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平台是专门供应给那些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券商、机构、投资人执行交易的平台,深交所是最早供应大宗交易平台的。大宗交易一般和机构投资人相联系,和“主力”“庄家”的概念连在一起,所以对中小投资人来说,该种交易尽管名义上与自己无关,但事实上,知晓机构买卖动态对他们依旧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交易规则
2003年7月28号发布的大宗交易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宗交易举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依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下方简称“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策划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方简称“本所”)市场执行的证券单笔买卖高达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投资人执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执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期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在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五条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含意愿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 大宗交易的意愿申报应包含下方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余内容。
意愿申报中能否清晰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 意愿申报应该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清晰的,看为起码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购入或最高价格出售;数量不清晰的,看为起码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第八条 买方和卖方依据大宗交易的意愿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单价和数量等要素执行议价商量。
第九条 当意愿申报被其余参与者接受(包含其余参与者报出比意愿申报更优的单价)时,申报方应该起码与一个接受意愿申报的参与者执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第十一条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促成统一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执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含下方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余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务必统一。
第十二条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证实。本所证实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消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务必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有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人帐户(包含会员自营账户)事实拥有与意愿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第十五条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运营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促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 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 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依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相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制约、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九条 对于在大宗交易中执行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背交易规则或本细则相关规定的举动,本所将依照规定执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余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余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1] 什么是什么 http://www.shenmeshi.com/Business/Business_20090220095253_2.html