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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采购合同

外汇网2021-06-24 10:57:49 158

首要内容

全球采购合同世界采购合同

买卖双方就交易的货物清晰各自要承受的义务是世界采购合同中最首要的内容。合同是判别当事人应当承受哪些义务的基本根据。一般来看,卖方的首要义务有:交付货物;移交一切相关货物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方。买方首要的义务有:支付货物款;受领货物。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通过交易磋商中各方对达到交易的各类条件而做出的要约和允诺来清晰的,然后以成立的合同加以确定来约束允诺的兑现。所以,买卖双方的义务体当下一连串的交易条件中。某个交易条件对一方形成义务,对另一方则形成了权利。这些交易条件就形成了合同中最首要的内容,在合同中又被称作为合同条款。

假使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对某些事项做出具体的规定,则要援引与该合同适用的法律来确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假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运营地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签约国,那么,该合同适用公约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义务。除非合同中消除其适用或做出不同的规定。

世界采购合同的内容比较完整、全面,一般包含三个部分。

(1)合同的首部

合同的首部包含开头和序言、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在规定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两点:第一,要把当事人双方的全称和法定详细地址列明,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这些是合同正式成立的条件;第二,要认真规定好缔约地点,由于合同中若对合同适用的法律未做出规定时,依据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贸易习惯的解释,可适用合同缔约地国的法律。

(2)合同的主体

这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含合同的各类条款,如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渠道、保险条款、检验条款、异议索赔条款、仲裁条款和不可抗力等,以及依据不同货物和不同成交情况加列的其余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品质公差条款以及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合同的结尾

合同的结尾包含合同的份数、运用文字和效力,以及双方的签字。

另外,有的世界采购合同有附件部分,附在合同之后,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交易条件

全球采购合同世界采购合同

合同中的交易条件可分为五类:

(1)货物条件

包含货物的名称、质量规定、数量、包装、商品检验。

(2)价格条件

包含货物的单价、总价、价格术语,此外有时还包含佣金或折扣。

(3)交货条件

包含交货的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运输保险。

(4)支付条件

包含支付的工具、支付时间、地点及支付渠道等。

(5)争议处理条件

包含索赔、不可抗力、仲裁。

时间条件

世界采购合同也属于销售合同的一种,所以相关的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也同样适用于世界采购合同。世界各国对销售合同订立的时间和条件有不同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一般都觉得,接受生效的时问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统一的,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依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从上面所述内容来说,对于合同订立的时问和条件,中国的规定与国际上的规定不完全统一。但在进出口业务中,民众的一般做法是:凡交易一经证实或接受,一般即觉得合同已经成立,买卖双方均受约束;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时刻以书面合同为根据。中国政府在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觉得合同的订立、修改和终止都须采取书面形式。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列相关部分做出了保留。所以,民众应遵循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合同形式

全球采购合同世界采购合同

在大陆法中,把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Forma1 Contract)和非要式合同(Infom、a1 Conttact)。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按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成立的合同。比如,务必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由证人或由公证机关证明的合同;或者务必经历政府主管部门准许生效的合同等。非要式合同是指可以用口头,或者书面,或者包含人证以内的其余证明形式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其合同是以非要式为原则。

在英美法中,尽管没有要式和非要式的划分,但可以找出与要式合同相近的概念。比如,在英美法的分类中,有所谓签字蜡封的合同,该种合同应属于一种按要求的形式和程序订立的合同,它与大陆法中的要式合同类似。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尽管规定,凡是价金胜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但仍保留了例外的情形,如卖方已在实质上开始生产专为买方制造的、不宜于售给其余买方的商品,则该合同尽管没有采取上面形式,但仍有约束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制约。该《公约》第11条清晰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余条件的制约。买卖合同可以用包含人证以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该公约的这一规定,既是兼顾西方国家的习惯做法,也是为了适应世界采购发展的特点,由于很多世界采购合同是以现代通信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合同。但该《公约》允许缔约国对该条款的规定提出声明给予保留。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这一条款提出保留,坚持务必采取书面方式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书面方式包含电报、电传和传真。中国坚持这一点,是由于书面合同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确凿的凭证,以清除其余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证据时举证的问题。此外,书面合同仍有利于履行合同。假使没有一份包含各类条款的合同,则会给合同的履行导致诸多的不便。

那么,当事人应于什么时候提出签订书面合同的要求?在以函电成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假使要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根据,都务必在发出要约或在允诺通知中提出这一保留条件。在该种情形下,合同应于签订书面合同期成立并非是在双方以函电促成协议时成立;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均不受函电成交的约束。

如何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成立的根据,则依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应于双方以函电促成协议时成立,即当载有允诺内容的信件、电报或电传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在该种情形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理由否定合同的成立。

注意困难

(1)务必贯彻中国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特别要体现平等互利的原则,民众既反对对方把片面维护一方利益的条款订入合同,也决不把对方不愿意接受的某些条款强加于人。

(2)务必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务必统一和真实;当事人都有订约举动能力;合同标的、内容务必合法等。

(3)合同内容应与洽商促成的协议内容统一,同期在条款的规定上务必严密,要清晰责任,权利义务对等。

切记避免订立多种解释的任意性和未知性的条文。尤其是对或许引起合同性质更改的内容,尤应慎重。假使有些条款事先未商妥,要更深一步商量促成协议才可订人书面合同。

(4)合同各条款问务必协调统一,不能相互冲突。

比如,在数量条款规定溢短装时,支付渠道为信用证,其信用证金额就应规定有增减程度;又如贸易术语为 CFR或FOB成交,在保险条款里就应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有关签约后发生的额外费用负担,如运费上涨、港封冻的绕航费等,也可在合同中清晰规定由何方负担。

合同履行

全球采购合同世界采购合同

在中国采购进口货物的业务中,大部分交易采取海洋运输、即期信用证支付的交易条件。按此类交易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的履行包含申请开立信用证、办理运输(租船订舱、通知船期)、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报关提货等首要环节。

1.申请开立信用证

在信用证支付渠道下,进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向运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并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习称押金)或其余担保品。开证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将形成信用证的条款,所以其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的条款统一,但与受益人所应提交的单据无关的内容不必在开证申请书中列出。开证的时间应按合同的规定。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如符合合同的规定或者我方能够接受,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

2.办理运输

在FOB或FCA条件下,由中国进口企业办理运输。进口企业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中国租舶公司等外运代理机构,或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等船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办妥后应及时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同期做好催装工作。

3.办理保险

在FOB、FCA、CFR、CPT的条件下,由进口企业负责办理保险。对于同保险公司签订有"海运进V1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的进口企业和外贸运输企业,接到外商的装运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进V1货物"装货通知"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承保。没有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运输保险手续。

4.审单付款

在信用证支付渠道下,国外受益人在装运交付货物后,马上汇票和各类单据交付行议付,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及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余指定的付款银行。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即对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其执行审核,银行审单后,一般将单据交进口企业复核。如单、证统一,则银行须对外付款。如单、证不统一,银行可以拒收单据,并向国外受益人提出异议,但须在7个工作日间提出。对于不符点,如进口企业答应接受,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也可与国外受益人商量处理不符点的办法。银行对外付款后,进企业应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用人民币按人民币市场汇率价格向银行购汇,付款赎单。

5.报关、检验、提货及/或拨交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V1企业或其代理人(如外贸运输公司)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应交验海关所要求的单证,如提单、商业发票等。如真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应提交进口许可证。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提交商品检验证书。海关在查验货物及单证,并在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缴纳关税后,在货运单据上盖章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此货运单据提货。除法定检验外,港务部门在卸货时要核对货物,如发现匮乏,应及时填制"短卸数据"交由船方证实。卸货时如发现货物残损,应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除此之外,收、用货人应对照合同检验商品,如发现货物晶质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也应及时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作为对外索赔的根据。

在进口企业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报关提货手续的情形下,外运公司提货后,将货物转交给进口企业或委托定货单位。如进1:3企业或委托定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外运公司将货物转运给进口企业或委托定货单位。有关进关税和运往内地的运费,在进1:3代理的情形下,由外运公司向外贸公算后,外贸公司再向委托定货单位结算。

6.进口索赔

进口索赔时要分清各方的责任,确定索赔的对象。一般说来,凡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规模内的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凡属卸货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或受于船方过失使货物发生损坏的,应向船方索赔。凡属不交货、原装货物的品质不良、数量不符或因包装不良使货物受损,或因其余卖方的责任产生买方损失的,应向卖方索赔。索赔应在索赔期限内提出,并供应各种必要的凭证。

合答应义

全球采购合同世界采购合同

世界采购合同的意义有下方几点:

1.世界采购合同是世界采购实务活动的核心和主导

世界采购实务活动的开展均为环绕合同执行的。交易磋商的内容,比如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等等均为合同的内容。交易磋商的目的是为了在交易双方之间签订合同。合同订立才代表着交易磋商的圆满终结。交易磋商后各方依照合同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卖方的备货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地点、风险承受规模、出具的单据、办理的手续等都要依照合同的规定去做。在进出口企业管理中,一般还依照履行合同的需要设置部门。

2.世界采购合同是进出口交易顺遂执行的保证

为了得到世界采购的利益,贸易双方执行反复磋商,相互做出对方所要求的、也是自己愿意和能够给出的允诺,保证将来去履行某些义务。这些允诺或应尽的义务是得到利益的成本。受于贸易者一般具有不愿增长和尽量降低成本的倾向,因此,往往会显现允诺落空、义务打折扣,使对方的利益受损。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合同具有如此一种功能:对允诺者有很强的约束力,致使贸易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允诺。

3.世界采购合同是维护贸易当事人利益的保障

在世界采购中,一方违背在交易磋商时自己给出的允诺,必然会产生另一面利益受损。假使该种违背诺言举动发生了怎么办?这可以通过合同规定,一旦该种举动发生,违背诺言者对另一方要执行弥补,在法律上称作违约救助。各国的法律对违背合同的举动都规定了救助的方法,使遭受损害一方的利益有了保障。

4.世界采购合同是处理世界采购争议的根据

在世界采购活动中,争议和纠纷很或许发生。一旦争议发生,各方总是各说各的道理。要处理争议,可以通过商量、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但不管哪一种方式,清晰责任及提出处理方法都需要有一个根据。而合同就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根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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