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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私募

外汇网2021-06-17 21:21:09 46

什么是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是指私募基金与信托机构合作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担当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一般拥有证券投资的主导权,而信托公司则发挥监管作用。

什么是阳光私募基金

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证券基金,首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与私募股权基金(PE,private equity)着重投资于一级股权市场在投资对象上有所区别。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历监管机构备案,资金达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数据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首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受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当前,可以说,通过信托形式来借道发行,实在是中国阳光私募的无奈,众所周知,信托属银监会监管,一个证券投资方面的行家,证监会不管,银监会管,这让太多人纳闷。信托公司对于阳光私募来说,仅是给予了一个产品的合法身份,至于客户开发,服务还得阳光私募自己处理。诚然,今年《基金法》的修改,恐怕可处理私募公司的法律身份主体的困难,即能以合伙制企业的方式建立公司制的基金。假使结果真是这样,那么中国私募的元年才真正来临!

信托私募证券基金一般存在两种形式:“结构式”和“开发式”。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仅指以“放开式”发行的私募基金。所谓放开式,即基金认购者需要承受所有投资风险及享受多部分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允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入,该种收费模式即是俗称“2-20”收费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该种2-20收费模式是私募基金国际流行的收费模型,著名的美国索罗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理基金等都采取该种收费模型。

我国阳光私募的组织形式

当前我国阳光私募的组织形式首要有有限合伙、信托、和公司三种形式:

1、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首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号,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等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相继组建,

2、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执行股权投资也是阳光私募股权投资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私募基金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转比较正式和规范。当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放开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执行运转,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愈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规模包含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范围;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从新登记一次,执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余时间投资人之间可以执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然而,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转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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