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外汇帐户开户手续办理有关法规
依据《国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国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当前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经常项目外帐户共包含两类:1、外汇结算帐户;2、外汇专用帐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外汇专用帐户包含: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游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帐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国外开立的外汇帐户。
二、外汇帐户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务必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清晰,开户申请书中务必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形,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仍需表明项目及相关情形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供应的其余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务必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国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执行审核。
三、开立外汇帐户所需材料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1)有进出口运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运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3)企业财务情况不错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运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根据所统计的进出口事实发生额。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帐户
(1)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帐户(贸易专项包含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供应材料:a)开户申请函;b)企业运营执照;c)外经贸部有关对外运营权的批复;d)与开户有关的合同;e)相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f)外汇局要求的其余材料;
(2)捐赠、援助款外汇帐户需供应材料:a)开户申请函;b)有些单位须供应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向书或援助协议;d)有些单位须供应接受援助的相关部门的授权书;e)外汇局要求的其余材料;
(3)专项代理业务外汇帐户需供应材料:a)开户申请函;b)企业运营执照;c)国家主管部、委、局对运营相关代理业务的批件;d)货运公司仍需供应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准许证书;
(4)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帐户需供应材料:a)开户申请函;b)企业运营执照;c)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准许件;
(5)国际旅游社外汇帐户需供应材料:a)开户申请函;b)运营执照;c)国家旅行局对国际旅游社资格的批件;d)国家旅行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游社退款帐户年度总计存款申请表”
(6)其它类
特殊情形,按外汇局的要求供应相关开户材料
四、开户程序及相关要求
1、凡符合《国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国内机构、驻华机构(下方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依据本单位情形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准许运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供应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准许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准许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准许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间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运用证》。凡多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帐户准许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依据具体情形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准许书》或《外汇帐户运用证》,务必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