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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外汇网2021-06-17 17:55:55 237

期货公司实施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稳定、规范和健康运行,督促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下方简称会员单位)严格实施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建立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策划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实施投资人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该建立以解析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人适当性标准的投资人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开户时,应该向投资人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质,试探投资人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仔细审核投资人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人的诚信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投资人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人适当性标准要求。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该完善期货经纪业务管理,增强对投资人交易举动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人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连续开展投资人风险教育。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该建立并有效实施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清晰客户开发人士、审核人士、服务人士、有关部门主管、公司高级管理人士等有关期货从业人士的责任。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该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士自觉遵守期货从业人士举动准则,严格实施投资人适当性制度。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该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为投资人供应合理的投诉途径,告知投诉的渠道、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

会员单位应该督促投资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值渠道维护本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九条 对违背本规则的会员单位,经告诫仍不改正的,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方纪律惩戒:

(一)批评;

(二)协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对于有关违规期货从业人士,协会将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惩戒。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从2010年2月9号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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