度,策划内部职位职责,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代征单位工作人士,应该秉公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条 代征单位不得有下列举动:

(一)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委托其余单位或者个人代征个体零散税收;

(二)运用税收票证以外的任何凭证收取税款;

(三)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早或者延缓征收税款;

(四)积存、挤占、截留、挪用所代征税款。

第十一条 代征单位应该对纳税人婉拒缴纳税款等违法举动及时向税务部门数据。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该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供应固定办公场所,设立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工作站,负责办理个体零散税收代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依照规定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税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增强对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缴纳以及票证运用情形执行检查,并对代征单位及其人士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税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或者消除委托代征协议:

(一)一方违背委托代征协议,需消除委托的;

(二)代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从新委托的;

(三)税务部门管辖权限或者税收政策改变等原因需消除委托的;

(四)因其余情形需终止或者消除委托的。

第十七条 工商、民政、卫生、教育部门应该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供应个体工商户、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办学等登记、许可以及其余相关信息。

信息产业部门应该建立完善个体零散税收信息服务平台,达到前款所述各部门供应信息与税务部门系统共享。

第十八条 市税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由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委托代征工作中显现的困难。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应该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供应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该增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个体零散税收代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考评结果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代征单位及相关人士的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协议书》委托事项代征个体零散税收,结报、解缴代征税款的;

(二)运用税收票证以外的任何凭证收取税款的;

(三)不征、少征或者多征,提早或者延缓征收税款的;

(四)积存、挤占、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

(五)违背协议的其余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士违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照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建立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考评管理制度的;

(二)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为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供应必要经费支持的;

(三)工商、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未向同级税务部门供应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办学等登记、许可以及其余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本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具体规定由市税务部门策划。

本市个体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经费支持具体规定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策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0年6月1号起施行。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